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9條,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在本辦法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公布時間:2010年4月29日
簡述,暫行辦法,
簡述
2010年4月29日,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網公布《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
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暫行辦法
第二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包括規劃、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備案、易地建設和拆除等環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
第三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京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各部門)及其在京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應當徵求所在部門人民防空辦公室意見,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審核。
第五條 新建民用建築項目可行性研究、立項,應當首先徵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意見,依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編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內容,將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六條 申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應當提交規定格式的申請材料(附屬檔案一),可通過直接送達、機要交換或加密電子數據交換等方式提交。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在符合保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提倡採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
第七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對申請人提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內容完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內容不完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九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標準(附屬檔案二)的,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依法作出書面審核決定;不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標準的,應當依法出具審核未通過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時限:建設規劃審核10個工作日,初步設計審核10個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15個工作日);施工設計審核15個工作日(人民防空工程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以上的20個工作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審核及現場檢查15個工作日,備案1個工作日;拆除審核8個工作日。
審核時限從出具各審核階段受理通知書起計算。在規定時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批准,可以延長7個工作日,並將延長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對直接關係他人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告知該利害關係人。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對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作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決定,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申請人要求變更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審核事項的,應當向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提出申請;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標準(附屬檔案二)的,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對審核通過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拆除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停止並改正。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建設與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向違規單位送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依據《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單位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將納入所在部門人民防空工作年終目標考核內容。
第十六條個人和組織發現違反規定建設與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行為,有權向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舉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在本辦法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