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美術學院章程

中央美術學院章程

中央美術學院章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7號)核准的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規範性檔案,是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履行公共職能的依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美術學院章程
  • 核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核准文號:核准書第87號
  • 核准時間:2016年4月24日
  • 生效時間:2016年4月24日
公告,章程內容,

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87號(中央美術學院)
中央美術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中央美術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中央美術學院章程
序言
中央美術學院的歷史始於1918年成立的國立北京美術學校。1949年11月,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與華北大學三部美術系合併,1950年1月經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定名為中央美術學院。國立北平藝術專科學校由國立北京美術學校發展而來,華北大學三部美術系源自於1938年成立的延安魯迅藝術學院美術系。
中央美術學院是20世紀以來中國美術和美術教育事業的重要代表。國立北京美術學校是中國第一所由國家舉辦的現代型態的美術專門學校,開創了中國現代美術教育的新紀元;延安魯迅藝術學院美術系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建立的第一個美術教育機構,翻開了黨領導的人民美術教育的新篇章;中央美術學院是新中國設立的第一所高等美術教育學府,開啟了新中國美術事業和美術教育事業的新時代。
在發展歷程中,學校繼承發揚民族藝術傳統,借鑑吸收世界優秀文化成果,建立了完善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現代美術教育體系;匯聚了一大批享譽海內外的藝術大師和卓越教育家,培養了在美術和相關領域擔綱領航的優秀藝術人才;呼應中華民族救亡圖存、繁榮復興的時代進程,在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各個歷史時期貢獻出眾多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藝術力作;堅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方針,構建起現代美術的綜合性學科體系,以崇高的境界、開放的胸襟、廣闊的視野躋身於世界著名高等美術院校之列。
身處民族復興偉大進程,面對文藝繁榮時代盛景,學校將秉持服務人民、關注現實的精神,傳承盡精微、致廣大的學風,堅守注重使命、崇尚學術、尊重人才、兼容並蓄的理念,培養造就國家需要、人民喜愛、時代呼喚的優秀藝術人才,為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推動人類藝術發展進步做出卓越貢獻。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學校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的規範性檔案,是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履行公共職能的依據。
第二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直接管理的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業法人。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舉辦者及主管部門依法對學校進行管理、監督與評估,尊重並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治教,保護學術自由,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維護學校辦學環境和辦學利益,支持學校改革與發展。
第四條 學校名稱為中央美術學院,簡稱中央美院、央美。 英文名稱為Central Academy of Fine Arts,英文縮寫為CAFA。
學校註冊法定住所地為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南街8號。
學校網際網路官方網址為:
第五條 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以及變更名稱,設立或調整校區及校址,需經學校同意、學校舉辦者批准。
第六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文藝方針,遵循藝術教育和藝術發展規律,立足民族文化傳統,面向國際學術前沿,回應時代進步要求,全面建設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世界一流美術學院。
第七條 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致力於培養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獻身藝術、追求卓越,具有高尚道德情操、深厚人文素養、紮實專業技能的優秀藝術人才。
學校服務國家長遠發展戰略,面向世界文明發展趨勢,積極開展藝術實踐和學術研究,保持學術領先地位,推動國內外相關領域的學術進步。
學校不斷增強服務社會能力,堅持為中國造型、為民族設計的優良傳統,弘揚中華文化精神,引領時代審美風尚,推動國家文化事業發展。
學校重視優秀文化傳承和思想文化創新,借鑑與吸收人類優秀文明成果,面向未來,勇於探索,推動人類文明進步與發展。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保障學術自由,維護師生權益,接受社會監督,開放合作交流。
第九條 學校設立中央美術學院榮譽制度體系,用於表彰為國家、社會和學校發展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在藝術領域做出傑出成績的人士。
第二章 學校職能與教育形式
第十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基本教育形式,同時根據國家和社會需求開展繼續教育和其他類型的藝術教育與服務。
第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教育結構、招生規模和修業年限。
第十二條 學校依據辦學定位和社會發展需要,以藝術為根本和特色,自主創立、設定、調整學科和專業,主要開展藝術學和與之相關的工學、管理學、教育學等學科專業的建設,涵蓋造型藝術、設計藝術、建築藝術和藝術人文等,促進藝術學門類與自然科學和其他社會科學門類的交叉融合,推動適應社會需求的學科發展與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藝術人才培養規律,自主確定招生方案、標準、程式和規則。實行以藝術水平考試為主,區分不同專業兼顧文化課成績,統一考試、集中錄取的人才評價和考錄機制。
學校獨立組織藝術水平考試,尊重並維護基於公平、公正原則的評判。
留學生及港澳台學生的招錄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及學校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自主建立和調整人才培養方案、教學計畫及管理模式,建立教育教學質量保障和評價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自主設定人才培養的學科專業,自主調整或撤銷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科、專業,自行制定學位基本要求,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對於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卓越貢獻的境外人士,依法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學校自主開展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建立健全創作與研究的組織、管理、評價機制,促進藝術創新與學術研究及其與人才培養的緊密結合,推動學研產協同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境外教育、研究、企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的交流合作,設立中外合作教育教學、學術研究項目和機構,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學校權益、保證辦學質量和學術聲譽前提下,開展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活動。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和科學、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校內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堅持人才強校戰略,自主選聘和管理教職工、評聘職務職級、制定薪酬體系。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規範財務制度,依法管理、使用、處置資產,組織收入,決定收入分配。
第三章 學校治理
第一節 一般原則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美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校長是學校的行政總負責人,學校黨委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依章獨立行使職權。
學校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形式和機構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建立監察委員會等監督機構,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重大事項決策機制,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深入調查研究,充分溝通醞釀、廣泛聽取意見,實行合法性審查、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多方參與、集體決定的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所)兩級管理。
第二節 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美術學院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
學校黨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證學校的辦學方向;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和基本規章制度,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開展黨的建設與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領導學校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討論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中央美術學院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設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在學校黨代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學校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四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的相關事項。
校長依照規章通過會議等形式研究決定或擬定、組織實施: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具體規章制度,教育教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的計畫和安排,副校長推薦人選,內部行政機構設定方案和機構負責人任免,教職工的聘任和解聘,學生的學籍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師生員工的獎勵和處分,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的擬訂和執行,校產保護和管理,社會服務、國際交流合作等行政工作重要事務。
校長按照學校舉辦者有關規定任命,每屆任期五年。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諮詢議事與監督機構;是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促進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其主要職責是:
(一)為學校的重大事項及發展中的重要決策提供諮詢。
(二)支持學校開展社會合作、校企合作、協同創新,面向社會籌措資金、整合資源。
(三)對學校辦學行為進行評議和監督。
(四)學校章程規定或者學校委託的其他職能。
理事會成員由政府部門代表、學校代表、社會傑出人士及校友代表等組成。
學校依據《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理事會章程》。
第三節 學術治理
第二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處理學校學術事務的最高機構,對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促進學校各學科專業人才培養、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水平的不斷提升。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發展規劃,包括學科、教學、藝術創作、學術研究、人才隊伍建設以及對外交流合作等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及重要學術機構的設定。
(三)審議人才選拔及培養標準以及學位授予標準。
(四)審議教學及學術研究崗位設定及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學術標準。
(五)審議學校學術道德規範,調查和裁決學術爭議,調查和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六)組織開展學校學術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為學校學術發展提供決策諮詢與建議。
(七)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全體教師民主推薦候選人,經全體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會議選舉產生。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每屆任期四年。
學校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
第二十七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及相關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規則,確定學位授予條件。
(二)討論通過學位及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
(三)審核或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
(四)審議學位授權學科和專業的設立、調整和撤銷事宜。
(五)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學院(系、所)和學校相關行政機構負責人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後,由校長聘任。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規程》。
第二十八條 招生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學校的招生政策和制度,研究改進人才評價標準和方式。
(二)審議各學科專業考試方式及科目,錄取原則及標準。
(三)擬定學校年度招生計畫。
(四)確定年度招生考試工作及閱卷人員名單。
(五)對招生爭議進行校內裁決。
(六)其他需要招生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管招生工作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學院(系、所)和學校相關行政機構負責人。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招生委員會規程》。
第二十九條 教學委員會是負責學校教學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學校教學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研究、審議教學改革方案。
(三)審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擬定教學質量評價體系。
(四)對課程及教材建設、教學資源利用等提出指導性意見。
(五)監控教學質量,評議教學成果。
(六)其他需要教學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教學委員會主任委員由主管教學副校長擔任,成員包括學院(系、所)和學校相關行政機構負責人。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教學委員會規程》。
第三十條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辦法。
(二)依照有關規定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堅持原則、公道正派的教授及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學校建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專家庫,每年按學科專業比例抽取評審委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經校長辦公會議確定後,由校長聘任。
學校依據相關規定和本章程制定《中央美術學院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規程》。
第三十一條 根據工作需要,學校可依本章程設立其他相關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按其規程履職。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全體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聽取學校重要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學術委員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五年。
第三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代表和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帶領學生成長成才,組織學生開展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動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會、研究生會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與學生切身利益相關的基本規章制度;按照學校的規定和安排評議教職員工的工作表現;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中央美術學院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民眾性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發展建設,組織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教育廣大教職員工不斷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提高思想素質。
第三十五條 共青團中央美術學院委員會是中國共青團的基層組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生組織的建設和活動,發揮思想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作用,承擔學校授予的管理職責和任務。
第三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和社會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五節 監 督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美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由學校黨代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上級紀檢機關和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黨內監督責任,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行政監察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對校內行政機構和人員遵守規章、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監察委員會,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人和熟悉學校規章制度及運行管理的教職人員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學校章程的實施情況。
(二)監督檢查學校內部機構制定、執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受理對學校內部機構制定、執行規章制度情況的申訴。
第四十條 學校理事會、教代會、工會、學生會、研究生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履行民主監督職能。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機制,面向教職員工、學生及社會,依法公開相關辦學信息,廣泛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章 教學與學術研究、服務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專業學院、具有獨立建制的系等教學機構。
學院(系、所)在學校授權範圍內,依照辦學定位、發展規劃和學校規章,統籌管理和使用辦學資源,獨立負責地開展人才培養、學科建設、藝術創作、學術研究、社會服務,接受學校的管理、監督和考核。
學院(系、所)依照前款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以及教學、創作與研究、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
(二)組織實施學科發展和專業建設,推動學科交叉、合作。
(三)建設師資隊伍,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
(四)組織實施課堂教學和實踐教學活動,推動教育教學改革。
(五)組織實施創作與研究、社會服務、對外交流合作活動。
(六)制定單位內部工作制度,設定內部機構。
(七)負責本單位教職員工的管理和考核,加強師德學風建設。
(八)負責本單位學生思想教育和管理,支持學生組織、社團開展活動。
(九)統籌管理和使用內部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十)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學院(系、所)的設定,需經學術委員會審議,由校長辦公會和黨委會研究決定。
第四十三條 學院(系、所)按有關規定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基本決策制度。黨政聯席會議由本單位黨政班子成員參加,討論決定學院(系、所)的教學、創作、研究、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
學院(系、所)院長(主任)由學校任命,全面負責學院(系、所)的教學、創作與研究、行政管理等工作的組織開展。
學院(系、所)黨的基層組織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設立,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定,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院(系、所)設立教授會議,負責研究處理本單位的學術事務,按照學校《教授會議規程》組織並開展工作。
學院(系、所)教職工大會是教職員工參與本單位民主管理、維護自身權益的基本形式,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並開展工作。
經學校批准,學院可根據教育教學工作需要,設立非獨立建制的學系。
第四十四條 學校設立研究院(中心)等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院(中心)建立完善藝術創作與學術研究管理體制和長效發展機制,爭取和整合各類資源、搭建平台,組織開展創作與研究,保障學校學術水平的引領地位,實現學研產協同發展,不斷延展服務社會的功能。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境外組織、機構合作成立的教學、研究機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合作協定開展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美術館等學術研究服務機構。
圖書館是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教學及學術研究服務的保障機構,並承擔相關研究職能。
美術館是學校教學服務、學術研究、藏品管理與保護、社會服務及國際交流的科研型公共文化機構。
學校圖書館、美術館館長應由具有學術影響力和管理能力的專家學者擔任。圖書館、美術館成立專家委員會,保障學術水平。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附屬學校,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管理和運行,開展基礎美術教育。
第五章 教職員工和學生
第一節 教職員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實行契約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由具有高尚師德、完善知識結構、獲得教師資格者擔任。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公開招聘制度。學校面向國內外選聘具有較高學術造詣或學術潛力的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十一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進修、培訓、工作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教職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務和管理崗位定級、考核結果、評優評獎、福利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議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二)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三)育人為本,因材施教,愛護學生,尊重學生藝術個性,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未經學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對外代表學校或以學校教職員工身份及其他職務身份簽訂契約(協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及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提供工作和自身發展的必要條件與保障:
(一)學校尊重並保護學術自由,鼓勵藝術創新,為教師開展藝術創作和學術研究提供支持。
(二)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職業發展制度,支持教職員工進修與培訓;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學校建立與國家、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薪酬與福利制度。
(四)學校實行教職員工崗位職責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其聘任、解聘、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依法依規對履行義務中業績突出的教職員工,予以表彰和獎勵,對違紀者給予處理。
(五)學校設立教職員工申訴處理機構,依法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四條 學校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博士後研究人員、訪問學者等其他教育、研究、管理工作者,在本校工作期間,依法、依規、依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外籍教師根據國家規定實行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節 學生
第五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活動。
(三)公正獲得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的評價。
(四)公平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以及勤工助學、困難補助或減免學費的機會。
(五)對紀律處分和涉及其權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通過合法渠道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七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榮譽和利益。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尊師道,正學風,立德勵志,愛國為民,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四)遵守學術規範,恪守學術道德。
(五)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範,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八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成長成才的必要條件與保障:
(一)學校建立學生管理服務制度,為學生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
(二)學校建立學生考核評價機制,對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三)學校建立學生權益保障機制,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四)學校支持學生組織和參與藝術交流、實踐活動和社會服務活動,鼓勵學生組織、參加學生團體,開展社團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全部教育教學內容,達到畢業要求,學校準予畢業並頒發畢業證書;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根據其所修課程情況,依據相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或學習證明;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其相應學位。
第六十條 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其他各類受教育者,在學習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財務、資產、後勤
第一節 財務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開源節流的原則,努力提高經費與資產的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學校多渠道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積極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有條件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獲取社會支持;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對捐贈收入學校依法按照捐贈契約和捐贈者意願規範使用。根據捐贈者意願,學校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經評估、師生討論,可以以捐贈者的名字、字號或其他標識等,命名校內建築、設施設備、活動名稱等,用以表彰和紀念捐贈者。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重大資金使用與重大投資決策嚴格履行決策程式,保證資金運行安全;建立健全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範學校經濟秩序。
第六十四條 學校實行財務預算管理制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保證重點的預算安排原則。
第六十五條 學校建立財務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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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以及依法認定由學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權益等。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設資產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學校的資產工作。
第六十八條 學校依法自主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和管理責任體系,保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使用資產,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等形式形成的國有資產依法合理經營,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九條 學校加強對學校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維護學校合法權益和社會聲譽。
第七十條 學校附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三節 後勤
第七十一條 學校健全和完善後勤、安全管理服務體系,提高管理水平與服務質量,為學生和教職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二條 學校合理定位校區功能,提供校園辦學條件保障,建設有利於教學、創作與研究活動和便利師生員工的可持續發展校園,注重保護校園文化環境與歷史建築。
第七章 外部關係
第七十三條 學校根據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學校正常活動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依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基金會旨在通過接收各類社會捐贈,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學校發展、服務師生成長。
第七十五條 校友是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師生員工和獲得過學校名譽學位或榮譽職銜的人士。中央美術學院校友會是由校友依法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設立專門機構促進校友、學校、社會之間的溝通、交流與合作。
學校發揮校友在辦學治校中的諮詢議事和監督作用,鼓勵校友通過各種方式支持學校建設、維護學校權益和聲譽,鼓勵並珍惜校友對母校建設的支持。
第七十六條 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創建和參與境內外政府、企業、大學、科研機構、社會組織交流與合作的網路,實施合作育人、合作辦學、合作研究、合作開發,實現學校與社會的協同進步,推進國際教育與文化的溝通交流。
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企業的發展。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定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定約定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校訓和校慶日
第七十七條 學校標識由中英文“中央美術學院”構成,其中“美術學院”源於毛澤東主席親筆為學校題字“國立美術學院”,“中央”兩字選自“毛澤東書法集字”。具體圖樣為:
第七十八條 學校的校訓是“盡精微 致廣大”。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4月1日。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須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全體會議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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