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
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
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特制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現
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管理,提高中央投資效益,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525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5〕309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是指“十三五”期間國家發展改革委分年度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支持建設的地方醫療衛生機構建設項目。
第三條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應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審批,年度投資規模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和中央預算內投資可能等因素合理確定,計畫執行進展情況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模組)調度和監管。
第四條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建設應當堅持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集體決策,嚴格執行各類建設標準和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加強工程管理。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依據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全國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綱要(2016-2020年)》、《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按照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方向, 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性特徵、疾病譜變化等因素,制訂“十三五”醫療衛生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專項,支持各地醫療衛生領域項目建設。
第六條省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專項建設規劃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實際需求,根據項目前期工作進展、工程建設進度、工期等情況,合理確定項目儲備庫,並及時將項目儲備庫中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模組)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未列入項目儲備庫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項目不得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七條申請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和衛生計生(含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規模適當、功能布局合理、流程科學。
(二)項目已經開工建設或前期工作準備成熟。計畫新開工項目已批覆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已辦理規劃、用地、環保、節能等手續,投資計畫下達後當年即可開工建設。
(三)地方資金落實。
(四)已納入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模組)和三年滾動投資計畫。
(五)在同一規劃期內,同一項目此前未獲得中央預算內投資或為分年度展期執行的續建項目。
第三章 投資安排和項目管理
第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綜合考慮中央和地方事權劃分原則、所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實行差別化補助政策,中央預算內投資原則上按照東、中、西部地區分別不超過總投資的30%、60%和80%的比例進行補助(定額補助項目除外),西藏自治區和南疆四地州、四省藏區項目建設資金全部由中央投資安排解決,享受特殊區域發展政策地區按照具體政策要求執行。所有項目中央補助投資實行最高限額控制,最高限額和定額補助額度按照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專項明確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地方各級政府是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責任主體,負責開展本級項目前期工作,落實項目建設用地,籌集項目建設資金,提出中央預算內投資需求,組織項目實施,確保完成建設任務。
第十條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計生、中醫藥管理部門,聯銜向國家報送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畫。報送建議計畫要在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建設項目庫模組)內將所報送項目關聯相應的文號後,同步推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檔案所附的項目信息應與項目庫內保持一致。具體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的通知》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項目儲備編制三年滾動投資計畫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要求辦理。
第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地提出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議計畫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分地區下達醫療衛生領域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明確相關工作要求等。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地方醫療衛生領域建設工程項目投資為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乾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中央投資計畫下達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投資計畫分解下達本省(區、市)項目年度投資計畫。對於國家已經明確具體項目的投資計畫,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國家切塊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投資計畫,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須在收文後20個工作日內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下達投資計畫,並報國家備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對上述計畫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監督檢查。
各地在分解下達中央投資計畫時要加強財力統籌,及時足額落實地方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內年度投資計畫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應按照投資計畫調整、存量資金調整的有關規定,及時調整用於符合專項建設規劃要求的其它項目。
第十四條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按規定實行項目單位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竣工驗收制等建設管理制度,加強質量、進度、成本、安全控制。
第十五條各地要加強資金使用管理,中央預算內專項投資及地方配套資金要納入財政或財政委託的部門專門賬戶儲存、管理,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專款專用,杜絕擠占、挪用和截留現象發生。中央預算內投資不得用於房屋購置、征地等費用,或償還拖欠工程款。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省級發展改革、衛生計生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嚴格落實醫療衛生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和項目監管的主體責任,採取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自查、覆核檢查、實地查看、線上監管等多種方式,加大對下達投資計畫、項目落地實施、工程建設管理、計畫執行進度、資金使用與撥付等計畫執行重點關鍵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每年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督檢查應不少於1次。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將採取稽查、專項檢查、線上監管、年度考核等多種方式,對各地區的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進度、質量、資金管理使用等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並將監督檢查和年度考核結果作為後續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的重要參考。對監管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將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單位或工程管理單位和有關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發展改革、衛生計生、中醫藥、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地要通過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管平台(重大項目庫模組)對醫療衛生領域建設項目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執行情況進行調度,由有關項目單位於每月10日前線上填報計畫項目開工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