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決算審計方法中央決算審計方法是199年7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在《關於1999年中央決算的審查報告》中提出,“認真執行審計法,進行部門決算審計”。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的指示,審計署有關司法局起草的具體辦法是
1.中央部門決算(草案)審簽制是指審計署依法對中央部門編制的未經法定程式審查和批准的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並由審計署審計長簽署意見的制度。
對中央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決算(草案)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重點是審查部門編制決算(草案)的收支數額是否真實、準確,內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預算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尤其是年度預算執行結果與財政部批覆的預算的差異情況及原因,以及預算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
2.中央部門決算(草案)審計的工作方法
(1)與部門預算執行審計密切結合。(2)從預算科目審計入手。(3)既要對中央部門本級的決算(草案)進行審計,還要對部門所屬單位決算(草案)的匯總情況進行審核。(4)實行“先審後簽,分步實施”的辦法。(5)要注意防範審計風險。(6)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