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中央財經大學校友總會章程》是由中央財經大學針對校友會、校友管理工作並制定的章程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經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 縮寫: AAOCUFE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央財經大學校友總會(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縮寫: AAOCUFE)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中央財經大學學習和工作過的人員組成,以從事學術交流、科技合作和聯誼活動為主的、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團結海內外廣大校友,加強校友與母校,校友和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和合作,進一步發揚中央財經大學忠誠、團結、求實、創新的優良傳統,為母校事業的發展,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學院南路39號,中央財經大學,郵編:10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加強母校與校友、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
(二)開展學術交流、科技合作和聯誼活動;
(三)做好實現本會宗旨的其他有關工作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本校校友依法成立的地方校友會,經校友總會認可,均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凡在中央財經大學各個時期 (包括華北稅務學校、中央稅務學校、中央財政學院、中央財經學院、中央財政幹部學校、中央金融幹部學校、中央財政金融幹部學校、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中央財政管理幹部學院、中央財經大學)學習過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大專生(包括全日制、函授夜大生)及各種專業證書和各種非學歷教育培訓人員,曾在中央財經大學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和授予的名譽教授等,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者,都可以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三)本會設榮譽會員,對熱心支持我校建設和發展,並做出一定貢獻的社會愛心人士,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享受本會發行的各種刊物、通訊、信息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促進校友與母校、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繫交流和合作。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一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通過或決定關係本團體發展的重大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含)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各單位會員推舉和個人會員自薦產生。每個單位會員可以推薦2人擔任校友總會理事會成員,原則上各單位會員的會長和秘書長就是校友總會的理事會成員。
在一個任期內,如果單位會員的會長和秘書長的進行了調整,調整後的會長和秘書長自然成為理事會理事,並經理事會會議認可追加。
理事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推舉名譽會長;推薦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對外代表本團體;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須書面委託校友會其他負責人出席會議。
建立理事會會議紀要制度。理事會會議紀要作為理事會工作檔案由校友總會秘書處負責保存。
理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會議召集人;
2.出席理事的姓名及受託出席理事會的理事;
3.會議議程;
4.理事發言要點;
5.會議決議等。
第十八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含)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含)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批准較大數額的經費支出;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經會長委託,可代表會長履行相應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學校撥款;
(二)會費;
(三)捐贈;
(四)利息;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校友總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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