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國科發創〔2017〕330號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任務分工、績效目標與指標制定、評價內容與指標、評價程式、評價結果及運用、附則7章31條,由科技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科技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科發創〔2017〕330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委、直屬機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有關人民團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關於開展科研機構績效評價的要求,推動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最佳化評價機制、激發創新活力,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科技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7年10月26日
暫行辦法
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關於“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評價機制,創新政府配置資源方式,激發科研事業單位創新活力,引導科研事業單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立足職責定位,增強科技創新能力,發揮骨幹引領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科研事業單位)。
第三條 科技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牽頭部門)統籌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科研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門、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重能力、重績效、守規範、講貢獻,遵循以下原則:
(一)能力導向。引導科研事業單位根據職責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創新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建立基於績效目標的評價機制,強化創新責任,激發創新活力,提升科技資源配置和資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識創造與技術供給。
(二)科學分類。結合科研事業單位職責定位,將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分為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套用技術研發等三類進行評價。對三類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在績效目標設定、評價指標選擇、評價方法運用等方面均體現各自類別特點,評價過程中不以論文作為唯一標準。從事基礎前沿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等;從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實現國家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等;從事套用技術研發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和經濟社會影響等。
(三)協同推進。建立牽頭部門、主管部門、科研事業單位協同配合、試點先行的工作機制。牽頭部門加強頂層設計,推進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綜合評價和年度抽查評價;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積極性,由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部門評價,督促指導科研事業單位做好績效評價管理、目標設定、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價以及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工作;科研事業單位開展本單位績效目標設定、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門、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四)促進發展。採取參與式、開放式評價模式,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學者作用,通過開展評價,促進科研事業單位發現科技創新中的問題,完善績效管理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推動科研事業單位聚焦職責定位,最佳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強創新團隊和研發條件建設,改進科研組織方式和管理機制,提高績效水平。
第五條 建立包括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評價類型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長效機制。綜合評價是面向全部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的,涵蓋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創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評價,以五年為評價周期。年度抽查評價是指五年期間,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的,聚焦年度績效完成情況、創新能力等重點方面的評價;五年期間,通過年度抽查評價,實現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全覆蓋。同時,結合績效評價總體要求,圍繞科研事業單位管理運行、科技創新,開展績效執行監控,為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等(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所屬自然科學和技術領域科研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科研事業單位)。
第三條 科技部牽頭,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牽頭部門)統籌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科研事業單位進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門、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第四條 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重能力、重績效、守規範、講貢獻,遵循以下原則:
(一)能力導向。引導科研事業單位根據職責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創新的科學價值、技術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建立基於績效目標的評價機制,強化創新責任,激發創新活力,提升科技資源配置和資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識創造與技術供給。
(二)科學分類。結合科研事業單位職責定位,將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分為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套用技術研發等三類進行評價。對三類科研事業單位的績效評價,在績效目標設定、評價指標選擇、評價方法運用等方面均體現各自類別特點,評價過程中不以論文作為唯一標準。從事基礎前沿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等;從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實現國家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等;從事套用技術研發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成果轉化、技術轉移和經濟社會影響等。
(三)協同推進。建立牽頭部門、主管部門、科研事業單位協同配合、試點先行的工作機制。牽頭部門加強頂層設計,推進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監督,組織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綜合評價和年度抽查評價;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積極性,由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部門評價,督促指導科研事業單位做好績效評價管理、目標設定、執行監控、績效自評價以及評價結果運用等方面工作;科研事業單位開展本單位績效目標設定、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價,配合牽頭部門、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工作。
(四)促進發展。採取參與式、開放式評價模式,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學者作用,通過開展評價,促進科研事業單位發現科技創新中的問題,完善績效管理機制。加強評價結果運用,推動科研事業單位聚焦職責定位,最佳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強創新團隊和研發條件建設,改進科研組織方式和管理機制,提高績效水平。
第五條 建立包括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評價類型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長效機制。綜合評價是面向全部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的,涵蓋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創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評價,以五年為評價周期。年度抽查評價是指五年期間,每年按一定比例對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的,聚焦年度績效完成情況、創新能力等重點方面的評價;五年期間,通過年度抽查評價,實現中央級科研事業單位全覆蓋。同時,結合績效評價總體要求,圍繞科研事業單位管理運行、科技創新,開展績效執行監控,為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提供基礎性支撐。
第二章 任務分工
第六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制度,確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總體目標,以及績效評價指標框架;
(二)統籌協調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制定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評價計畫和工作方案,提出總體工作要求。結合年度抽查評價開展評價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評價計畫、工作方案、指標體系等;
(三)指導監督主管部門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並形成評價報告。建立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庫並滾動管理;
(五)運用評價結果,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科研事業單位布局,加強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與績效工資總量核定;
(六)組織開展相關宣傳、交流和培訓。
第七條 主管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門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細則;
(二)制定本部門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指標體系;
(三)在會同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研究、協商的基礎上,審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四)組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工作;
(五)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門評價報告;
(六)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
(七)組織部門內績效評價宣傳與培訓。
第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與主管部門研究、協商、制定本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二)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制定本單位自評價工作方案;
(三)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工作,向牽頭部門、主管部門提交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材料等;
(四)開展績效自評價,提交自評價報告;
(五)結合績效評價提出的問題與建議,改進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面向本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宣傳和培訓。
(一)制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制度,確定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總體目標,以及績效評價指標框架;
(二)統籌協調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制定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等評價計畫和工作方案,提出總體工作要求。結合年度抽查評價開展評價試點,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評價計畫、工作方案、指標體系等;
(三)指導監督主管部門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
(四)組織開展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年度抽查評價,並形成評價報告。建立績效評價結果信息庫並滾動管理;
(五)運用評價結果,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科研事業單位布局,加強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與績效工資總量核定;
(六)組織開展相關宣傳、交流和培訓。
第七條 主管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門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細則;
(二)制定本部門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績效指標體系;
(三)在會同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研究、協商的基礎上,審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四)組織所屬科研事業單位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工作;
(五)組織開展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門評價報告;
(六)加強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
(七)組織部門內績效評價宣傳與培訓。
第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開展以下工作:
(一)與主管部門研究、協商、制定本單位績效目標、績效指標;
(二)配合主管部門開展績效評價,制定本單位自評價工作方案;
(三)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工作,向牽頭部門、主管部門提交績效評價相關數據、資料、材料等;
(四)開展績效自評價,提交自評價報告;
(五)結合績效評價提出的問題與建議,改進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面向本單位開展績效評價宣傳和培訓。
第三章 績效目標與指標制定
第九條 績效目標是科研事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預期結果。績效指標是對績效目標的細化、具體化,是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條 主管部門、科研事業單位根據牽頭部門確定的總體目標,研究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績效目標包括五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制定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導向明確。根據中央編辦、主管部門關於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檔案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章程等檔案規定的職責定位,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所屬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趨勢,設定績效目標。對有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探索實行契約管理制度,通過契約約定績效目標。
(二)具體清晰。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應有時間節點,指向明確,內容具體清晰,定量指標、定性指標應可比對、可考核。
(三)科學可行。績效目標應充分考慮科研活動規律與特點,與預算投資額或資金量相適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符合客觀實際且科學可行。績效指標數據口徑規範、資料易於採集。
(四)分類制定。根據學科特點,不同類型的科研事業單位應分類制定績效目標。五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應有機結合、有序銜接,通過年度績效目標的積累遞進,實現五年綜合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包括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滿意度等方面。主要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科技創新成果與水平;
(二)人才團隊與條件平台建設;
(三)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科學傳播、科技服務;
(四)科研組織方式與管理機制創新;
(五)其他。
第十二條 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指標由科研事業單位研究提出,經主管部門審定,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中如有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應按績效目標設定程式,再行調整、審定、備案。
第十條 主管部門、科研事業單位根據牽頭部門確定的總體目標,研究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績效目標包括五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績效指標制定應符合以下標準:
(一)導向明確。根據中央編辦、主管部門關於本單位職責、機構、編制的檔案以及科研事業單位章程等檔案規定的職責定位,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所屬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領域科技創新趨勢,設定績效目標。對有條件的科研事業單位,探索實行契約管理制度,通過契約約定績效目標。
(二)具體清晰。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應有時間節點,指向明確,內容具體清晰,定量指標、定性指標應可比對、可考核。
(三)科學可行。績效目標應充分考慮科研活動規律與特點,與預算投資額或資金量相適應,經過充分調查、研究和論證,符合客觀實際且科學可行。績效指標數據口徑規範、資料易於採集。
(四)分類制定。根據學科特點,不同類型的科研事業單位應分類制定績效目標。五年綜合績效目標和年度績效目標應有機結合、有序銜接,通過年度績效目標的積累遞進,實現五年綜合績效目標。
第十一條 績效目標包括預期產出、預期效果、服務對象及社會公眾滿意度等方面。主要應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科技創新成果與水平;
(二)人才團隊與條件平台建設;
(三)科研成果推廣套用,科學傳播、科技服務;
(四)科研組織方式與管理機制創新;
(五)其他。
第十二條 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目標、指標由科研事業單位研究提出,經主管部門審定,報科技部備案。
第十三條 實施中如有客觀原因,確需調整績效目標的,應按績效目標設定程式,再行調整、審定、備案。
第四章 評價內容與指標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實現績效目標的管理效率;
(四)創新活動與成果的影響。
第十五條 評價指標體系一般由三級指標構成,一、二級指標為共性指標,三級指標為分類指標。一級指標包括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和創新效益;二級指標包括職責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規範性、完成情況及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等;三級指標按照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發等不同單位類型,結合單位自身職責定位、科技創新特點,確定評價指標和權重。
第十六條 立足科研事業單位的基礎、條件、特色,選擇科學、適用的評價方式,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基礎前沿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專家諮詢、文獻計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用戶評價、調研座談等方法,套用技術研發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市場調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一)績效目標的設定情況;
(二)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
(三)實現績效目標的管理效率;
(四)創新活動與成果的影響。
第十五條 評價指標體系一般由三級指標構成,一、二級指標為共性指標,三級指標為分類指標。一級指標包括職責定位、科技產出和創新效益;二級指標包括職責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規範性、完成情況及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等;三級指標按照基礎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套用技術研發等不同單位類型,結合單位自身職責定位、科技創新特點,確定評價指標和權重。
第十六條 立足科研事業單位的基礎、條件、特色,選擇科學、適用的評價方式,堅持定性和定量相結合。基礎前沿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專家諮詢、文獻計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用戶評價、調研座談等方法,套用技術研發類科研事業單位綜合運用市場調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第五章 評價程式
第十七條 主管部門制定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指標體系,報科技部備案。
(一)主管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評價工作計畫,確定開展績效評價的組織方式、工作流程和進度安排等。
(二)按照評價工作計畫,制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評價實施方案、目標、指標體系等。
第十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按照牽頭部門部署要求,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指標體系,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自評價。自評價過程中,應聽取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自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開展部門評價工作。
(一)根據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組織或委託評估機構等,在核實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合理運用專家評議、市場評價、文獻計量、案例分析、問卷調查等方法分析評價,形成初步結論。
(二)主管部門將評價初步結論反饋科研事業單位,參考科研事業單位提交的意見建議,研究形成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門評價報告,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條 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主管部門評價報告應包含以下重點內容:職責履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與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 牽頭部門在部門評價報告基礎上,委託評估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價,結合績效執行監控相關信息,形成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報告、年度抽查評價報告。
(一)主管部門制定本部門的評價工作計畫,確定開展績效評價的組織方式、工作流程和進度安排等。
(二)按照評價工作計畫,制定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的評價實施方案、目標、指標體系等。
第十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按照牽頭部門部署要求,根據主管部門制定的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指標體系,開展績效執行監控和自評價。自評價過程中,應聽取包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技能人員的意見建議,在此基礎上,形成自評價報告。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開展部門評價工作。
(一)根據評價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和評價指標體系,組織或委託評估機構等,在核實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的基礎上,按照績效評價指標和評價標準,合理運用專家評議、市場評價、文獻計量、案例分析、問卷調查等方法分析評價,形成初步結論。
(二)主管部門將評價初步結論反饋科研事業單位,參考科研事業單位提交的意見建議,研究形成科研事業單位績效部門評價報告,報送科技部。
第二十條 科研事業單位自評價報告、主管部門評價報告應包含以下重點內容:職責履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與效率、創新能力、創新貢獻、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等。
第二十一條 牽頭部門在部門評價報告基礎上,委託評估機構等開展第三方評價,結合績效執行監控相關信息,形成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報告、年度抽查評價報告。
第六章 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二十二條 科研事業單位績效綜合評價和年度抽查評價結果實行計分制,並根據評分情況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級。
第二十三條 科研事業單位應根據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意見、建議,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強學科、團隊建設,完善條件保障,改進科研組織管理,提高績效水平。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依據。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調整、任期目標考核、學科方向調整、條件平台建設、績效激勵等工作中,強化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在科技創新政策規劃制定、科研任務安排部署、財政撥款、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工作中,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按照程式辦理科研事業單位編制調整事項時,參考評價結果。
第二十三條 科研事業單位應根據績效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意見、建議,提出具體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強學科、團隊建設,完善條件保障,改進科研組織管理,提高績效水平。
第二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加強所屬科研事業單位管理的重要依據。在科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調整、任期目標考核、學科方向調整、條件平台建設、績效激勵等工作中,強化評價結果的套用。
第二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照職責,在科技創新政策規劃制定、科研任務安排部署、財政撥款、科研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績效工資總量核定等工作中,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按照程式辦理科研事業單位編制調整事項時,參考評價結果。
第七章 評價條件保障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依託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完善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信息平台和資料庫,促進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發布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報告。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部門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提供條件保障,鼓勵委託評估機構等參與評價工作,提高評價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十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應將績效信息採集、分析等績效評價基礎性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建立績效執行監控機制。
第二十七條 科技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主管部門對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提供條件保障,鼓勵委託評估機構等參與評價工作,提高評價的質量和效率,確保評價結果客觀公正。
第二十八條 科研事業單位應將績效信息採集、分析等績效評價基礎性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建立績效執行監控機制。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地方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本暫行辦法作出規定,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地方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由省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本暫行辦法作出規定,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