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停戰條件

即《中法和議草約》。因在巴黎簽訂,法文本稱《巴黎議定書》。

清政府談判專使、英籍稅務司金登乾與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司長畢樂(A.Billot)於1885年(光緒十一年)4月4日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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