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

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

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於2012年9月4日經中山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成立,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社團組織,按照“推動自主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和效應”的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其辦會宗旨是認真貫徹落實中山市委市政府“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和美中山”的重要精神,積極推動企業品牌建設和發展,為中山產業強市發揮巨大的促進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
  • 外文名:Zhongshan Enterprise Br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 性質:公益性社團組織
  • 成立時間:2012年9月4日
  • 會址:中山市石岐區興中道11號興中大廈
成立意義,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成立的目的是做政府的好幫手、企業的好朋友,通過品牌規劃、品牌培育、品牌交流、品牌推廣、品牌行銷、品牌升級、品牌拓展等多途徑全方位的精準服務,增強企業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營造品牌成長的良好氛圍,幫扶企業加快創新升級,培育和孵化一批有潛質的中小企業創建自主品牌,指導全市已取得省級以上名牌名標的企業再上新台階,提升中山品牌的市場競爭力和國際知名度,助推全市經濟規模化、效益化、集團化發展壯大。
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已有創會會員36家。在2012年8月28日的成立大會上,選舉中山永輝化工有限公司副總高志勇擔任品牌促進會創會會長,中山奧美森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龍曉斌擔任首屆常務副會長。本次大會還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了12名首任理事。
品牌促進發展,發展依靠品牌。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將致力於各種品牌服務,並適時推出品牌展銷會、品牌高峰論壇、品牌沙龍講座、品牌專業培訓、品牌培育指導等系列專業化的活動,當好中山經濟發展的助推器,致力協助政府創建品牌強市。

建設宗旨

本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弘揚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企業文化,研究探索、開發創新、更好地服務企業,推進品牌建設、文化交流和質量提升。為促進企業的經濟成長和社會主義企業品牌文化市場的繁榮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一) 品牌文化的交流:組織優秀的區域品牌、行業品牌、企業品牌進行國內外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交流活動。舉辦區域品牌、行業品牌、企業品牌的各類學術研討會;舉辦有關品牌產品的藝術博覽會;協助地方政府,宣傳地方的知名企業,推廣和發掘保護地方性的品牌,積極培育馳名商標的企業市場。
(二) 品牌文化開發:挖掘、開發具有區域特色、行業特色、企業特色的文化資源,幫助區域、行業、企業爭創世界級品牌、國家級品牌、廣東省名牌專利的申報工作,重點對有品牌需求的區域、行業、企業進行專項服務的扶持工作。
(三) 專業培訓:舉辦各種形式的品牌、文化、質量提升等專項培訓。
(四) 書刊編輯:編輯以品牌文化推廣為主題的書刊、畫冊。編撰企業和事業單位、獨立個人等為代表的名人史、傳記,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品牌產品文化精髓推廣宣傳等。
(五) 專業展覽:組織、舉辦企業品牌文化等質量專題會展;舉辦相關品牌文化產品的博覽會。
(六) 推廣合作:在相關部門的批准下,進行國際品牌的企業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專業人員外出考察學習;舉辦大型的企業品牌、優秀企業家等高層次、專業化的評獎活動,並通過電台、電視台、網路、報紙等媒介進行宣傳推廣。
(七) 諮詢服務:開辦常設機構及信息網站,為企業機構提供信息服務,推廣國內外品牌文化先進經驗,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增強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
(八) 學術研究:認真學習黨對發展企業品牌文化的方針政策,始終把企業質量和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探索、研究企業品牌文化發展的規律、組織專業人士的高峰論壇,推動企業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
(九) 質量提升:積極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區域、行業、企業的品牌戰略布局、協助進行產品的體系認證工作,促進企業成功轉型,增強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更多的區域、行業、企業品牌“攜手抱團”共同走向全中國和全世界。
(十)協助工作:做政府的好幫手和企業的好朋友。協助政府部門完成各項調研工作和委託任務、協助企業解決各類與品牌、文化、質量相關的困惑問題,推進企業向更高層次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中山市企業品牌促進會
英文譯名:Zhongshan Enterprise Br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由中山市從事品牌建設以及品牌推廣的企業、機構、院校專家和相關專業人士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會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與時俱進,不斷創新,弘揚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企業文化,研究探索、開發創新、更好地服務企業,推進品牌建設、文化交流和質量提升。為促進企業的經濟成長和社會主義企業品牌文化市場的繁榮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會址:中山市石岐區興中道11號興中大廈1307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 品牌文化的交流:組織優秀的區域品牌、行業品牌、企業品牌進行國內外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交流活動。舉辦區域品牌、行業品牌、企業品牌的各類學術研討會;舉辦有關品牌產品的藝術博覽會;協助地方政府,宣傳地方的知名企業,推廣和發掘保護地方性的品牌,積極培育馳名商標的企業市場。
(二) 品牌文化開發:挖掘、開發具有區域特色、行業特色、企業特色的文化資源,幫助區域、行業、企業爭創世界級品牌、國家級品牌、廣東省名牌專利的申報工作,重點對有品牌需求的區域、行業、企業進行專項服務的扶持工作。
(三) 專業培訓:舉辦各種形式的品牌、文化、質量提升等專項培訓。
(四) 書刊編輯:編輯以品牌文化推廣為主題的書刊、畫冊。編撰企業和事業單位、獨立個人等為代表的名人史、傳記,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品牌產品文化精髓推廣宣傳等。
(五) 專業展覽:組織、舉辦企業品牌文化等質量專題會展;舉辦相關品牌文化產品的博覽會。
(六) 推廣合作:在相關部門的批准下,進行國際品牌的企業文化交流與合作,組織專業人員外出考察學習;舉辦大型的企業品牌、優秀企業家等高層次、專業化的評獎活動,並通過電台、電視台、網路、報紙等媒介進行宣傳推廣。
(七) 諮詢服務:開辦常設機構及信息網站,為企業機構提供信息服務,推廣國內外品牌文化先進經驗,提升企業文化內涵,增強企業產品和服務的附加值。
(八) 學術研究:認真學習黨對發展企業品牌文化的方針政策,始終把企業質量和社會效益放在首位,探索、研究企業品牌文化發展的規律、組織專業人士的高峰論壇,推動企業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
(九) 質量提升:積極幫助區域、行業、企業推進質量誠信體系建設、推進區域、行業、企業的品牌戰略布局、協助進行產品的體系認證工作,促進企業成功轉型,增強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等方面的市場競爭力,推動更多的區域、行業、企業品牌“攜手抱團”共同走向全中國和全世界。
(十)協助工作:做政府的好幫手和企業的好朋友。協助政府部門完成各項調研工作和委託任務、協助企業解決各類與品牌、文化、質量相關的困惑問題,推進企業向更高層次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單位會員依法取得廣東省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
(二)、在中山市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企業,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會員;
(三)、與品牌建設及推廣工作相關的機構和組織,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會員;
(四)、從事品牌研究、管理、諮詢輔導、傳播等專業人士、專家、學者,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地方性區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有違法、違紀、重大過錯的單位與個人,拒絕加入。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由法人代表簽署的入會申請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方可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三) 由本會頒發會員牌匾。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的服務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其它依章程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的工作和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 積極向本會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最新獲獎信息和企業的品牌文化信息等資料;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對品牌文化的發展和本會工作提合理化建議;
(六)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本會形象。
第十二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財務預算方案
(四)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相關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以下權利: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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