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疾病保險

詳細條款:文號: 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疾病保險條款 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本附加契約”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疾病保險”的保險契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意附加年年安康女性疾病保險
  • 文號:中意人壽[2009]第115號
  • 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
  • 公司:中意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1您與我們訂立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附加契約可以附加於我們供您選擇的人身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如您申請投保本附加契約,經我們審核同意後可以訂立本附加契約。主契約的條款也適用於本附加契約,若互有衝突,則以本附加契約為準。
1.2保險契約成立與生效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附加契約成立。
本附加契約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後開始生效,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
我們自保險單上約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時起開始承擔本附加契約約定的保險責任。
1.3投保年齡指您投保本附加契約時被保險人的年齡,年齡以周歲計算。
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根據您選擇的保險費支付期限按以下執行:
(1)若您選擇的保險費支付方式為一次性付清,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60周歲;
(2)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3年、5年或至59周歲,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5周歲;
(3)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10年,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50周歲;
(4)若您選擇的支付期限為20年,本附加契約接受的投保年齡為18周歲至45周歲。
1.4契約的簽收在您收到本附加契約時,您應當簽署本附加契約的簽收回執。
1.5猶豫期
自您簽收本附加契約的次日起,有10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仔細閱讀本附加契約,如果您認為本附加契約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猶豫期結束前解除本附加契約,我們將在扣除不超過10元的工本費後無息退還您所支付的保險費。
解除本附加契約時,您需要填寫申請書,並提供您的保險契約及有效身份證件。自您書面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之日起,本附加契約即被解除,我們自本附加契約生效日起不承擔保險責任。
2我們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險金額
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等於主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2.2
保險期間
本附加契約的保險期間與主契約的保險期間相同。
2.3等待期從本附加契約生效(或最後復效)之日90天內,被保險人發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這90天的時間稱為等待期。但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第6、7、8條約定的疾病無等待期。
2.4
保險責任
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2.4.1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任何一項符合我們第6條約定保障範圍及定義的重大疾病,我們將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險人提前給付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同時主契約及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若被保險人在年滿7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之前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提前給付保險金;
(2)若被保險人在年滿70周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24時之後被確診患有重大疾病,我們按本附加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的50%提前給付保險金。
在重大疾病提前給付保險金和主契約的身故保險金兩項保險責任中,我們只支付其中的一項。
2.4.2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發病並經專科醫生首次確診患有本附加契約第7條約定保障範圍及定義的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且被確診時未滿70周歲,並自確診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所有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保險金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如果被保險人所患的惡性腫瘤被首次確診時已符合第6.1款所約定的保障範圍及定義的惡性腫瘤,我們將按照2.4.1款進行賠付,本項保險金保險責任自動終止。
2.4.3自主生活能力喪失護理輔助金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即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時未滿70周歲,並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20%向被保險人給付本項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所有自主生活能力喪失護理輔助金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2.4.4
女性疾病保險金
2.4.4.1意外面部整形手術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遭遇意外傷害事故,且自發生之日起180天內,以此事故為直接且單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首次接受意外面部整形手術(見第8.1條)治療,且接受手術時未滿70周歲,我們將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實際手術費用向被保險人給付本項保險金,但賠付金額不超過基本保險金額的20%,且給付以一次為限。
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所有意外面部整形手術保險金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若被保險人已從其他途徑(包括工作單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包括本公司在內的任何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補償,我們將不再對已經獲得補償的部分進行賠付。
2.4.4.2女性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等待期後首次接受本附加契約所約定的每種女性特定手術(見第8.2條),且接受手術時未滿70周歲,我們將按基本保險金額的10%向被保險人給付本項保險金,且給付以一次為限。對於每種女性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我們以同一被保險人為標的的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5000元。
2.5豁免保險費若主契約開始豁免保險費,則豁免保險費也包括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豁免保險費期間,本附加契約繼續有效,但本附加契約保險計畫不得變更。
2.6責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發生第6、7、8條所約定的疾病或達到疾病狀態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被保險人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6)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7)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遺傳性疾病、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
3保險金的申請
3.1保險金的申請申請保險金時,申請人須填寫保險金申請書,並須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被保險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病歷及檢查報告;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以上申請資料和證明不完整的,我們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
3.2保險金的給付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契約約定的證明和資料後,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
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我們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3.3訴訟時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4保險費的支付
4.1保險費的支付本附加契約保險費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和主契約相同,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後,您應當在每個保險費約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當期保險費。
4.2保險費率的調整我們有權重新調整本附加契約的保險費率,保險費率的調整須符合保險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5契約解除及效力終止
5.1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如您在猶豫期後申請解除本附加契約,請填寫解除契約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時起,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附加契約的現金價值。
您在猶豫期後解除契約會遭受一定損失。
5.2附加契約效力的終止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附加契約效力終止:
(1)我們收到解除契約申請書;
(2)主契約因任何原因效力終止;
(3)本附加契約因其他條款所列情況而效力終止。
6重大疾病保障範圍及定義
被保險人發生符合以下疾病定義所述條件的疾病,應當由專科醫生明確診斷。
6.1惡性腫瘤指惡性細胞不受控制的進行性增長和擴散,浸潤和破壞周圍正常組織,可以經血管、淋巴管和體腔擴散轉移到身體其它部位的疾病。經病理學檢查結果明確診斷,臨床診斷屬於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的惡性腫瘤範疇。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5)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期間所患惡性腫瘤。
6.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導致的相應區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壞死。須滿足下列至少三項條件:
(1)典型臨床表現,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電圖改變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肌鈣蛋白有診斷意義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動態性變化;
(4)發病90天后,經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數低於50%。
6.3腦中風后遺症
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引起腦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並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4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幹細胞移植術
重大器官移植術,指因相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實施了腎臟、肝臟、心臟或肺臟的異體移植手術。
造血幹細胞移植術,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實施了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血幹細胞、外周血造血幹細胞和臍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手術。
6.5冠狀動脈搭橋術(或稱冠狀動脈旁路移植術)
指為治療嚴重的冠心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冠狀動脈血管旁路移植的手術。
冠狀動脈支架植入術、心導管球囊擴張術、雷射射頻技術及其它非開胸的介入手術、腔鏡手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6.6終末期腎病(或稱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雙腎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達到尿毒症期,經診斷後已經進行了至少90天的規律性透析治療或實施了腎臟移植手術。
6.7多個肢體缺失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個或兩個以上肢體自腕關節或踝關節近端(靠近軀幹端)以上完全性斷離。
6.8急性或亞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臟組織瀰漫性壞死,導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經血清學或病毒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重度黃疸或黃疸迅速加重;
(2)肝性腦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學檢查顯示肝臟體積急速萎縮;
(4)肝功能指標進行性惡化。
6.9良性腦腫瘤
指腦的良性腫瘤,已經引起顱內壓增高,臨床表現為視神經乳頭水腫、精神症狀、癲癇及運動感覺障礙等,並危及生命。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實際實施了開顱進行的腦腫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術;
(2)實際實施了對腦腫瘤進行的放射治療。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償期
指因慢性肝臟疾病導致肝功能衰竭。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持續性黃疸;
(2)腹水;
(3)肝性腦病;
(4)充血性脾腫大伴脾功能亢進或食管胃底靜脈曲張。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範圍內。
6.11腦炎後遺症或腦膜炎後遺症
指因患腦炎或腦膜炎導致的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疾病確診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和體內需求均無反應,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級(Glasgowcomascale)結果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經持續使用呼吸機及其它生命維持系統96小時以上。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範圍內。
6.13雙耳失聰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耳聽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在500赫茲、1000赫茲和2000赫茲語音頻率下,平均聽閾大於90分貝,且經純音聽力測試、聲導抗檢測或聽覺誘發電位檢測等證實。
6.14雙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雙眼視力永久不可逆性喪失,雙眼中較好眼須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矯正視力低於0.02(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視力表應進行換算);
(3)視野半徑小於5度。
6.15癱瘓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兩肢或兩肢以上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指疾病確診180天后或意外傷害發生180天后,每肢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
6.16心臟瓣膜手術
指為治療心臟瓣膜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進行的心臟瓣膜置換或修復的手術。
6.17嚴重阿爾茨海默病
指因大腦進行性、不可逆性改變導致智慧型嚴重衰退或喪失,臨床表現為明顯的認知能力障礙、行為異常和社交能力減退,其日常生活必須持續受到他人監護。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神經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18嚴重腦損傷
指因頭部遭受機械性外力,引起腦重要部位損傷,導致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須由頭顱斷層掃描(CT)、核磁共振檢查(MRI)或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PET)等影像學檢查證實。神經系統永久性的功能障礙,指腦損傷180天后,仍遺留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障礙: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體機能完全喪失;
(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6.19嚴重帕金森病
是一種中樞神經系統的退行性疾病,臨床表現為震顫麻痹、共濟失調等。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藥物治療無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
繼發性帕金森綜合徵不在保障範圍內。
6.20嚴重Ⅲ度燒傷
指燒傷程度為Ⅲ度,且Ⅲ度燒傷的面積達到全身體表面積的20%或20%以上。體表面積根據《中國新九分法》計算。
6.2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
指不明原因的肺動脈壓力持續性增高,進行性發展而導致的慢性疾病,已經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Ⅳ級,且靜息狀態下肺動脈平均壓超過30mmHg。
6.22嚴重運動神經元病
是一組中樞神經系統運動神經元的進行性變性疾病,包括進行性脊肌萎縮症、進行性延髓麻痹症、原發性側索硬化症、肌萎縮性側索硬化症。須滿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喪失,無法獨立完成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中的三項或三項以上的條件。
6.23語言能力喪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傷害導致完全喪失語言能力,經過積極治療至少12個月(聲帶完全切除不受此時間限制),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語言能力喪失不在保障範圍內。
6.24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續性衰竭導致的貧血、中性粒細胞減少及血小板減少。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骨髓穿刺檢查或骨髓活檢結果支持診斷;
(2)外周血象須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①中性粒細胞絕對值≤0.5×109/L;
②網織紅細胞<1%;
③血小板絕對值≤20×109/L。
6.25主動脈手術
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動脈指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不包括胸主動脈和腹主動脈的分支血管。
動脈內血管成形術不在保障範圍內。
6.26嚴重心肌病指被保險人因心肌病導致慢性心功能損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體力活動能力受限,達到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
心肌病必須經醫院的超聲心動圖檢查來確認。
因酗酒或藥物濫用導致的心肌病不在保障範圍內。
6.27慢性肺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導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休息時出現呼吸困難;
(2)動脈血氧分壓(PaO2)<50mmHg;
(3)動脈血氧飽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須接受持續的輸氧治療。
6.28嚴重多發性硬化症
多發性硬化為中樞神經系統白質多灶性脫髓鞘病變。多發性硬化須由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學檢查證實,並且被保險人已永久不可逆地無法獨立完成下列任何一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
(1)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2)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29因職業關係導致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被保險人在其常規職業工作過程中遭遇外傷,或者職業需要處理血液或者其他體液時感染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須滿足下列全部條件:
(1)感染必須是在被保險人正在從事其職業工作中發生,該職業必須屬於以下列表內的職業;
(2)血清轉化必須出現在事故發生後的6個月以內;
(3)必須提供被保險人在所報事故發生後的5天以內進行的檢查報告,該報告必須顯示被保險人血液HIV病毒陰性和/或HIV抗體
陰性;
(4)必須在事故發生後的12個月內證實被保險人體記憶體在HIV病毒或者HIV抗體。
職業限制如下所示:
醫生和牙科醫生護士
實驗室工作人員醫院護工
醫生助理和牙醫助理救護車工作人員
助產士警察
6.30嚴重潰瘍性結腸炎本附加契約所保障的潰瘍性結腸炎是指伴有致命性電解質紊亂的急性暴發性潰瘍性結腸炎,病變累及全結腸,表現為嚴重的血便和系統性症狀體徵,治療通常採取全結腸切除和迴腸造瘺術。潰瘍性結腸炎必須根據組織病理學特點診斷,並且被保險人已經接受了結腸切除和迴腸造瘺術。
6.31系統性紅斑狼瘡(SLE)系統性紅斑狼瘡是指由多種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統的、並導致腎臟損害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診斷須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分型診斷標準的Ⅲ至Ⅴ型、經腎臟活組織病理檢查證實並由免疫專科醫師確認。
世界衛生組織(WHO)狼瘡性腎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變型)鏡下陰性,尿液正常
Ⅱ型(系膜病變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變
Ⅲ型(局灶及節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變
Ⅳ型(瀰漫增生型)急性腎炎伴有尿沉渣改變及/或腎病綜合徵
Ⅴ型(膜型)腎病綜合徵或重度蛋白尿
不包括僅累及血液及關節的狼瘡或其他類型的紅斑性狼瘡(如盤狀狼瘡)。
6.32類風濕性關節炎類風濕性關節炎是指以關節滑膜炎為特徵的慢性全身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其診斷必須經免疫專科醫師根據美國風濕病學會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確診標準確診。
美國風濕病學會的類風濕性關節炎確診標準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七項診斷標準中的四項或四項以上:
(1)持續六周或六周以上出現晨僵(即早晨關節僵硬),且每次晨僵持續至少一小時才能明顯緩解;
(2)三個或三個以上關節腫脹持續六周或六周以上;
(3)腕、掌指關節或近端指間關節腫脹持續六周或六周以上;
(4)左右側肢體的相同關節同時腫脹持續六周或六周以上;
(5)類風濕皮下結節;
(6)血清類風濕因子陽性(滴度>1:32);
(7)經X線攝片可見類風濕關節炎的典型改變。
7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
7.1非危及生命的惡性腫瘤
指經組織病理學檢查被明確診斷為下列惡性病變,並且接受了相應的治療。
(1)原位癌;
(2)相當於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3)相當於Ann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膚癌(不包括惡性黑色素瘤及已發生轉移的皮膚癌);
8女性疾病
8.1意外面部整形手術本附加契約所稱的意外面部整形手術是指被保險人在本附加契約有效期內,實際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醫師實施的對嚴重缺陷、缺失、損害或變形的面部形態和結構進行修復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術,以矯正由於意外傷害或暴力襲擊造成的面部毀損。面部整形手術必須是由本公司認可的專科醫生確認為必需施行的手術。面部整形手術必須在意外傷害後的180天內實施。
意外傷害必須是由外在暴力引起並且是造成表面可視性傷口和毀損的直接且單獨的原因。
8.2女性特定手術本附加契約所稱的女性特定手術是指分別滿足下列條件的子宮切除手術和全乳房切除手術:
(1)子宮切除手術是指至少切除子宮體或全子宮的手術,且手術前必須具備下列臨床證據:月經過多引起缺鐵性貧血並且外周血中血紅蛋白量少於90g/L,用其他治療方法(如刮宮)無效;或腫瘤範圍超出子宮頸的子宮癌症;或子宮肌瘤導致梗阻或大量異常出血而用其他治療方法(如肌瘤切除)無效的情況。為了控制生育、治療宮頸炎、輕微子宮異常出血而施行的子宮切除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
(2)全乳房切除手術是指為了治療乳房原位癌或乳房癌所施行的全乳房切除手術。單純乳房腫塊切除術不在本保單保障範圍內。
9釋義
9.1發病發病是指出現第6、7、8條約定的疾病前兆或異常身體狀況,該疾病前兆或異常身體狀況按常識足以引起或應當引起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監護人注意並尋求檢查、診斷、治療或護理。
9.2語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
語言能力完全喪失,指無法發出四種語音(包括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和喉頭音)中的任何三種、或聲帶全部切除,或因大腦語言中樞受傷害而患失語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喪失,指因牙齒以外的原因導致器質障礙或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咽的狀態。
9.3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確診或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經過積極治療180天后,仍無法通過現有醫療手段恢復。
9.4感染愛滋病病毒或患愛滋病
愛滋病病毒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縮寫為HIV。愛滋病指人類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英文縮寫為AIDS。
在人體血液或其它樣本中檢測到愛滋病病毒或其抗體呈陽性,沒有出現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感染愛滋病病毒;如果同時出現了明顯臨床症狀或體徵的,為患愛滋病。
9.5遺傳性疾病
指生殖細胞或受精卵的遺傳物質(染色體和基因)發生突變或畸變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親代傳至後代的垂直傳遞的特徵。
9.6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指被保險人出生時就具有的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先天性畸形、變形和染色體異常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
9.7專科醫生
專科醫生應當同時滿足以下四項資格條件:
(1)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
(2)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執業證書》,並按期到相關部門登記註冊;
(3)具有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治醫師或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的《醫師職稱證書》;
(4)在二級或二級以上醫院的相應科室從事臨床工作三年以上。
9.8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六項基本日常生活活動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夠穿衣及脫衣;
(2)移動:自己從一個房間到另一個房間;
(3)行動: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輪椅;
(4)如廁:自己控制進行大小便;
(5)進食:自己從已準備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進行淋浴或盆浴。
9.9肢體機能完全喪失指肢體的三大關節中的兩大關節僵硬,或不能隨意識活動。肢體是指包括肩關節的整個上肢或包括髖關節的整個下肢。
9.10
美國紐約心臟病學會心功能狀態分級IV級心功能狀態分級Ⅳ級是指被保險人不能無症狀地進行任何體力活動,休息時也會出現心力衰竭或心絞痛的症狀,任何體力活動都會加重病情。
9.11手術費用是指醫生在醫院手術室內施行手術所收取的手術材料費、麻醉費和手術操作費用的總和。
9.12意外傷害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10特別說明
(1)本附加契約第6條6.1至6.25款使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的疾病名稱和疾病定義。
(2)本附加契約第9條9.2至9.9款使用了中國保險行業協會《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中保協壽【2007】9號)的術語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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