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價目錄

中央定價目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我們對2001年發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定價目錄》。

2015年10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與現行目錄相比,定價種類由13種(類)減少為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重要郵政業務等7個種(類),約減少46%;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約減少80%。保留的20項中,以發改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

新目錄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定價目錄
  • 日期施行:2016年1月1日
  • 定價種類數:7
  • 定價項目:20
公告,全文,

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對修訂中央定價目錄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根據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我們對2001年發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進行了全面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現予以公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各界人士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15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19日。歡迎各界人士通過信函、傳真或網路等方式提出意見。
附屬檔案:1、中央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2、關於修訂中央定價目錄的說明 3、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O一五年五月六日

全文

附屬檔案1 中央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
序號
定價項目
定價內容
定價部門
備註
1
天然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門站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國產陸上天然氣和2014年底前投產的進口管道天然氣,直供用戶(不含化肥企業)用氣除外。
2
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供需雙方自願協商定價的除外
3
電力
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電力市場形成前,部分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仍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其中,上網電價定價範圍為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未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上網電量;省及省以上電網未通過市場競爭形成價格的銷售電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類電力用戶具體價格水平。
4
特殊藥品及血液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
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5
重要交通運輸服務
鐵路
運輸
服務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旅客票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貨物、行李運價率
民航
運輸
服務
民航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壟斷環節服務收費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民航飛行校驗服務收費
民航空管服務收費
港口
服務
漁港收費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的壟斷服務收費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跨省長途管道運輸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6
重要郵政業務
信函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包裹(單件不超過10千克,計泡包裹除外)資費
郵政匯兌資費
機要通信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國家規定報刊發行資費
7
重要專業服務
商業銀行服務收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
定價範圍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票據等商業銀行基礎服務
銀行卡刷卡手續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
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收費
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
徵信服務收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提供的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
學歷學位認證收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公民身份認證收費
註:1.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
2.成品油(含供軍隊及專項用戶用油)價格暫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624號)管理,視體制改革進程適時放開。
3.食鹽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產品及維護服務價格、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水路軍事運輸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鹽業體制改革、“營改增”稅制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等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
4.國家行政機關收費管理整體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與行政審批相關且競爭尚不充分的中介服務收費通過制定統一管理辦法或規則進行管理。
附屬檔案2 關於修訂中央定價目錄的說明
《價格法》第十九條規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價目錄為依據”。2001年公布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簡稱中央定價目錄),規定對13種(類)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管理。10多年來,隨著價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化肥、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等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由市場形成。目前實際由中央管理的價格為10種(類)。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根據2014年11月15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在穩步推出一系列價格改革措施的同時,對現行中央定價項目進行了認真梳理和修訂,形成了《中央定價目錄》(徵求意見稿)。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藥品管理法》、《菸草專賣法》、《鐵路法》、《郵政法》、《民航法》、《義務教育法》、《公證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的修正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五號、第二十六號和第二十七號),對涉及價格改革的有關條款作了修訂,使這次修訂中央定價目錄於法有據。修訂後的中央定價目錄有7種(類)、25個定價項目。
制定或調整納入中央定價目錄項目的價格,必須嚴格依法行政,按照《價格法》及《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深入分析價格變化對社會各方面尤其是民眾生活的影響,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價格聽證、聽取社會意見、專家論證、集體審議、公告等程式,真正管細管好管到位。
附屬檔案3《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國家計委令第11號)
序號
品名
定價內容
定價部門
備註
1
重要的中央儲備物資
儲備糧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儲備食糖競賣底價,儲備石油的出廠價格和出庫價格,儲備化肥入庫和出庫價格,儲備廠絲收購價格和銷售價格
國家計委
會同有關部門
定價範圍為承擔中央儲備任務的企業收儲的中央儲備糧食,中央儲備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儲備棉花、食糖、廠絲,國家儲備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災儲備化肥等
2
國家專營菸葉、食鹽和民爆器材
菸葉收購價格,食鹽出廠價格、批發價格,民爆器材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國家計委會同
有關部門
菸葉中準級收購價格由國家計委會同國家菸草專賣局制定,其他具體品種等級收購價格由國家菸草專賣局會同國家計委制定。食鹽定價範圍包括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民爆器材定價範圍包括民爆行業所有生產企業
3
部分化肥
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港口結算價格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合成氨年生產能力30萬噸以上的大型氨肥企業生產的尿素、硝酸銨出廠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有經營資格的企業按照中央進口配額進口的化肥港口結算價格
4
部分重要藥品
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國家統一收購的預防免疫藥品和避孕藥具的出廠價格(口岸價格),其他藥品的零售價格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列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品及其它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少量特殊藥品
5
教材
印張單價
及浮動幅度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中國小和大中專教材。國家計委制定印張中準價及浮動幅度,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中國小課本印張單價和零售價格
6
天然氣
出廠價格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陸上油氣田天然氣
7
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
出庫(渠首)價格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包括中央直屬及跨省水庫、乾渠及河道
8
電力
未實行競價的上網電價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未實行競價上網、由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獨立發電企業的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後,上網電價在市場競爭中形成,政府不再審批。
銷售電價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省及省以上電網銷售電量。電力體制改革後,政府主要監管高壓輸電價格和低壓配電價格
9
軍品
出廠價格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為武裝力量用裝備及配套產品,軍糧(軍供價格和補貼結算價格),供軍隊用成品油,具體目錄另行公布
10
重要交通運輸
管道運輸及雜項收費,港口收費,民航運輸價格及折扣幅度(含機場收費),鐵路客貨運輸價格及雜項作業收費標準
國家計委
及有關部門
定價範圍為國家鐵路、國家控股合資(合作)鐵路;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所有對外開放港口;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收費,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航空運輸價格;國內管道運輸雜項收費包括與管道運輸相關的裝車費、儲油費、中轉代辦費
11
郵政基本業務
資費
國家計委
郵政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包裹、報刊發行、郵政匯兌、特快專遞、機要郵件的服務價格
112
電信基本業務
資費
信息產業部
電信基本業務資費範圍包括固定網路長途及本地電話、行動電話業務等服務價格。
信息產業部在制定通信和信息服務資費政策、改革方案以及通信業務收費標準時,應事先徵求國家計委意見。
13
重要
專業服務
金融結算和交易服務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國家計委
定價範圍包括各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結算手續費,全國性證券交易機構的交易手續費、席位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席位費等,不包括利率、匯率
工程勘察設計服務
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
國家計委
會同有關部門
定價範圍為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及相關技術服務
部分中介服務
收費標準
國家計委
中介服務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檢驗、鑑定、公證、仲裁等壟斷、強制性的服務實行政府定價;評估、代理、認證、招投標等競爭不充分的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具體按《中介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1999]2255號)執行。
說明:一、本目錄“定價內容”欄所列的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是指政府指導價,其它均指政府定價。國家行政機關收費、原油、成品油價格和城市基準地價公布價格仍按現行有關規定管理。
二、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和國務院根據市場情況變化授權國家計委管理商品或服務價格自動進入本目錄。存在買方或賣方壟斷的商品和服務,在發生價格矛盾時,由國家計委進行協調和必要的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安全、環保等特殊原因,強制在全國範圍內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由國家計委進行必要的管理。
三、根據《價格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範圍內,制定地方定價目錄。地方定價目錄包括兩部分:(1)列入本目錄的品種應同時列入地方定價目錄,並註明國務院定價部門。列入中央定價目錄的商品中,國務院價格部門只制定代表品價格的,非代表品價格按照定價目錄由地方制定。(2)符合《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關於政府指導價格和政府定價條件的地方性商品和服務價格可列入地方定價目錄。
四、2015年10月21日,國家發改委公布了重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新修訂的《中央定價目錄》與現行目錄相比,定價種類由13種(類)減少為天然氣、水利工程供水、電力、重要郵政業務等7個種(類),約減少46%;具體定價項目由100項左右減少到20項,約減少80%。保留的20項中,以發改委為主管理的有13項,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管理的有7項。
此外,對保留的定價項目均以清單化的形式列出,逐項明確具體定價內容和範圍。對目前仍暫按現行辦法管理、將來視改革進程等因素適時放開或調整管理方式的部分項目,在目錄“腳註”中逐項作了說明。
新目錄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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