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新形勢下的商會成,按照“發展、維權、交流、服務”的宗旨開展工作,制定“真誠奉獻 和諧相處 共創輝煌”的質量方針,遵循“服務會員、配合政府、自力更生”的三大原則,打造“一個團隊,一種步伐;一個目標,一種結果”的團隊理念。在不斷的發展中,總結出“做準定位、定好目標、強抓落實、最佳化服務”的發展模式。
為了提升商會凝聚力和影響力,發揮商會做好政府參謀和助手的作用,鎮政府從商會成立初期便對商會的建設給予高度的重視,從政策、人力、資金等方面全面支持商會的發展。
鑒於商會會員企業多,行業分布廣,跨度大,我會創新按行業進行分類,先後成立了十個行業聯會,使舉行的活動更有針對性和專業性。
我會十分重視組織建設工作,成立初期便招聘專乾隊伍承擔日常工作為會員服務,並制定了相應的管理制度、薪酬制度以及績效考核制度等。為把商會建設成為能與國際接軌的商會組織,2007年底在國內同行中率先通過UKAS ISO9001:2000國際質量管理體系認證,2010年升級為2008版。全體幹事嚴格按照管理體系的工作流程和標準執行各項任務。
商會成立以來,不斷加強組織建設的同時,積極創新服務內容,努力服務會員,為小欖鎮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有益的貢獻。
商會領導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山市小欖鎮商會(英文名稱:Chamber of Commerce Xiaolan Zhongshan,縮寫為COCXZ)。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中山市小欖鎮工商企業自願組成的屬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愛國、敬業、守法”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素質。團結全鎮工商企業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誠信經營,發展本會優勢,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為本地經濟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小欖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中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活動接受中山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中山市。會址設在中山市小欖鎮新華中路3號向明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
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其主要業務是:
(一)參政議政,積極參與市、鎮有關事務和經濟、社會重大決策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並發動會員為繁榮本鎮經濟出謀獻策。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三)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等服務。
(四)開展工商企業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為會員和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八)增進社會各界、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互相聯繫。
(九)承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十)從事行業統計調查,收集發布行業信息,參與制訂和修改行業的產品標準,創辦商會簡訊、報紙、會刊等出版物,建設商會網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導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相關有效證件。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行業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會的福利和享受本會保護其合法權益;
(七)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出版物的權利;
(八)優先或優惠獲得本會網站、電子商務網路平台服務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準時繳納會費;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般會員會費1500元/年;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會長、理事會等成員所繳納會費,具體數額由商會理事會會議提議,經討論表決規定。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未交納會費,經本會通知後仍不交會費的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委員會委員、副會長、理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或舉手表決)的方式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新增會員和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1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公布財務狀況;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總幹事,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的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決議事項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由理事會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委員不能超過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對第二十一條的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委員會決議事項須經全體常務委員會委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委員會委員公告。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會議可以提議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會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會委員、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秘書長和總幹事採用聘任制,秘書長、總幹事均和會長單位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聘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會長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屆。但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報有關部門備案可以連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秘書長、總幹事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秘書長為專職,行駛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各界的捐贈;
(三)政府及有關部門、團體的資助和扶持;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等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的
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部門、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如: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委員會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違反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3月2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屬於本會的理事會所有。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獲榮譽
2024年3月,榮獲第十批廣東省學雷鋒活動示範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