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旨在引導中央高校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和提高辦學質量和創新能力,規範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財政部、教育部於2017年7月13日制定印發,共六章二十三條,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發布時間:2017年7月13日
  • 發文字號:財科教〔2017〕126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126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央部門所屬各普通高等學校:
為引導中央高校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規範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17年7月13日

辦法全文

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中央高校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提高辦學質量和創新能力,規範中央高校建設世界一流大學(學科)和特色發展引導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引導專項”)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64號)、《教育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教研〔2017〕2號)、《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引導專項”用於引導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央高校加快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引導支持其他中央高校特色發展,引導中央高校合理定位,在不同層次、不同領域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第三條“引導專項”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質量導向,突出學科。重點考慮學校辦學質量和學科水平,突出學科的基礎地位,引導中央高校提高辦學質量和創新能力。
(二)因素分配,公平公正。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選取因素和確定權重,體現公平公正。
(三)放管結合,科學管理。結合學校實際,按照類別設定項目,增強中央高校按照規定統籌安排使用資金的自主權,進一步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管理行為。
(四)注重績效,動態調整。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根據有關評估評價結果、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動態調整支持力度,強化激勵約束。
第二章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四條財政部負責會同教育部核定“引導專項”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編制“引導專項”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及時將“引導專項”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引導專項”績效評價,加強結果套用。
第六條中央高校是“引導專項”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結合建設方案,科學合理編制“引導專項”三年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加強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七條“引導專項”採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基礎因素、質量因素、其他因素,以質量因素特別是學科水平因素為主。基礎因素指中央高校在人才培養、師資隊伍、科學研究等方面具備的基本條件;質量因素指中央高校在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其他因素指中央高校辦學特色、綜合改革、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有關決策部署、中央高校實際情況及相關管理改革要求,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分配因素進行完善。
第八條“引導專項”實行項目管理。中央高校按照拔尖創新人才培養、師資隊伍建設、提升自主創新和社會服務能力、文化傳承創新、國際合作交流等五類設定項目。
第九條中央高校根據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的有關要求以及自身辦學特色等實際情況,結合本校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方案和相關改革發展規劃,統籌考慮“引導專項”等中央財政資金及其他渠道資金,建立“引導專項”項目庫,並按照規定進行預算評審和實行滾動管理。
第十條中央高校應當根據年度預算控制數和相關管理要求,嚴格論證、精心安排,提高項目預算編制質量,並按照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新增資產配置預算。增強預算嚴肅性,預算一經批覆,應當嚴格執行,一般不予調劑。對執行中因特殊情況確需調劑的內容,在項目內調劑的,應當嚴格按照校內預算管理程式進行調劑;跨項目調劑的,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程式報主管部門、財政部審批。調劑的內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預算評審。
第四章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一條“引導專項”支出範圍包括與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相關的人員經費、設備購置費、維修費、業務費等,支出標準國家有明確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明確規定的,由中央高校結合實際情況,按照勤儉節約、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
第十二條人員經費支出主要用於培養、引進、聘任學術領軍人才和建設優秀創新團隊等,其使用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認真落實黨中央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決策部署,有利於促進學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創新,有利於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
(二)嚴格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有利於建立健全規範有序的內部收入分配製度,人員經費支出應當聚焦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以及特色發展,加大對高層次人才的激勵,不得用於在全校範圍內普遍提高人員薪酬待遇。
(三)堅持正確導向,促進高層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動。人員經費支出用於人才引進的,應當突出“高精尖缺”導向,重點加大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力度,東部地區高校不得用於從中西部、東北地區引進人才,高校之間、高校與科研院所等單位之間不得片面依賴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
第十三條“引導專項”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等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引導專項”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中央高校應當將“引導專項”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年度結轉結餘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六條中央高校應當加強資產配置管理,提高資產配置的科學性,最佳化存量、控制增量,避免重複配置。使用“引導專項”形成的資產均屬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年度終了,中央高校應當對照設定的績效目標,開展資金使用績效自我評價,形成年度績效自評報告,經主管部門匯總後,於次年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
第十八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可以根據需要採取第三方評價等方式。財政部、主管部門將把預算執行管理等績效評價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對項目預算執行緩慢或與績效目標存在較大偏差的中央高校,相應採取減少或暫停安排專項資金等措施。
第十九條 中央高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規範和加強內部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將視情節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財政部、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引導專項”資金分配等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985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596號)和《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關於印發〈“211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3〕80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指出,“引導專項”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流導向,突出重點。以學科建設為基礎,突出培養一流人才、服務國家戰略需求、爭創世界一流的導向,引導中央高校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和原始創新能力。
  因素分配,分類支持。按照因素法測算分校額度,充分考慮不同類型學校實際情況,科學合理選取因素和確定權重。
  放管結合,科學管理。擴大高校經費使用自主權,允許高校在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內自主安排。明確管理責任,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管理行為。
  綜合評價,突出績效。加強績效管理和追蹤問效,根據有關評估評價結果、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結合財力動態調整支持力度,強化激勵約束。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引導專項”不得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房屋建築物購建等支出,不得作為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開支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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