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索關於建造索馬里國家劇場的協定是由索馬在1965年12月16日,於摩加迪沙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65年12月16日
- 生效日期:1965年12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摩加迪沙
(簽訂日期1965年12月和棵估民16日
生效日期1965年12月16日)
敬囑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劇場設計專家組和索馬里共和國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索馬里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楊守正閣下於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和索馬里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哈邁德·優素福·杜阿萊閣下於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關於中國將為索馬里建造劇場一座,作為中國政府贈給索馬里政府的禮物的換文,就有關國家劇場的建設問題進行了友好的會談,並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劇場的用途和規模
1.國家劇場的用途首先是用於演出戲劇、舞蹈,其次也可用於其他目的,如放映電影和開會。
2.劇場場地面積約為6,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為4,000平方米。除建築物所占面積外,其餘作為停車場、庭園和空地使用。
格凳3.劇場觀眾廳設有1,200座位,並留有可容納300-400座位的空地。
第二條劇場設計
1.中方將根據雙方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附屬檔案一)
2.設計時可考慮再作進一步的局部改進。
第三條劇場場地
國家劇場建於摩加迪沙市博覽會內。場地由索方選擇和批准,中方同意。(附屬檔案二)
第四條主要設備
1.中方將提供劇場所需的全部主要設備。
2.中方將在劇場移交之日起的一年時間內提供主要設備的易損耗另件。
3.主要設備包括:
(1)舞台設備和附屬檔案,包括幕布、地毯、吊桿、舞台照明和擴音器。
(2)電影設備,如電影放映機(35毫米和寬銀幕兩用)、銀幕、擴音器和附屬檔案。
(3)觀眾廳的固定座位和活動座位。
(4)劇場貴賓休息室章鞏謎和其他辦公室的家具。
第五條技術資料
中方將根據索方提供的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進行劇場設計:
1.地形測量圖。
2.地質勘測和氣象資料。
3.索方保證在劇場施工前,將水管接至場地,以保證每日供鴉烏茅應20噸以上施工用水(淡水)。接水管和施工用水費用由中方負擔。(附屬檔案三)中方將利用自然地形排除雨水,利用化糞池和滲井排除污水。索方保證在竣工後提供劇場必需的用水。
4.由索方提供最高用電量為100千瓦,電壓為三相380v和220v,中方負責將電源線路從場地圍牆內現有變電所的外牆接至劇場。劇場施工期間的電費由中方負擔。(見附屬檔案三)
5.索方將負責安只境局裝劇場的外線電話,費用由索方負擔。中方將負責安裝劇場內線電話,費用由中方負擔。
6.劇場場地範圍內的庭園綠化將由索方負責。
7.劇場防火系統,索方將作為一種職責由摩加迪沙市消防隊安排。
第六條人員訓練
1.中方將根據索方要求,幫助索方在摩加迪沙訓練經理一名,操縱劇場設備的技術人員六名。
2.雙方同意,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訓練藝術家的問題將通過正常的外交途徑進行。
第七條場地的清理
中方在索方協助下負責在施工開始前將場地上現有的房子清理完畢。變電所將不拆除。
第八條建設工程
1.中方將派遣必要數量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到索馬里共和國組織施工和安裝工作,並管理地方費用的支付。
2.索方將代表中方承擔:
(1)僱傭和管理力工和部分技工。
(2)提供當地運輸工具。
(3)指派官員參加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築材料
索方將負責提供當地建築材料,如沙、石、石灰等,費用由中方支付。
第十條除第九條所述建築材料外,其餘材料均由中方提供,並負責運到摩加迪沙港。
第十一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一切有關義務止。
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摩加迪沙簽字,共兩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屬檔案一、二、三略。
中方代表索方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匙備勸辨臨時代辦索馬里共和國新聞部部長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65年12月16日)
敬囑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劇場設計專家組和索馬里共和國代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索馬里共和國特命全權大使楊守正閣下於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和索馬里共和國外交部部長艾哈邁德·優素福·杜阿萊閣下於一九六五年五月十日關於中國將為索馬里建造劇場一座,作為中國政府贈給索馬里政府的禮物的換文,就有關國家劇場的建設問題進行了友好的會談,並達成如下協定:
第一條劇場的用途和規模
1.國家劇場的用途首先是用於演出戲劇、舞蹈,其次也可用於其他目的,如放映電影和開會。
2.劇場場地面積約為6,000平方米,建築面積約為4,000平方米。除建築物所占面積外,其餘作為停車場、庭園和空地使用。
格凳3.劇場觀眾廳設有1,200座位,並留有可容納300-400座位的空地。
第二條劇場設計
1.中方將根據雙方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圖設計。(附屬檔案一)
2.設計時可考慮再作進一步的局部改進。
第三條劇場場地
國家劇場建於摩加迪沙市博覽會內。場地由索方選擇和批准,中方同意。(附屬檔案二)
第四條主要設備
1.中方將提供劇場所需的全部主要設備。
2.中方將在劇場移交之日起的一年時間內提供主要設備的易損耗另件。
3.主要設備包括:
(1)舞台設備和附屬檔案,包括幕布、地毯、吊桿、舞台照明和擴音器。
(2)電影設備,如電影放映機(35毫米和寬銀幕兩用)、銀幕、擴音器和附屬檔案。
(3)觀眾廳的固定座位和活動座位。
(4)劇場貴賓休息室章鞏謎和其他辦公室的家具。
第五條技術資料
中方將根據索方提供的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進行劇場設計:
1.地形測量圖。
2.地質勘測和氣象資料。
3.索方保證在劇場施工前,將水管接至場地,以保證每日供鴉烏茅應20噸以上施工用水(淡水)。接水管和施工用水費用由中方負擔。(附屬檔案三)中方將利用自然地形排除雨水,利用化糞池和滲井排除污水。索方保證在竣工後提供劇場必需的用水。
4.由索方提供最高用電量為100千瓦,電壓為三相380v和220v,中方負責將電源線路從場地圍牆內現有變電所的外牆接至劇場。劇場施工期間的電費由中方負擔。(見附屬檔案三)
5.索方將負責安只境局裝劇場的外線電話,費用由索方負擔。中方將負責安裝劇場內線電話,費用由中方負擔。
6.劇場場地範圍內的庭園綠化將由索方負責。
7.劇場防火系統,索方將作為一種職責由摩加迪沙市消防隊安排。
第六條人員訓練
1.中方將根據索方要求,幫助索方在摩加迪沙訓練經理一名,操縱劇場設備的技術人員六名。
2.雙方同意,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訓練藝術家的問題將通過正常的外交途徑進行。
第七條場地的清理
中方在索方協助下負責在施工開始前將場地上現有的房子清理完畢。變電所將不拆除。
第八條建設工程
1.中方將派遣必要數量的專家和技術人員到索馬里共和國組織施工和安裝工作,並管理地方費用的支付。
2.索方將代表中方承擔:
(1)僱傭和管理力工和部分技工。
(2)提供當地運輸工具。
(3)指派官員參加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九條建築材料
索方將負責提供當地建築材料,如沙、石、石灰等,費用由中方支付。
第十條除第九條所述建築材料外,其餘材料均由中方提供,並負責運到摩加迪沙港。
第十一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雙方履行完畢一切有關義務止。
本協定於一九六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在摩加迪沙簽字,共兩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屬檔案一、二、三略。
中方代表索方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匙備勸辨臨時代辦索馬里共和國新聞部部長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