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律師協會

中山市律師協會是依法設立的由在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的中山市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協會接受中山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協會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於黨和國家,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律師協會
  • 組成:中山市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
  • 註冊執業: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
  • 性質: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章程,總則,職責,會員,律師代表大會,理事與理事會,秘書處,專業委員會,獎勵處分,經費,協會領導,所獲榮譽,

協會章程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章程》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市律師協會(下稱本會)是依法設立的由在廣東省司法行政機關註冊執業的中山市律師及律師執業機構組成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實施行業管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於黨和國家,忠實於律師事業,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山市司法局的監督、指導和廣東省律師協會的指導。

職責

第五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機關制定律師工作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範、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
(三)指導、檢查和督促律師事務所規範化工作;
(四)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機關委託進行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年檢註冊工作;
(八)開展律師執業前培訓和執業後的繼續教育;
(九)處理對會員的投訴;
(十)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十一)制定並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二)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三)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對外交流;
(十四)組織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加強律師隊伍的黨組織,團組織建設;
(十六)開展律師福利事業;
(十七)建立並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保障律師依法執業;
(十八)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係,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九)司法行政部門及上級律師協會委託行使的其他職責;
(二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和預備會員。
第七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市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經省司法廳依法批准設立的中山市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廣東省律師協會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取得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並已領取律師實習證的正在本市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登記備案,成為預備會員。
第九條 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
第十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被司法行政機關處罰、暫緩或停止年度註冊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範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和義務、預備會員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路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八)按規定交納或代收會費;
(九)承擔本會委派的工作;
(十)《律師法》、其他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五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範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市律師協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本會行政區域且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律師執業機構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證年度註冊,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實習期屆滿後,既未繼續申請延長實習期,也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四)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已註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律師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三年,在此期間,必要時,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條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決定本次大會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主席團是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候選人人選。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向省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它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六)審議會費收繳方案;
(七)審議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八)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本市律師協會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經10名以上的律師代表聯名才能提出議案;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單獨或聯名向理事會提出意見或建議。由秘書處負責辦理,並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理事與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與大會任期相同,其行使職權至下次律師代表大會召開時為止。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成員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執業五年以上,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職權:
(一)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做報告;
(二)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
(三)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四)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
(五)討論律師協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工作要點;
(六)推舉廣東省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或代表候選人;
(七)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八)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範、發展規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九)審議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的設定;
(十)決定律師協會所屬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聽取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十一)聽取執行會長年度述職報告,並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二)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
(十三)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的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十四)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顧問和顧問;
(十五)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
(十六)討論對會員的獎懲決議;
(十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由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執行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由執行會長指定的非執行會長召集和主持。
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八條 理事的權利:
(一)在理事會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制定或修改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
(三)監督律師協會的日常工作;
(四)享有理事會、律師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本會規則及理事會的各項規章制度、決議;
(二)按通知要求的時間、地點出席理事會會議;
(三)忠實履行職責,全心全意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自己的理事職務為個人或執業律師事務所謀取利益;
(四)認真做好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五)協助並支持其他理事的工作;
(六)不得接受因執行職務而對個人的饋贈;
(七)履行理事會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條 會長
(一)本會設立三名會長,分執行會長和非執行會長;
(二)會長從理事中產生;
(三)會長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一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外代表本會;
(二)主持律師代表大會;
(三)代表理事會向律師大會做工作報告;
(四)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五)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六)簽署本會重要檔案;
(七)對外交流、公共關係,提高本會的整體形象;
(八)向理事會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意見和建議;
(九)向理事會提出協會年度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十)向理事會提出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等;
(十一)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機構和專業委員會設定的建議。
(十二)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非執行會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執行會長委託,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
執行會長、非執行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非執行會長、執行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範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非執行會長、執行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非執行會長、執行會長應誠懇聽取代表及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除臨時會議外,理事、非執行會長、執行會長無正當理由且未經批准連續兩次,累計三次不參加理事會議者,其職務自動取消。

秘書處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
秘書長在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內,領導秘書處開展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處置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四)制定、實施辦事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門負責人員;
(六)完成理事會、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的關係。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派員列席。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律師協會根據行業自治管理的需要,設立下列專門委員會,行使相應職權:
(一)律師執業紀律、權益維護及調解委員會
負責開展律師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處理對律師的投訴;開拓律師業務領域,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調解行業內部執業糾紛;
(二)規劃規則、代表聯絡與財務委員會
負責制定律師事業發展規劃,擬訂律師行業管理規範和律師執業準則;聯絡代表,聽取代表意見和建議;負責責管理律師協會資產和會費收支;
(三)業務研究與執業培訓委員會
負責律師業務研究、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工作;
(四)對外聯絡與文體委員會
負責開展中山律師的對外交流、聯絡和宣傳;組織律師文化體育活動。
(五)女律師工作委員會
負責團結女律師,提高其綜合素質和地位,推動與省內外及國內外相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增設其他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理事會決定。
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起草律師業務有關規範等。
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顧問。
三十八條 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獎勵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對模範履行會員義務並對律師事業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範的會員給予必要處分。
第四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報請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律師協會給予嘉獎,並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對在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對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動作用,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其他應予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單獨或合併給予責令改正、訓誡、通報批評、責令公開檢討或道歉、暫停會員資格、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
(二)違反司法行政機關管理規定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範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拒不執行本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的;
(七)其它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於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在作出暫停會員資格、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會員應自覺執行處分決定。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加重或再行處分。
第四十四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
第四十五條 對會員的獎勵和處分應當記入檔案,並以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六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本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七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本會理事會另行制定。

經費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社會捐贈;
(三)會員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九條 會員必須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
對截留、拖欠本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補交,仍然拒交的,停止其會員權利。
第五十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理事會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必須於每年登記註冊前交納會費。
第五十二條 會費主要用於下列開支:
(一)工作和業務研討會議支出;
(二)本會執行機構的各項支出;
(三)開展事業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進行律師宣傳活動及公共關係活動
(五)律師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懲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對特殊困難會員給予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經理事會通過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三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律師協會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計畫,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向理事會報告,接受會員的監督。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由市律師代表大會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全體會議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報廣東省律師協會、中山市民政局、中山市司法局備案。

協會領導

理事會會長朱志強
理事會副會長:王旗、成冬紅、許勇、邱愛山、陳旭成、陳繼虎、汪洋、唐國雄
理事會理事:朱志強、王旗、成冬紅、許勇、邱愛山、陳旭成、陳繼虎、汪洋、唐國雄、葉蕾、杜婷婷、李俊松、楊春雪、何燕東、何月月、余婷、周志鑫、鄭洪權、鐘敏、賀四平、錢敏、徐小安、徐周生、黃文忠、黃嘉焯、梁友明、蔡艷雪
監事會監事長:劉君雅
監事會副監事長:吳冠華、陳冠榮
監事會監事:劉君雅、吳冠華、陳冠榮、李清、李靄彌、孟祥瑞、黃杰仁
秘書長:馬宇傑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中山市律師協會秘書處黨支部被授予“廣東省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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