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資金清算

中央銀行資金清算是中央銀行承辦的各商業銀行之間資金轉賬清算業務。一個地區的清算業務由該地區中央銀行分支機構承辦; 範圍擴大到全國,則由中央銀行總行承辦。中央銀行在辦理此項業務時,必然要求各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清算中樞開設存款賬戶,構成中央銀行一項重要的負債業務。

1993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實行的清算制度改革,主要內容是大額匯劃款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轉匯,即凡中國人民銀行已開通電子聯行的城市之間,銀行系統內10萬元 (含) 以上匯劃款項通過中國人民銀行電子聯行辦理轉匯; 但北京、上海兩城市銀行匯劃款項需在50萬元 (含) 以上才通過電子聯行轉匯; 未開通電子聯行的城市,銀行系統內和跨系統50萬元(含) 以上匯劃款項目,1993年9月16日起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手工聯行辦理轉匯。如未按規定辦理轉匯或化整為零的,中國人民銀行應按每筆對其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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