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盟約》是指1915年2月5日,孫中山為尋求日本政府支持,與日本人簽訂的出賣國家利益的不平等條約。1915年2月15日在上海發行的《正誼》雜誌刊登的來函中對《中日盟約》進行指責:“然借異虐同之舉,引狼拒虎之謀,前為天良所不容,後為智計所不許。”1915年3月出版的《民族評論》中被進一步揭露。當時外界似乎已有所聞。中華書局1991年8月出版的《孫中山年譜長編》中予以證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日盟約》
- 國民黨代表:孫中山、陳其美
- 日本代表:犬冢信太郎、山田純三郎
- 時間:1915年2月5日
背景,內容,
背景
1915年1月18日,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偕參贊小幡、書記官高尾在北京懷仁堂覲見中華民國總統袁世凱,直接遞交了企圖變中國為日本殖民地的“二十一條”。(石源華:《中華民國外交史》,第101頁)日置益狂妄地對袁世凱說:“日本政府向大總統表示誠意,希望中日懸案能夠早日解決。同時也是大總統向日本表示善意的一個良好機會。中日懸案解決,中日兩國的親善關係加強,日本政府希望貴大總統高升一步。在商談中,請貴大總統嚴守秘密。”(陶菊隱:《北洋軍閥統治時期史話》,三聯書店1983年3月第二版,第293頁)
正當中國政府與日本政府圍繞“二十一條”開展爭鬥之際,孫中山得知此事,立即採取了一系列的應對行動。
其中重大舉動之一就是:1915年2月5日,孫中山與日本人簽訂了所謂的《中日盟約》。對此盟約的真偽國內外有很多論述,孫中山是否簽訂過《中日盟約》還有待考證。
內容
由陳錫祺先生為主編、由中山大學孫中山研究所邱捷、桑兵、李吉奎、段雲章、林家有、郭景榮、周興梁七位學者合作編撰、由中華書局1991年8月出版的《孫中山年譜長編》,在該書“編後附記”中說:“《孫中山年譜長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哲學社會科學重點項目,由中山大學孫中山研究所承擔,得到國家教育博士基金和廣東省高等教育局科研基金的資助。”(《孫中山年譜長編》第2136—2137頁)
《孫中山年譜長編》寫道:
“現發現之《中日盟約》所標日期為是日(即1915年2月5日),親筆簽字蓋章者:中方為先生(即孫中山)與陳其美,日方為前滿鐵株式會社理事犬冢信太郎和滿鐵社員山田純三郎。中、日文一式兩份。中文標《中日盟約》,日文標《日中盟約》。用毛筆書寫,蠟封后蓋有封印。
條約中文原文如下:
中華及日本因為維持東亞永遠之福利兩國宜相提攜而定左之盟約。
第一條 中日兩國既相提攜而他外國之對於東亞重要外交事件則兩國宜互先通知協定。
第二條 為便於中日協同作戰中華所用之海陸軍兵器彈藥兵具等宜採用與日本同式。
第三條 與前項同一之目的若中華海軍聘用外國軍人時宜主用日本軍人。
第四條 使中日政治上提攜之確實中華政府及地方公署若聘用外國人時宜主用日本人。
第五條 相期中日經濟上之協同發達宜設中日銀行及其支部於中日之重要都市。
第六條 與前項同一之日[目]的中華經營礦山鐵路及沿岸航路若要外國資本或合辦之必要時可先商日本若日本不能應辦可商他外國。
第七條 日本須與中華改良弊正[政]上之必要援助且速使之成功。
第八條 日本須助中華之改良內政整頓軍備建設健全之國家。
第九條 日本須贊助中華之改正條約關稅獨立及撤廢領事裁判權等事業。
第十條 屬於前各項範圍內之約定而未經兩國外交當局者或本盟約記名兩國人者之認諾不得與他者締結。
第十一條 本盟約自簽訂之日起拾年間為有效依兩國之希望更得延期。
中華民國四年貳月五日即
大正四年貳月五日作於東京
孫 文 印
陳其美 印
犬冢信太郎 印
山田純三郎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