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提出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財政部
  • 發布文號:財預[2009]403號  
  • 發布日期: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財政部通知,內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財政部通知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預[2009]40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深化部門預算改革,規範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提高預算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我們制定了《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管理,提高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水平,根據國家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本級項目支出定額標準(以下簡稱項目定額標準)管理的全過程,主要包括立項、編制、發布和實施、複審和修訂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項目定額標準,是指為滿足項目支出預算管理需要,在對預算項目進行合理分類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項目的資產配置量、資產消耗量或業務工作內容為主要對象確定的預算支出標準。
第四條 項目定額標準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統一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規劃,最佳化標準體系整體結構,注重項目定額標準之間的相互銜接,發揮標準體系的整體功能。
(二)突出重點。按照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律,優先選擇與部門核心職能最相關的、以及部門最急需的業務工作開展項目定額標準管理。
(三)動態最佳化。在保持標準相對穩定的前提下,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水平變化,對標準實施動態最佳化。

第二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分類和內容
第五條 項目定額標準分為財政部標準和部門內部標準。財政部標準是指由財政部(或會同中央部門)發布或認可的項目定額標準;部門內部標準是指由中央部門自行發布的項目定額標準。
第六條 財政部標準分為通用定額標準和專用定額標準。通用定額標準是指適用於所有或大多數部門的、共性的項目定額標準,具有普遍適用性;專用定額標準是指適用於特定部門、特定活動或特定項目的定額標準,具有特定的適用範圍。
第七條 項目定額標準原則上應涵蓋項目的全部支出內容,主要包括:項目支出範圍、資產配置標準、資產耗費標準、業務工作內容標準、取費標準等。項目定額標準可根據業務特點,分類分級制定。

第三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管理職責
第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由財政部統一領導,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分工負責。
第九條 財政部的職責是:
(一)制定中央本級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
(三)管理通用定額標準和專用定額標準;
(四)指導中央部門的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工作;
(五)組織、監督、檢查項目定額標準的實施;
(六)協調和處理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其他事宜。
第十條 中央部門的職責是:
(一)制定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部門項目定額標準體系建設總體規劃
及年度計畫;
(三)具體管理專用定額標準;
(四)管理部門內部標準;
(五)負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立項
第十一條 項目定額標準實行年度立項制度,每年按職責分工由中央部門編制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見附錄A),於每年3月15日前以書面形式報送財政部
第十二條 申請立項項目支出定額標準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項目支出預算管理實際工作的需要;
(二)沒有現行項目定額標準,或現行的標準應予以修改;
(三)屬於項目定額標準體系管理的範圍。
第十三條 對於擬制定或修訂的財政部標準,需逐項填寫《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錄B),隨同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一併報送。
第十四條 中央部門已自行發布的項目定額標準屬於部門內部標準。如需上升為財政部標準,則視同需修訂的財政部標準,需填寫《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
第十五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提交的標準立項申請進行匯總研究,經批准後下達中央本級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部門內部標準由財政部備案,不隨年度計畫下達。
第十六條 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應當明確定額標準的名稱、主編部門、完成時間等。
第十七條 標準建設年度計畫應嚴格執行。確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中調整立項的,經審批後可調整列入年度計畫。

第五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編制
第十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依據是:
(一)國家預算財務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相關已發布的定額標準及其規程規範;
(三)相關行業、部門發展規劃
(四)相關市場公允價格;
(五)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一公正。定額標準要一視同仁,不同部門的同一事項採用相同的定額標準,保持定額標準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二)簡便易行。定額標準要滿足項目支出預算管理的實際需要,緊密結合部門職能活動,充分利用已有定額標準,突出標準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三)經濟節約。堅持量力而行,充分考慮我國經濟社會實際發展水平和財力可能,注重經濟節約。
第二十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方法主要包括專家意見法、類比法數理統計法技術測定法等。主編部門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採取一種或多種方法,測定支出定額標準。
(一)專家意見法。專家意見法也稱德爾菲法,指由行業中知識淵博、經驗豐富的專家來估算定額。一般做法為:
先成立一個專家小組,由每個專家獨立估計定額的大小,然後把這個結果及理由告訴每個專家,再由每個專家參考別人的數據,分析產生差異的原因,再修正自己的預測。這樣反
復幾次,直到大家取得一致意見,得出最後的定額標準。
(二)類比法。類比法也稱典型推算定額法,是以已實施的與本次定額十分相關的行業典型定額項目為基準,通過分析比較,確定出與之相同或相似的項目定額的方法。
(三)數理統計法。指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獲取各種
歷史統計數據,根據現實的生產技術、組織狀況、物價水平等條件,運用一定的數理統計方法來確定各種費用項目的單位定額標準。
(四)技術測定法。指對一定的生產技術組織條件進行分析研究,設計合理的工藝和操作標準,在一定的條件下以實際的測定結果作為定額標準。
第二十一條 項目定額標準編制的程式一般分為五個階段:準備階段、起草階段、徵求意見階段、試點階段、審批階段。
(一)準備階段。主要工作包括成立標準工作小組、擬定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方案等。
1.主編部門牽頭成立標準工作小組,由標準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定額標準編制工作。工作小組成員應具備勝任相關工作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方案應主要包括編制的指導思想和原則、調研重點、編寫大綱、編制進度安排、具體分工等。
編制方案擬定後,應報財政部備案。
(二)起草階段。項目定額標準編制應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進行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廣泛聽取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形成項目定額標準徵求意見稿。
(三)徵求意見階段。項目定額標準徵求意見的範圍應包括標準相關的利益各方。徵求意見結束後,主編部門應將反饋意見匯總成表進行分析,提出修改處理意見,形成項目
定額標準試點稿,報財政部備案。
(四)試點階段。為確保項目定額標準的可操作性,項目定額標準一般要提前進行試點,試點期一般為1~2年。
(五)審批階段。試點結束後,主編部門要根據試點情況完善項目定額標準,形成項目定額標準報批稿,連同標準
編制說明(見附錄C)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一起報送財政部。
財政部標準由財政部審批;部門內部標準由部門自行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發布和實施
第二十二條 通用定額標準由財政部發布實施,專用定額標準由財政部和中央部門共同發布實施。
第二十三條 部門內部標準由中央部門根據自身加強管理的需要自行編制並發布,但不得與財政部標準相牴觸。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定額標準一般應以單獨檔案形式發布;如有必要,也可作為其他預算管理檔案的組成部分,以其他預算管理檔案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標準發布實施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申報、審核、安排均以此為依據。
第二十六條 部門內部標準可作為中央部門內部管理和預算編制的依據,也可作為財政部預算審核和經費安排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定額標準,經財政部認定、發布後,視同財政部標準,可作為預算申報、審核、安排的依據。

第七章

項目定額標準的複審和修訂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定額標準實施後,編制部門應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複審。項目定額標準複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定額標準在複審後按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修訂的標準被確認繼續有效,保持標準的原狀;
(二)需修訂的標準列入下一年度計畫;
(三)已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
第三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時,相關的項目定額標準應當廢止:
(一)項目定額標準的適用環境或者條件已不復存在;
(二)新的項目定額標準已經發布;
(三)與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相違背;
(四)其他應廢止的情況。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中央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項目定額標準管理規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1. ××年度項目定額標準建設年度計畫(略)
2. 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立項申請表(略)
3. ××項目支出定額標準編制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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