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生背景
中共中央監察委員會的誕生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中國共產黨創建之初,就注意到黨內監督問題,但當時尚未建立起民主集中制,同時在迅猛發展的革命形勢下,比較重視黨員發展工作,對黨員的質量問題有所忽略。隨著黨組織的日益壯大,從黨的全面建設著想,中央領導人和廣大黨員都亟盼著解決這個問題。曾出席中共五大的陸定一回憶:在革命受挫的情況下,首先必須純潔黨的隊伍,嚴格黨的紀律,加強黨的團結,增強黨的戰鬥力。為此,迫切要求成立黨的監察機構,用嚴明的黨紀維護黨的集中與統一。(參見
陸定一:《回憶大革命前後——陸定一談中共黨史》,《
中共黨史研究》2000年第2期。)
中國共產黨自1921年7月成立至1925年的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這一段時間,對集體領導、少數服從多數這個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認識。黨的二大雖然明確提出了“少數服從多數”,但由於受國內條件的限制和國際共運領導體制的影響,這個問題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黨的一大至四大期間,我們黨基本上採取“委員制”的中央級領導方式,賦予委員及委員長以很大的權力。在組織上,中央委員會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一個中央委員在工作,其他委員都分派到各地。當時黨的總書記
陳獨秀在右傾思想的影響下,對國民黨反動分子妥協退讓,給黨和革命造成了嚴重挫折,對大革命的失敗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
中國共產黨在初創時期,因為人數太少,十分重視黨員的發展工作,講求數量。對於如何搞好監督,黨在一大制定的第一個綱領第十條就提出:“工人、農民、士兵和學生的地方組織中黨員人數多時,可派他們到其他地區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執行委員會的嚴格監督。”(《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中共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頁。)在建黨初期,中央和地方沒有設定專門的黨內監督機構,黨內監督權由中央及地方各級執行委員會直接行使,但黨內的監督工作一直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而有所進行。
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代表大會之後,黨的組織開始蓬勃發展。1925年1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四次代表大會,就如何加強黨對日益高漲的國民革命運動的領導,以及在宣傳工作、組織工作和民眾工作方面如何迎接大革命的高潮等方面進行了討論。大會決定在全國範圍內建立黨的組織,加強黨的建設,要求必須擴大黨員的數量。在五卅運動中,中共黨組織有了進一步的發展。到1925年9月,黨員人數發展到3164人,不少原來沒有黨組織的地方建立了黨組織。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擴大的執行委員會會議,會議指出,對於當前的中國革命,黨肩負著有極大歷史意義的責任,為此“第一便要擴大自己的黨”(《中共中央檔案選集》第1冊,
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07頁。)。到1926年7月,中共黨員發展到18526人。隨著1926年7月北伐戰爭開始,中共黨員發展更快。陳獨秀於1926年10月17日給各級黨組織寫了一封公開信,強調擴大黨組織的重要性。信中寫道:“我們現在已經喊出‘從研究的小團體到民眾的政黨’這一口號了;可是怎樣才能夠走到民眾的政黨呢?黨員數量上的增加,乃是第一個重要問題……我們萬分不應該把許多革命的工人和農民關在門外,使這些革命分子沒有機會得到黨的直接訓練,而徘徊岐路,以致走到別的黨里去。”(《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105頁。)由於黨中央重視黨員的發展工作,至1927年4月底中共五大開會前,黨員人數已達到57967人,又比10個月前的18526人翻了一番半。
在黨員數量突飛猛進的同時,黨員的質量卻出現了一些問題。一些黨組織在發展黨員過程中忽視了對要求入黨人員的考察和教育,一些投機分子乘機混入黨內,破壞了黨在民眾中的聲望。1926年12月下旬,時任
中華全國總工會秘書長的
劉少奇,針對當時一些工會組織工會幹部的問題,在武漢撰寫了《工會基本組織》、《工會代表會》和《工會經濟問題》這三篇工會論著,疾呼加強工會組織的純潔工作。
針對黨員質量問題,中共中央於1926年8月發出了《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的中央擴大會議通告。這是中國共產黨發布的第一個反貪污腐化的檔案。通告主要是針對當時少數黨員中的“貪官污吏化”傾向發出的,指出:“在這革命潮流仍在高漲的時候,許多投機腐敗分子,均會跑到革命的隊伍中來,一個革命的黨若是容留這些分子在內,必定會使他的黨陷入腐化,不特不能執行革命的工作,且將為民眾所厭棄。所以應該很堅決的清洗這些不良分子,和這些不良傾向奮鬥,才能鞏固我們的營壘,才能樹立黨在民眾中的威望。”(《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99—100頁。)從通告的字裡行間可以看出中國共產黨當時對黨員質量問題尤其是投機腐敗問題的高度重視,敢於揭露並認真堅決加以清除,決不姑息養奸。這個通告不僅深刻分析了貪污腐化分子的危害因素,還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堅定的鬥爭立場和方針。此通告發布後,各地加強了對黨員的教育,對黨組織進行了整頓,有力地推動了大革命的發展。
現實基礎
中國共產黨建黨初期,中央和地方沒有設立專門的黨內幹部監督機構,黨內監督權由中央及地方各級執行委員會直接行使。
劉少奇、
李立三領導的安源路礦工人運動和
蘇兆征領導的
省港工人大罷工中建立的規章制度是這個時期黨建立監督機制的重要實踐。他們在領導工運過程中,為了防止和清除腐敗現象,保持清正廉潔的優良作風,從一開始就特別注意黨內的思想教育工作。1922年9月安源路礦工人罷工取得勝利後,俱樂部有少數職員漸漸養成一種官僚的態度,對工人的說話態度十分傲慢,以權謀私、違反紀律的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種現象,劉少奇、李立三對他們進行耐心細緻的思想教育工作。
為了使俱樂部能夠切實地為工人階級的利益服務,防止個人牟取私利,俱樂部制定了一系列規章制度,不管是誰,如果違反了制度,都會依章制裁;領導者也都模範遵守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率先垂範。劉少奇、李立三等工運領導人始終和工人民眾打成一片,同工人民眾始終保持著密切的聯繫,時時處處關心民眾的疾苦,和工人民眾一樣過著清貧的生活。罷工勝利後,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資,工人代表會議一致提出要給俱樂部的負責人每月200光洋的薪餉。劉少奇、李立三堅決不同意,只拿與俱樂部職員一樣的生活費,同工人保持相同的水平。他們這種全心全意為工人服務的精神,受到了工人們的高度讚揚。
1925年6月至1926年開展的省港工人大罷工的領導人蘇兆征也十分重視拒腐防變問題。隨著罷工的繼續,特別是採取封鎖港澳等鬥爭手段後,省港罷工委員會各級機構和公務人員經常要處理大量的錢和物。能否保證領導機構的公正廉潔,是關係到能否團結罷工工人、戳破敵人謠言、堅持罷工取得勝利的重要條件。為此,省港罷工委員會採取了應對措施。在罷工運動中逐步建立監督機制:成立罷工工人代表大會,按工人數進行普選,每50人選出一名代表,共800餘人,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和監督機關;成立罷工工人糾察隊,防止工人內部可能出現的腐敗現象;利用機關報《工人之路》特刊對所屬各機構進行輿論監督,或揭發貪污舞弊不良行為,或褒揚廉潔奉公的高尚舉動;對貪污腐化者以行政處分和刑事制裁。省港大罷工中建立起的有效的監督機制,有力地保證了罷工的勝利進行。
列寧領導下的蘇聯共產黨(布)設立監察委員會的成功經驗,為中國共產黨建立科學的監督機制提供了重要的借鑑。聯共(布)設立監察委員會是列寧在1920年9月召開的蘇共第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的。在列寧看來,一個黨沒有民主集中製作保證,沒有有效的黨內民主和黨內監察制度為保障,僅靠個別領袖的個人素質來維持的狀況,是不可能長期存在下去的。因此,不僅要提高領導個人品質修養來實現領導者的自我約束,更主要的是通過加強黨內監察機關的權力,建立從中央到地方的強有力的監察系統,形成相互制約的以監察權力為核心的黨內權力制約機制,來加大對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及其領導人物的監督,形成權力相對平衡的穩定的黨的領導集體。只有這種中央和地方機構相互制約的黨的監察體制,才能保證黨能夠受到切實有效的監督,從而有利於黨的集體領導原則的貫徹和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防止個別領導人的獨斷專行。
中共五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與蘇共黨章規定的監察委員會的內容作對比,有很多相同之處。如1925年12月召開的聯共(布)十四大通過的黨章,第50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設立監察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幫助鞏固中央、區域和省的統一和威信。而按中共五大決議修改的黨章第61條規定設立監察委員會的目的是: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可以說兩者是基本一致的。再如當監察委員會與同級黨的委員會發生爭議時,解決的方式也是相同的。聯共(布)十四大通過的黨章規定:監察委員會有權出席本級黨的委員會和蘇維埃委員會的一切會議以及本級黨組織的其他各種會議,並有發言權;監察委員會的決議,本級的委員會必須執行,而不得加以撤銷。如果雙方出現意見分歧,可把問題提交聯席會議解決,若仍不能取得協定,則把問題提交代表大會或本級代表會議解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把問題交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解決。而《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63條的內容是:“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得參加中央及省委員會議,但只有發言權無表決權。遇必要時,得參加相當的黨部之各種會議。”第64條的內容是:“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但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必須得中央及省委員會之同意,方能生效與執行。遇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意見不同時,則移交至中央或省監察委員會與中央或省委員會聯席會議,如聯席會議再不能解決時,則移交省及全國代表大會或移交於高級監察委員會解決之。”(《中國共產黨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中共黨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126頁。)
在
共產國際的指導下,中國共產黨於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漢召開了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在這次大會上,選出了新一屆中央委員會,為加強集體領導,會上成立了
中央政治局,成立了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並成立了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經過公開選舉,
王荷波等10名代表被選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委員有7名,他們是:王荷波、
張佐臣、許伯昊、
楊匏安、
劉峻山、
周振聲、
蔡以忱;候補委員3名,他們是:
楊培森、
蕭石月、
阮嘯仙。王荷波為主席,楊匏安為副主席。
歷史原因
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中共五大上成立後,由於當時形勢需要,委員、候補委員們很快被派到各地領導地方黨的工作。王荷波於1927年5月30日被任命為中共中央職工運動委員會委員,這個時期他在武漢主持全國鐵路總工會常委會工作,領導開展全國各捷運路工人運動;許伯昊於“七·一五”政變後調上海工作;張佐臣於5月下旬離開武漢返上海,負責恢復、重建上海總工會工作;楊匏安於8月7日出席在漢口召開的中共中央緊急會議後不久離開武漢,奔走於廣州、香港、澳門之間開展統戰工作;劉峻山隨
南昌起義軍南下後,經香港到上海,任中華全國濟難總會秘書長,1928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傳部長、秘書長;周振聲於大革命失敗後在鄭州、開封等地開展地下鬥爭;蔡以忱於1927年5月15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員兼農民部長,“七·一五”政變後,奉調離開武漢到湖南;楊培森於1927年5月下旬離開武漢返回上海,繼續組織上海工人反抗國民黨新軍閥和推翻反動“工統會”的鬥爭,6月26日當選為中共江蘇省委委員;蕭石月於中共五大後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員;阮嘯仙本人在香港,沒有出席中共五大會議,5月20日,奉命與彭湃等5人組織中共廣東省委員會。由此可見,第一屆中共監察委員會的10名成員中,有2名不在武漢,另外8名也在中共五大後不久先後離開武漢,因而根本無法集中辦公,加上當時中共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組織都忙於對革命形勢的應變,無暇顧及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此後,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的成員在“七·一五”政變、蔣汪合流後大部分犧牲,中央又沒有及時補充。王荷波於1927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天津成立後,為在北方開展土地革命,親自深入到河北玉田縣農村,發動和組織玉田農民武裝暴動。10月18日,因叛徒告密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深夜,就義於北京安定門外箭樓西邊。許伯昊於1928年2月任中共江蘇省委委員兼中共上海總工會黨團書記。2月16日,出席上海總工會在醬園弄召開的會議時,因叛徒出賣而被捕。5月2日就義於上海龍華。張佐臣於1927年6月底在上海總工會秘密機關被捕,7月初就義於上海龍華。蔡以忱於1927年秋參加了毛澤東領導的湘贛邊界秋收起義,之後歷任中共湖南省委秘書長、湘西特別委員會常委兼軍事委員會書記等職。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機關被捕,就義於常德。楊培森於1927年6月底在上海總工會的秘密機關被捕,同年7月初就義於上海龍華。蕭石月於馬日事變後,1927年5月28日,在率領新化錫礦山工人糾察隊開赴進攻長沙的途中,遭敵軍襲擊包圍,終因寡不敵眾中彈犧牲。除以上幾名成員在中共五大後不久就犧牲外,還有楊匏安於1927年11月被臨時中央政治局給予留黨查看處分,並被撤銷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職務;周振聲於1928年初脫黨,之後下落不明。在僅一年多的時間裡,中央監察委員會的10名成員就有6名犧牲,到最後僅剩下2名了。當時的中共處於十分嚴峻的革命關頭,沒有精力及時補充監察委員會成員,此時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實際上只剩下機構的存在,基本上無法再進一步開展工作了。加上當時處於大革命失敗後的革命低潮時期,黨忙於恢復和重建各地黨組織和武裝鬥爭,沒有及時充實監察委員會,使得監察委員會在人員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難以開展監督工作。
鑒於此,中共中央於1927年12月31日發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號——關於監察委員會的問題》。通告說:“五次大會後因為國民黨在各地背叛革命,我們整個的黨轉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監察委員會似已成為不必要的組織,同時各地黨部因為種種關係有監察委員會組織者極少,中央監察委員會則因為委員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員張佐成(即張佐臣——引者注)蕭石月楊培森等同志之被難,副主席楊匏安同志之被處罰,至今未能行使職權。最近臨時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討論,決議監察委員會之存廢問題須在第六次全國大會解決。”(《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158頁。)這樣,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蘇聯莫斯科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就取消了黨的監察委員會,代之以職權範圍較小的中央審查委員會。
傳承意義
儘管中共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在當時沒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黨的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方面,其影響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監察委員會機構的設立,開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紀律檢查機構設定的先河,為後來形成一套以兩委(即中共中央委員會、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基本平行、互相制約,黨內專門監督機構比較獨立完整地行使監督權力為主要內容的監督模式打下了基礎。中共五大確立的黨內監督模式很快隨著大革命的失敗而發生了深刻變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開的
中共六大上撤銷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這一機構,代之以中央審查委員會,其地位和職權大為下降。儘管審查委員會僅履行監察委員會的部分權力,畢竟使黨內監督模式傳承下來。六大後的中央紀律檢查機構又幾易其名,由審查委員會改回到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到中央黨務委員會。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通過的新黨章不僅有“監察委員會”一章,而且將監察委員會的產生方式由本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修改為“中央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全體會議選舉之。各地方黨的監察委員會,由各該地方黨委全體會議選舉,並由上級組織批准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第8卷(上),第638頁。)。新黨章還進一步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從五大開始已經在實踐中形成的黨委會通過專門監督機構行使黨內監督權的機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來。
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經中央決定,由
朱德等11人組成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有朱德、
王從吾、
安子文、
劉瀾濤、
謝覺哉等,以朱德為書記,王從吾、安子文任副書記。在1956年9月召開的中國共產黨第八次全國代表大會上,選舉產生了以董必武為書記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八大對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職權作出了進一步規定。
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復被九大、十大取消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
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以陳云為第一書記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著重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任務。此後這一機構都沒有變動,並得到高度重視,每一次黨的代表大會,在選舉中央委員會的同時選舉產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規模逐步擴大,從中央到地方人員配備完整,紀檢工作紮實而廣泛地開展起來。中共十二大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任期、選舉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黨的十六大黨章中把監察委員會改為“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強調了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在中國共產黨權力機構中的地位,明確規定了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二)中共五大在黨的制度建設上的基本經驗,不僅對民主革命時期黨的建設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新時期黨的制度建設也有重要啟示。五大後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黨的監察委員會的設定和紀律處分、黨的各級組織與監察機關的關係等問題作了較為具體規定,這些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制定黨章時所借鑑。在《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專門寫了第八章“監察委員會”。第八章共4條,其中在第61條中規定:“為鞏固黨的一致及權威起見,在全國代表大會及省代表大會選舉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62條規定監察委員會成員的選舉資格為“中央及省監察委員,不得以中央委員及省委員兼任。”這裡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監察委員會獨立於中央委員會,使其與中央委員會並列,成為一個獨立的權力機關。第63條規定了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的義務和責任及監察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以及它與黨委會基本平行的關係。第64條規定了中央及省委員會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之決議等特殊權力。這些規定一方面堅持了黨的集中統一的領導,另一方面又有效維護了監察機關的權威。《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中對監察機關的條款規定,為以後黨的歷次代表大會所借鑑,為制定新黨章起了奠基作用。
綜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保證了黨的純潔性和黨員隊伍健康發展,提高了黨的聲望和戰鬥力,促進了黨的優良作風的發揚,為奪取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