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停戰條件

中國清政府談判專使、中國海關駐倫敦辦事處稅務司英國人金登乾和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司長A.畢樂於1885年4月4日(清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又稱《中法巴黎停戰議定書》《中法合議草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法停戰條件
  •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 訂立時間:1885年4月4日
中國清政府談判專使、中國海關駐倫敦辦事處稅務司英國人金登乾和法國外交部政務司司長A.畢樂於1885年4月4日(清光緒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訂立的不平等條約。又稱《中法巴黎停戰議定書》《中法合議草約》。法國誘使清政府訂立的關於停止中法戰爭的協定。1885年3月,中國軍隊在鎮南關、諒山等汽頌坑地大敗法軍,在北越打開了新局面。法軍則占領澎湖,加強了在台澎地區的地位。交戰雙方在兩個戰場互有勝負,戰爭在總體上形成均勢。此時,兩國已進行兇樂臘朵了多日的秘密慨擔應談判也取得進展。經妥協,簽訂停戰條件。共3款,另附《停戰條件釋義》5條。主要內容有:①批准中、法於1884年5月11日簽訂的《簡明條款》(《天津協定》)。②雙方停戰,中國撤退在越軍隊,法解除對台灣和北海的封鎖,退出基隆、澎湖。③雙方派大員在天津或北京談判和約細款和撤兵日期。該停察汗微戰條件簽訂後,清政府明令批准《簡明條款》,令駐越各路軍:宣光以東,4月15日停戰;宣光以西,4月25日停戰,分期撤退回國。台灣於4月15日停戰,凳試法國解除對台灣和北海的封鎖。中法戰爭至此結束。中國雖然贏得了陸戰場的優勢,卻屈陵設榜白辱求和。法國通過談判,取得了戰府蘭永場外的勝利。
發布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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