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

中山大學差旅費管理實施細則是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各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而制定的。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學校各單位國內差旅費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政部文〔2013〕531號)(以下簡稱《辦法》)、《關於轉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住宿費和一伙食補助費標準表〉的通知》(教財司便函〔2014〕12號)、《中央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答》(財辦行〔2014〕90號)和《教育部直屬高校直屬單位差旅管理實施細則》(教財廳〔2014〕26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學校所屬機關部、處、室、學院、直屬系、各直屬單位,各附屬單位,各有關科研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差旅費是指工作人員臨時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公務出差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四條學校建立健全公務出差審批制度;嚴格差旅費預算管理,控制差旅費支出規模。因公出差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填寫《中山大學出差審批表》(詳見附屬檔案2),報經所在單位有關領導(負責人)批准,從嚴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五條各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報批規定如下:
(一)機關部處室、直屬單位的正職幹部出差須經分管校領導審批;副職幹部出差由正職負責人審批;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由所在單位指定的負責人審批。
(二)學院(直屬系、中心)院長(主任)出差及報銷差旅費,由學院書記審批;學院書記出差及報銷差旅費,由院長審批;學院書記、院長一同出差,由校級領導聯繫人審批;副職負責人出差及報銷差旅費,由學院正職負責人審批;一般工作人員出差由所在單位指定的負責人審批。
(三)科研項目出差及報銷差旅費,科研項目負責人包括項目負責人為單位正、副負責人的,由單位主管科研的副院長或單位指定負責人審批;非科研項目負責人的,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審批。

第二章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城市間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到常駐地以外地區出差乘坐火車、輪船、飛機等交通工具所發生的費用。
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對於出差人員級別與《辦法》不能對應的,按照以下原則報銷:
(一)專業技術崗位人員,包含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長期聘用人員,按專業級別執行以下標準:
1.院士、相當於院士的人員,出差可乘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商務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一等艙,飛機頭等艙;
2.教授等正高級職稱人員及崗位工資在五級(含五級即副教授一級)以上其他具有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出差可乘火車軟席(軟座、軟臥),高鐵/動車一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一等軟座,輪船二等艙,飛機經濟艙;
3.其餘人員,出差可乘火車硬席(硬座、硬臥),高鐵/動車二等座,全列軟席列車二等軟座,輪船三等艙,飛機經濟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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