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一般指本詞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發的命令。

按照簽發次序形成若干主席令,本詞條收錄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簽發的第四十四號主席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四號)
  • 外文名:Order of the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No.44)
  • 簽署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類別: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法律規定,簽發情況,第六屆,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簽署的,具有次於憲法效力的命令,全國人大及常委會的決定和通過的法律在形式上需要國家主席的簽署才能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發布戒嚴令,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簽發情況

第六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1986年9月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李先念
1986年9月5日

第七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1991年4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1年4月9日

第八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的決定:
任命吳邦國、姜春云為國務院副總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5年3月17日

第九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2000年12月28日的決定:
一、免去高昌禮的法務部部長職務;
任命張福森為法務部部長。
二、免去宋德福的人事部部長職務;
任命張學忠為人事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0年12月28日

第十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一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1年2月25日的決定:
免去劉志軍的鐵道部部長職務;
任命盛光祖為鐵道部部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2月25日

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四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6年4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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