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15年1月20日學校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體會議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2015年3月11日學校章程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9號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中央財經大學章程
序 言
中央財經大學始建於1949年11月6日,創辦之初由財政部主管,校名先後為中央稅務學校、中央財政學院。1952年8月,與
北京大學、
清華大學、
燕京大學、
輔仁大學的經濟系科合併成立中央財經學院,由高等教育部主管。1953年秋以後,學校重歸財政部管理,歷經中央財政幹部學校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幹部學校、中央財政金融幹部學校等階段,1960年1月組建成立中央財政金融學院,同時保留中央財政金融幹部學校的校名,承擔高等財經學歷教育和幹部培訓雙重任務。1996年5月,中央財政金融學院更名為中央財經大學,開啟了由單科性院校向多科性大學轉變的歷史進程。1998年10月,在中央財政金融幹部學校基礎上成立的中央財政管理幹部學院獨立建制運行11年之後回歸併入中央財經大學。2000年2月,學校由財政部劃轉教育部直屬管理。2005年9月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6年12月成為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首批建設高校。學校以建設“有特色、多科性、國際化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為辦學目標,努力成為在全球範圍內具有重要影響的國際名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央財經大學,簡稱中央財大、中財大;英文名稱為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縮寫為CUFE,學校網路域名為(詳見參考資料)。
第三條 學校註冊地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39號。學校主要辦學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校區和北京市昌平區沙河校區。學校根據辦學需要,經舉辦者批准,可以設立和調整校區與註冊地。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設。
第五條 學校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自主辦學。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師生為本,實行民主辦學;堅持學術自由,實施教授治學;堅持依法治校,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學校以實施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第八條 學校為多科性大學,學科設定涵蓋經濟、管理、法學、人文社科、理工等門類。學校統籌規劃學科建設,最佳化學科結構,促進多學科交叉融合、協調發展。
第九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為中心,以科學研究為引領,以服務國家與社會為己任,以傳承與增進人類知識、文化為使命,促進人類文明成果在不同國家、民族之間交流和共享,成為推動國家和社會向前向上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十條 學校秉持“求真求是、追求卓越”的辦學理念,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著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創新精神、實踐能力和社會責任感的精英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一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干涉;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辦學條件和辦學環境。
學校的共建單位依據共建協定支持學校的改革發展。
第十二條 舉辦者和主管部門監督學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任命學校負責人,依法監督和規範學校辦學行為和經費使用,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事項。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享有和行使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人才需求、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自身辦學條件,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根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各類型、各層次招生方案,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選拔學生;
(二)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學管理、教學建設和教學改革;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四)自主制訂學業標準,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
(五)自主與國(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及有關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依法設立相應項目與機構;
(六)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單位、行政服務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
(七)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教職工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財產、經費;
(九)其他依法學校可以自主決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二)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推動辦學水平不斷提高;
(三)尊重與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實行校務公開,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對外公開辦學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等。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公開招聘和契約聘用制度。對教職工實行分類聘任: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專業技術職務和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崗位聘任制度。
第十七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學校致力於建設高水平師資隊伍,面向國(境)內外選聘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學術潛力的教師,為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等活動提供良好的條件和保障,維護學術自由與學術民主,發揮教師在學校教育教學、學術事務中的主體作用。教師應為人師表,恪守師德,弘揚學術,傳播和增進知識,指導學生全面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學校致力於建設高效專業的管理隊伍和服務隊伍,面向國(境)內外招聘高素質的管理者和服務人員,並為其創造良好的工作條件和職業發展空間。管理人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應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務實進取,成為業務專家和崗位能手。
第十八條 教職工在崗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崗位要求開展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按照工作職責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聘任崗位所需的相應工作條件和機會;
(三)在職業道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獲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薪酬福利,依法享受社會保障待遇;
(五)對綜合評價、職務晉升、崗位聘任、福利待遇和獎懲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對學校工作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教職工在崗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恪盡職守,完成聘約所規定的工作任務,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三)遵守職業規範、恪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關心和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
(五)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教職工權利與義務的制度保障:
(一)學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工進行分類管理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的主要依據;
(二)學校建立健全表彰和獎懲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教職工出現違紀違規、違反職業道德等行為進行相應處理、處分;
(三)學校根據辦學實際,努力改善教職工的工作、生活條件,逐步提高教職工薪酬福利;
(四)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職業培訓和技能提升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六)學校建立健全困難教職工救助機制,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教職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七)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權益的救濟機制,建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受理教職工申訴,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八)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離、退休(退職),離、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關心離退休教職工的生活,支持離退休教職工為學校發展發揮積極作用,對離退休教職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提供服務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章 學 生
第二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在學校註冊並獲得學籍的受教育者。
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享有以下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依法依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資助、獎勵、榮譽和發展機會,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獲得相關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涉及學校發展和學生利益的重大事項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遵守學術道德與規範,完成規定學業;
(三)恪守學生行為準則,尊敬師長,尊重他人,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學校設備設施,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生權利和義務的制度保障:
(一)學校以學生為本,立德樹人,建立健全教育教學管理制度和質量保障體系,為學生全面成才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
(二)學校建立健全表彰和獎懲制度,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贏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三)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支持和保障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和學校批准設立的學生社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進行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學校建立健全學生髮展服務支持體系和學生獎助體系,為學生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五)學校建立學生權益的救濟機制,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與行政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完善決策程式和議事規則,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5年。
學校黨委根據有關規定設立工作機構和黨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民眾組織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行使職權;可根據需要,設校長助理。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根據議事事項,校長可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會議按照議事規則和“集體研究、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決策。
校級行政領導班子每屆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 學校實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學校的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由校長辦公會、學校黨委會根據分工集體研究,並依據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決策制度做出決定。
第二十九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和問責機構,在上級紀委和學校黨委的雙重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定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學校設立行政監察機構,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與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科研機構、職能機構、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各機構依法依規履行相應職責。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變更或者撤銷相關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機構的職能。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各委員會按照各自章程和規定運行,分別設立秘書處,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學術委員會可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在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學部等學術組織。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授權、指導、監督專門委員會及下級學術組織依照各自章程自主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決定人才培養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教學科研成果的學術標準、學術道德規範等學術管理制度;
(二)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審議學術機構和學科專業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等事項;
(四)評定和推薦申報科學研究成果獎、科研項目等;
(五)審定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和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六)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裁決學術糾紛;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可以依職權直接撤銷或者建議相關部門撤銷當事人相應的學術稱號、學術待遇;
(七)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和建議的重大事項;
(八)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一般應當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應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應當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充分反映基層學術組織和廣大教師的意見。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連任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2/3。
第三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與程式組建並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學位申請材料,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依法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三)制訂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負責審核批准、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審定學校優秀博士學位論文、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優秀學士學位論文獲獎者名單;
(五)定期向校長和學術委員會提交學位授予報告;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教學工作的指導、諮詢和監督,由教學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教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教學管理制度設計、重要表彰和處分方案;
(二)指導教學建設、教學管理、教學改革、教學質量評價、教師教學發展等工作;
(三)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四)評定和對外推薦教學名師、教學成果獎等;
(五)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六)定期向校長和學術委員會提交教學質量評估報告;
(七)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負責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定,由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規則與辦法;
(二)評審專業技術職務,確定評審結果;
(三)研究、確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議事決策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節 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加強社會合作、擴大決策民主、爭取社會支持、完善監督機制、提高辦學水平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成員包括: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理事單位的代表;傑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校外著名專家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其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共事協商委員會作為學校黨委同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代表人物團結合作、民主協商、互相監督的組織。
共事協商委員會依據其章程規定,對涉及全校性的重點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進行監督。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條 共青團中央財經大學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以組織、引領、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權益為基本職能,根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中央財經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本科生、研究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根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學院或直屬系(以下簡稱學院)。學院是組織實施教學科研活動的基本單位。學院可根據學科屬性和辦學思路,內設教學、研究機構等,報學校備案。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在人、財、物等方面授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責並提供保障,指導和監督學院根據本章程在學校授權範圍內自主有序辦學。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行政領導班子和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學院黨委(黨總支)由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按期換屆。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對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履行相應職責。院長按照學校規定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討論決定本單位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以及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要事項。黨政聯席會議根據會議議題,會前經院長和黨委(黨總支)書記商議後,分別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亦是學校學術委員會的分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學院教學、學術事務行使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學院可根據實際需要在學術委員會下設立專門委員會負責專項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院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職責是:定期聽取和評議學院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對學院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審議或通過與本院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的需要,設定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研究機構。直屬研究機構享有與學院等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並參照本章條款開展工作。
第七章 財務、資產、後勤服務
第五十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為輔,來源形式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
第五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管理、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控制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施校、院兩級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學校對捐贈資金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前提下,依法節儉高效的使用。對橫向契約資金依法依規實行統一收支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資源配置堅持可持續發展理念和勤儉辦學方針,以事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為基本依據,科學配置資源,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依法配置、處置所占有的國有資產。學校維護資產安全,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加強對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五條 學校完善後勤服務保障體系,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師生員工提供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六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努力促進與外界的聯繫、溝通、交流、分享與合作,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推動協同創新,實現學校與社會各界的良性互動。
第五十七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立中央財經大學校友總會,支持和保障校友總會開展活動,搭建聯繫、服務校友的平台,凝聚校友力量,支持校友與學校發展。
校友包括在中央財經大學各個時期學習過的學生、其他受教育者和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榮譽校友和其他榮譽稱號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條 學校依法設立中央財經大學教育基金會,接受社會捐贈,整合社會資源,支持學校教學、科研、建設和發展,資助在校學生成長和青年教師發展,獎勵在財經領域做出卓越貢獻的校友和社會各界人士。
第六十一條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舉辦或投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管理和獲取收益。
第六十二條 未經學校授權,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在工商行政管理等政府相關部門登記、註冊企業或事業法人機構,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協定)及從事其他任何活動。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從事任何有損學校利益和聲譽的活動。
第九章 學校標識和校慶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徽章、校旗、校訓和校歌。
第六十四條 學校徽志為學校的中英文名稱環繞的“龍馬擔乾坤”雕塑圓形圖案,寓意中央財經大學既有擔當國家經濟社會發展重任之歷史,又面向時代發展之未來。
第六十五條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旗印有學校徽志和中英文校名,分別為紅色旗面黃色校名和白色旗面藍色校名。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忠誠、團結、求實、創新”。
第六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中央財經大學之歌》。
第六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1月6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全體會議討論審定,由校長簽發,報請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一條 如出現以下情況應修改章程:上位法發生變化導致章程與上位法相牴觸;學校的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發生重大變化;其他有關學校的重大事項發生變化。
本章程的修改動議由教職工代表、學生代表、研究生代表以重大提案形式分別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提出,經討論並形成章程修正案建議稿後,按照第七十條中章程送審和核准程式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辦學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制度依據本章程制定和修訂,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參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精神辦理。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自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