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是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16)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主席令,歷屆主席令,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

主席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歷屆主席令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1984年7月7日的決定:
任命芮杏文為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免去李錫銘的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長職務;
任命錢永昌為交通部部長,免去李清的交通部部長職務;
任命楊泰芳為郵電部部長,免去文敏生的郵電部部長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4年7月7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於1989年4月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89年4月4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1993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2月29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9年4月29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6月25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部分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6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9年6月27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11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4年11月1日

第十三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8年10月26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