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
- 時間:2003年8月
- 部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 內容:建設文明城市、村鎮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第四章 表彰,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第六章 附則,
簡介
關於印發《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的通知
文明委[2003]9號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於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是人民民眾移風易俗、改造社會、建設美好生活的偉大創造,是民眾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建設實踐,進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載體,是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任務有機結合落實到基層的有效途徑,是新時期黨的民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方式,是紮實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大力提高城鄉文明程度、公民素質和生活質量的有力手段。為規範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工作,提高評選表彰工作質量,促進創建活動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文明城市”、“全國文明村鎮”、“全國文明單位”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授予積極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活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精神文明建設成績突出,能夠在全國發揮示範作用的城市、村鎮和單位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 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選表彰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為主要任務,堅持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重在建設、注重實效、多辦實事,吸引民眾廣泛參與多種形式的創建活動,促進廉潔高效的政務環境、公正公平的法制環境、規範守信的市場環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環境、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建設,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與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推動社會各項事業全面進步。
第二章 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評選標準
第四條 全國文明城市評選標準:
(一)組織領導堅強有力,創建工作機制健全。黨委、政府認真學習、貫徹、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把創建文明城市工作納入城市發展總體規劃和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長抓不懈。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制度健全,隊伍穩定,經費落實。擴大基層民主、健全基層自治組織和民主管理制度,社區建設全面推進。
(二)思想教育深入細緻,道德建設紮實有效。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學習、宣傳廣泛深入,黨委中心組和領導幹部理論學習形成制度。大力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切實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形勢政策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堅持開展經常性的、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為民眾解疑釋惑、化解矛盾。認真貫徹《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誠信為重點的公民道德建設廣泛深入。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設得到切實加強,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三)創建活動蓬勃開展,人民民眾廣泛參與。創建文明城市活動得到廣大人民民眾普遍認同和熱情參與,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行業、文明單位、文明家庭、軍民共建、擁軍優屬等各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普遍開展,持續推進。基層創建工作形式多樣、生動活潑、吸引力強。
(四)黨政機關廉潔高效,社會風氣健康向上。黨政領導幹部和各級黨政機關清正廉潔,務實高效,依法行政,積極為民眾排憂解難辦實事。保障民眾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建立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民眾監督。視窗行業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範,誠信經營、文明服務,自覺抵制和糾正各種行業不正之風。市民文明素質普遍提高,移風易俗,革除陋習,反對迷信邪教,追求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成為廣大市民自覺行動,形成了講文明、講衛生、講科學、樹新風的社會風尚。
(五)科教文衛體穩步發展,社會事業全面進步。積極實施科教興市戰略和人才強市戰略,科教文衛體事業投入逐年增加。義務教育高於國家規定水平,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等各項教育成效顯著。科普工作依法紮實開展,科普陣地特色鮮明。醫療衛生和公共衛生服務網路健全,建立了疫情防治和應急機制。居民健康水平高於同類城市。計畫生育主要考核指標達到全國先進水平。精神文化產品生產成績顯著,文化市場管理有序,繁榮健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措施得力。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豐富多彩,設施配套。社會用語、用字規範文明。社會公益事業得到積極有效扶持。社會福利設施完備。婦女、兒童、老人和殘疾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六)社會治安良好,社會秩序井然。認真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社會穩定,治安防控體系健全,民眾有安全感。有效遏制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動。堅決打擊各種社會醜惡現象,措施得力,制度健全。黑惡勢力和“黃賭毒”得到遏制。城市管理法規、制度較健全,政府部門和執法單位依法行政、秉公執法。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落實。建立健全城市突發性公共事件應急機制。
(七)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生態環境優良。城市規劃體系完備,城市環境清潔有序,綠化美化成效顯著,主要道路交通順暢,無障礙設施建設達到國家標準。城市環保措施落實,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效果顯著,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成效明顯,環境質量達到相應的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必要的城市基礎設施齊備,運行穩定,服務網點設定合理。節水工作達標。城市信息化建設穩步推進。
(八)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穩步提高。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經濟綜合指標增長較快,經濟質量和經濟效益顯著提高。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效果顯著。居民生活質量明顯改善,社會保障體系逐步健全,扶貧幫困措施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切實到位,再就業工作成效突出。
具體考核工作依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進行。
第五條 全國文明村鎮評選標準:
(一)領導班子堅強有力。黨委、政府、黨支部、村委會認真學習、貫徹、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定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健全各項組織制度、工作制度、學習制度。黨組織的領導核心和戰鬥堡壘作用充分發揮。自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高度重視精神文明建設,擺上重要位置,堅持長抓不懈。領導幹部以身作則,廉潔奉公,團結協作,開拓創新,民主管理,科學決策,執政為民,在民眾中威信高,幹群關係融洽和諧。
(二)思想道德風尚良好。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積極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宣傳教育,大力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積極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廣泛宣傳“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規範,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依據《綱要》修訂完善村規民約,發揮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協會等民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倡導良好道德風尚。突出抓好誠信建設,堅決防止不守信用行為,杜絕坑農、害農現象。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建設得到切實加強,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三)創建工作紮實有效。制定切實可行的創建文明村鎮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明確奮鬥目標、具體措施、職責任務和考核辦法;建立健全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確保組織領導、人員機構、資金投入、管理協調、監督激勵“五到位”;精心設計、周密組織,廣泛開展文明戶、文明村、文明鄉(鎮)、文明單位、城鄉共建、聯片共建、軍民共建、擁軍優屬等活動,引導民眾在參與活動中獲得實惠、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四)社會服務優質規範。黨政機關、黨員幹部轉變服務作風,強化服務意識,廣泛發揚民主,真心實意為民眾解難題、辦實事、謀利益,民眾滿意率較高。各個行業基層站所、各種服務視窗恪守職業道德,健全規章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規範行業行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務質量和服務環境,自覺抵制各種行業不正之風。建立完善的農村社會公共服務體系和農村社會救助體系,促進農村居民生活質量的進一步改善。
(五)科教文衛體穩步發展。堅持開展科普活動,大力推廣致富實用科技,運用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拓展致富信息渠道。尊師重教,積極發展教育事業,九年制義務教育入學率達到100%,無青壯年文盲。健全衛生保健網路,建立新型合作醫療體系,落實衛生防疫措施,提高民眾健康素質。深入紮實地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計畫生育率100%。倡導健康、文明、科學的生活方式,掃除陳規陋習,反對迷信愚昧。堅持開展民眾性文體活動。民眾精神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不斷完善文化、體育設施,以先進文化占領和鞏固思想文化陣地。
(六)社會治安秩序安定。民主法制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幹部民眾法紀觀念強,自覺遵紀守法,並積極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農民的公民權益得到有效保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鄉(鎮)村治安防範網路健全,治安形勢平穩,民眾有安全感。領導幹部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鄉(鎮)、村無惡性刑事案件、嚴重經濟案件、重大治安案件,無重大責任事故,無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無黑惡勢力和“黃賭毒”醜惡現象,無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動。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七)環境面貌整潔優美。制定並嚴格實施村鎮建設總體規劃,科學合法用地,村鎮建設布局合理、環境良好、美觀舒適。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公用設施逐步配套。治理整頓髒、亂、差現象,搞好綠化、美化、淨化,為人民民眾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保護環境,轄區內工業企業污染物全部達標排放,無污染事故發生。環境保護知識普及,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標準。珍惜自然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無濫墾、濫伐、濫采、濫挖現象,無捕殺、銷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動物現象,無破壞生態事件。
(八)基層民主健全有效。擴大基層民主,保障民眾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鄉鎮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選舉產生,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充分落實,鄉鎮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務公開全面推行,鄉村關係協調。村委會成員依法選舉產生,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關係融洽;村民會議制度完善,重大事項實行民主決策;村務管理制度健全、規範有序;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實現制度化、規範化。
(九)農村經濟發展壯大。積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斷深化改革,調整產業結構,加大科技投入,改善生產條件,規範經營行為,壯大集體經濟實力,增強集體經濟組織為農民服務的功能,確保農業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穩定增長,農民收入逐年增加,主要經濟指標居本省(區、市)領先水平。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尊重和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採取切實措施,解決病殘孤寡農民生產生活中的困難。
第六條 全國文明單位評選標準:
(一)組織領導有力,創建工作紮實。單位黨組織能夠認真學習、貫徹、實踐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創建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計畫周全、目標明確、措施具體、責任落實。領導班子團結協作,作風民主,開拓創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則,在創建活動中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單位內部層層落實創建工作責任制,全體員工普遍參與創建活動。積極開展軍民共建、擁軍優屬活動,熱心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努力為當地文明創建工作作出貢獻。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風尚良好。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積極開展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宣傳教育,大力弘揚和培育民族精神,積極開展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導廣大幹部職工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認真貫徹落實《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規範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誠信建設,堅決防止不守信用行為。高度重視對青年職工、青少年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機制。
(三)學習風氣濃厚,文體衛生先進。堅持對幹部職工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形成全員學習、終身學習、自覺學習的良好風尚。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倡導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實衛生防疫制度。深入紮實地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計畫生育率100%。堅持開展民眾性文體活動,職工精神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強民主管理,嚴格遵紀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實廠務公開、政務公開等公開辦事制度,堅持和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的企事業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措施落實,治安防範網路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經常化、制度化。單位內部治安狀況良好,工作紀律嚴明,安全生產落實。領導幹部無違法違紀案件,全體員工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及刑事案件,單位無重大安全質量責任事故,無“黃賭毒”等醜惡現象,無邪教活動。
(五)內外環境優美,環保工作達標。內務管理規範有序,內外環境清潔整齊,無髒、亂、差現象,搞好綠化、美化,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環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實。工業企業建立了切實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環境宣傳教育工作成效明顯,環境污染控制指標達到國家環保標準。
(六)業務水平領先,工作實績顯著。生產經營單位積極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改革進取,誠信經營,科學管理,質量第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穩步提高,主要經濟指標居於全國同行業前列。黨政機關和執法部門廉潔高效、辦事公道、依法行政、執政為民,重大決策民主公開,民眾滿意率高。服務性單位工作規範,周到細緻,優質高效,業務工作處於全國同行業領先水平。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七條 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每屆期滿後,獲得榮譽稱號的城市、村鎮和單位須重新參加申報、評選。連續三屆保持榮譽稱號的,中央文明委分別授予“全國文明城市標兵”、“全國文明村鎮標兵”、“全國文明單位標兵”的榮譽稱號。
第八條 凡是符合全國文明城市標準的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縣級市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城市。地級和地級以上城市的市轄區,可參照全國文明城市標準,申報全國文明城區。
凡是符合全國文明村鎮標準的鄉、民族鄉、鎮、建制村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村鎮。
凡是符合全國文明單位標準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及其基層單位,實行獨立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種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事業單位均有資格申報全國文明單位。
第九條 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評選按照自願申報、逐級推薦、提前公示、擇優評選的程式進行。
(一)自願申報。具備申報資格的城市、村鎮可自願向上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可自願向當地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提出申請。垂直管理系統的單位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領導小組)提出申請,中央直屬單位按黨組織隸屬關係向上一級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參加全國文明城市評選的直轄市直接向中央文明委提出申請。
(二)逐級推薦。各級文明委按照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標準和申報資格對申報城市、村鎮、單位進行審核,本著優中選優的原則,逐級向上一級文明委推薦。最後由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文明委統一審核後,提出本省(區、市)或本系統的擬推薦名單。
(三)提前公示。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文明委須將擬推薦名單在省(區、市)主要媒體或全系統內以適當方式進行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民眾的評議和監督。公示期滿後,正式向中央文明委辦公室提交推薦報告。
(四)擇優評選。中央文明委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部門的推薦報告進行審核,以適當方式徵詢有關方面和人民民眾的意見。對垂直管理系統推薦的單位,徵求所在省(區、市)文明委意見;對地方推薦的單位,徵求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審核後,提出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議名單,報中央文明委審議。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條 中央文明委審議批准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建議名單後,正式進行表彰,頒發獎牌和證書並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一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可從實際出發制定獎勵辦法,對獲得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城市、村鎮、單位及在創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人員進行獎勵。
第五章 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對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日常工作的指導、監督,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由所在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文明委負責。各地、各部門文明委要加強對創建工作的督促、檢查,幫助他們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推動創建工作向縱深發展。
第十三條 推薦和評選工作要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經查實,即取消申報資格,撤銷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對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榮譽稱號,在屆期內實行動態管理。各省(區、市)和中央、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文明委每年要對獲得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榮譽稱號的單位進行一次複查,並向中央文明委辦公室提出複查報告。對於工作停滯不前、出現突出問題的,應給予必要的批評警告,限期整改;對於工作嚴重滑坡、出現重大問題的,要查明情況,提出撤銷榮譽稱號的建議,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直轄市的複查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負責。
第十五條 被撤銷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稱號的,不得參加下一屆評選。經過認真整改,符合條件的,可參加以後的評選。
第十六條 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如變更名稱、變動隸屬關係,應及時向省(區、市)和中央、國家主管部門文明委備案;重劃、重組、撤銷、分立、合併的,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榮譽稱號自行終止。以上情況均應及時報中央文明委辦公室。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央文明委負責組織實施,各省(區、市)文明委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文明委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的文明單位評選表彰工作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