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於2000年以國管改字第〔2000〕139號印發。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組織領導、技師報考條件、報名程式、考評程式、報批程式、聘任管理及待遇、附則8章28條,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94〕國管體改字172號)中有關內容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國管改字第〔2000〕139號
通知,實施細則,

通知

關於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國管改字第〔2000〕139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依據《工人考核條例》和原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我們制定了《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經2000年3月25日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第十五次(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實施細則

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央國家機關技師考評工作,根據《工人考核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在職業培訓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的若干意見》(勞社部發[1999]31號)及原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勞部發[19933]134號),結合中央國家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國務院各部門、全國人大、全國政協、高法院、高檢院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工人技師考評工作。
第三條 技師按照技術等級分為技師和高級技師。
第四條 技師考評工作按照嚴格考核標準、任人唯賢、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 技師考評的工種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和國務院各行業主管部門實行技師考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 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工考委)統一領導和組織技師的培訓、考評工作。
第七條 工考委辦公室負責對技師考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 工考委下設若干專業考評領導小組,負責技師考評的具體組織工作。在考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根據需要,分別設立各專業考評工作小組,工作小組成員一般由高級考評員組成,除負責“應知”“應會”考核的實施外,還要對申報人員組織相應的培訓,對提交的論文(或工作總結)進行評鑑、組織答辯,並將各項考核成績報本專業考評領導小組進行綜合評審。
第九條 各單位要成立以人事(勞資)部門牽頭,由教育、技術、工會等部門人員參加的技師考評領導小組,根據本單位工作的實際需要,確定技師崗位設定,擇優推薦報考人員,組織報考人員學習檔案,並按要求進行業績考核。
第三章 技師報考條件
第十條 申報技師符合以下條件:
(一)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勞動紀律,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技工學校或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文化水平;
(三)具有本工種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高級工專業技術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
(四)刻苦鑽研技術,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熟練掌握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能,並能解決技術和工藝難題,在工作中有實際貢獻;
(五)熱心傳授技術,具有培訓高、中級技術人才的能力;
(六)持本工種高級證書滿2年,且工作20年以上者可申報技師;擔任本工種技師工作滿3年,且工作25年以上者可申報高級技師;
(七)參加國家級一類職業技能競賽獲前10名的高級工不受工齡和持證年限的限制;獲得省、部級以上技術成果獎獲其他榮譽稱號的,經所在單位推薦,可適當放寬報考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第四章 報名程式
第十一條 符合技師申報條件的人員,應由本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同時填寫《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評申報表》,並提交學歷證明、高級工證書原件、工作成果和工作業績材料。
第十二條 單位根據實際工作確需設定技師崗位的情況及技師基本條件和報考條件,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合格的人員,經人事(勞資)部門審核批准後填寫《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考評報名表》和《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工作業績考核評分表》。
第十三條 各單位按工考委有關報考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由人事(勞資)部門統一組織辦理報名手續。
第五章 考評程式
第十四條 技師考核分為業績考核、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三項考核成績均採取百分制,60分為及格。
業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報考資格,理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參加實際操作技能考核,三項考核均合格,即為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業績考核
各單位應採取領導和民眾相結合的辦法,根據技師的條件和標準,以工作業績為主,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工作業績考核評分表》所規定的項目對申報人進行全面考核。
第十六條 理論考核
考核採取閉卷方式,時間為120分鐘。
按照教學大綱考核高級工應具備的基礎理論、專業技術理論和相關工種的理論,以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等知識。
考核前申報人需參加由各專業(工種)組織的培訓。根據不同專業(工種)的實際情況,培訓採取面授、自學與輔導的方式進行,實際學時不少於1000課時(自學與輔導課時不計)。
第十七條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
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分為實際操作考核和技術論文(或工作總結)兩部分,分別為60分和40分。
(一)考核的項目以各行業頒布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所列工作實例為主要內容,可以結合生產和工作實際進行。
(二)組織申報人對提交的技術論文(或工作總結)進行答辯。先由申報人簡述論文(或工作總結)要點,再有針對性地回答3-5個問題,每個人答辯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0分鐘。
申報人撰寫本專業(工種)技術論文(或工作總結),主要應側重於本人如何運用所掌握的專業技術理論、相關工種理論知識解決生產、技術中的重大難題及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經驗等,其評分標準按《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師技術論文(或工作總結)鑑定標準》所規定的項目執行。
第六章 報批程式
第十八條 各專業考評工作小組要認真審核申報材料,填寫工人技師評審、報批表報工考委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
第十九條 各專業考評領導小組根據專業考評工作小組的上報材料召開會議,聽取培訓考核匯報,並對申報人的條件、成績等逐項審核後,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者,由工考委頒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七章 聘任管理及待遇
第二十一條 按照評聘分開的原則,技術工人在技術工種崗位上工作並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後,所在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開展技師考評社會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5號)有關規定進行聘任,或不予聘任。
第二十二條 被聘技師的工資、津貼和福利待遇按照人事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技師考評的範圍及專業(工種),由工考委根據當年實際情況確定,並印發報考通知;工考委未開設技師考評的工種,如單位工作需要,經工考委同意後,可參加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技能鑑定機構組織的技師考評,工考委予以核證並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下發前,已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者,須經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覆核認定,符合條件的方可辦理聘任手續。
第二十五條 在生產第一線被聘用於管理崗位的工人,符合條件者可報考技師,其他管理人員不屬於評聘工人技師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 對工人技師考評過程中出現的作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按照原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的有關條款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中央國家機關工人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央國家機關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實施辦法》([94]國管體改字172號)中有關內容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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