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制委員會關於“婚姻法”所規定之“革命軍人”範圍的解答

1953年07月01日,中央法制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婚姻法”所規定之“革命軍人”範圍的解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法制委員會關於“婚姻法”所規定之“革命軍人”範圍的解答
  • 發布單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
  • 發布日期:1953-07-01
  • 生效日期:1953-07-01
山東省人民政府司法廳呈請解釋“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現役革命軍人”是指哪一些人的問題,茲經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轉送法制委員會解答如下:
現役革命軍人是指脫離生產,參加人民軍隊(按“共同綱領”第二十條,應解釋為人民解放軍與人民公安部隊)的所屬組成部分,擔任工作,取得軍籍而作為其中的成員之一者而言。至於鐵路警察、城市交通警察、經濟警察等,及縣區民眾武裝雖與人民解放軍、人民公安部隊具有某些共同點(如以武裝保護國家財產,維護人民利益等),但根據“共同綱領”第二十條,並未列入人民軍隊,對其中成員之婚姻問題,自不應如現役軍人之看待。關於榮譽軍人一層,當視其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凡仍在軍隊工作,未脫離軍隊職務及負傷後轉入醫院休養,暫時脫離工作職務而未脫離部隊組織者,均應視作現役革命軍人。其脫離部隊轉入地方學校學習,介紹地方工作及退伍返籍者,即不應視作現役革命軍人。
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解除問題,應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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