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105號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法務部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2月16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是法務部直屬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學校,始創於1956年,原名為公安部勞改工作幹部學校。1983年劃歸法務部領導,改名為法務部勞改工作幹部學校。1985年成立中央勞改勞教管理幹部學院,1995年學校更名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學院。2002年4月24日,教育部正式批准建立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十多年來,學校作為全國司法行政系統最高學府,全面建成了司法行政系統後備人才培養基地、司法行政系統領導幹部和高級警官培訓基地、司法行政理論研究創新基地,成為行業公認的“司法警官的搖籃”。
建校以來,學校緊密圍繞司法行政事業改革發展,始終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以教育質量為生命線,依法治校,開放辦學,形成了“堅持政治育人,強化職業素養,注重實踐能力,發揮行業優勢”的鮮明辦學特色,為司法行政事業改革發展提供了優質高效的人才服務、理論服務、培訓服務和技術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簡稱:中警院),英文名稱為The National Police University for Criminal Justice。學校法定註冊地址為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中路103號。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 學校校訓為:崇德、尚法、博學、強警。
第四條 學校由國家設立,是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開展幹部教育培訓,積極開展繼續教育,為司法行政事業改革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人才服務、理論服務、培訓服務和技術服務。
第六條 學校堅持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立足監獄戒毒工作,面向司法行政系統,輻射相關領域,為政法系統尤其是司法行政機關培養“講政治、通法律、精專業、強技能、奉獻司法、服務社會”的套用型高級專門人才。
第七條 學校以建設教學研究型大學為目標,以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開展研究生教育。學校嚴格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八條 學校堅持學術自由、師生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依法治校,積極構建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條 學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二章 職 能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落實主管部門工作部署。
(二)動員和組織學校教育資源,最佳化資源配置,制定和實施事業發展、學科專業、科研服務、師資隊伍和校園建設等規劃,實現可持續發展、科學發展。
(三)提高辦學水平,保證人才培養質量達到國家和行業標準與要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政法系統尤其是司法行政機關提供人才支持和智力服務。
(四)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保障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秩序。
(五)維護學校和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據法律規定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規定授予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管理、使用和處置學校資產、財政性資助及其他收入。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修業年限。本科生教育堅持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相結合,研究生教育堅持高層次、套用型的專門化教育,突出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培育,加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培養。
第十四條 學校以法學、管理學、社會學等學科門類為基礎,以監獄學、矯正教育學、刑法學等學科專業為重點,不斷擴大偵查學、教育學、心理學、法醫學等與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關的學科專業比重,根據實際需求,調整和最佳化學科專業結構,不斷健全學科專業體系。
第十五條 學校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由校長動議,校學術委員會組織評議、審核,校長辦公會議決定,依法經審批或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學校實行學科、專業和課程評估制度,適時開展學科、專業和課程的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調整和撤銷相關學科、專業和課程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十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團結帶領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事項,研究制定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學校幹部的培養、選拔、任用、考核與監督。研究制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並決定負責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研究制定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及人才引進培養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把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發揮文化育人功能,構建具有警察院校特色的校園文化,積極培育良好校風、教風、學風,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六)領導基層黨組織建設,發展黨內基層民主,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積極開展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做好在教職工和青年學生中發展黨員工作。
(七)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潔建設主體責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八)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等工作。
(九)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校黨委成員按照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會議議題由黨委書記確定。
校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成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中央司法警官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執紀監督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產生和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領導下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組織實施校黨委有關決議,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管理、培訓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行政管理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設定方案。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人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開展招生與就業工作。
(七)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向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支持各級黨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九)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具體部署落實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制定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建立健全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研、對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二)審議自主設定或者申請設定的學科專業。
(三)審議學術機構設定、學科機制建設以及學術資源配置等方案。
(四)審議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及辦法。
(五)評定並推薦教學、科研成果及獎勵。
(六)審議決定學術評價和爭議處理規則,維護學術道德規約。
(七)為預算決算中教學與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提供諮詢。
(八)維護教職工和學生在學術上的正當權利。
(九)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調查並裁定學術違規行為,裁決學術糾紛。
(十)學校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二十五條 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和若干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在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遴選產生。校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就學科建設、學位評定、教學指導、教師聘任、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專門委員會,承擔相應的學術職責。
學校制定學術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章程。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學位的決定。
(二)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三)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四)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實施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教職工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學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的基本形式。學生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在校黨委領導下和校團委具體指導下開展工作。會議代表由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和討論學校工作報告,審議與學生切身利益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
(二)審議校學生會工作報告。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領導機構,制定及修訂組織章程。
(三)評議教職工的工作態度和業務能力,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開展學生提案工作,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由學生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生代表大會日常工作機構是學生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全體代表會議。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管理工作需要,設立黨政職能部門,依據校黨委和校長授權開展工作,為教學和科研服務,保障學校各項工作有效運行,接受教職工監督。
職能機構實行政務公開,加強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團委、學生社團等組織在校黨委和各上級組織的領導下,依照國家相關法律和本組織章程開展活動。
(一)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二)共青團在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三)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學生社團,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監察、審計制度,設立相應組織機構,依法對內部組織機構及教職工履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學校向社會公開辦學信息,接受政府、行業和社會的監督和評議。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三十三條 教學科研單位是指學校內部教學科研組織機構,主要包括學校直屬的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
教學科研單位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教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學校按照權責相宜的理念、職責下沉與權力下放相結合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教學科研單位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四條 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設立、變更或者撤銷須由校長辦公會討論並提交校黨委會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根據學校規定或者授權,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學科專業和師資隊伍建設。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機構管理。
(三)組織實施本單位教學計畫。
(四)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
(五)負責本單位學生的教育管理。
(六)負責本單位資產的使用和保管。
(七)負責本單位社會服務活動。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監督本單位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決策,支持行政領導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設院長(主任、所長)一名,設副院長(副主任、副所長)若干人,協助院長(主任、所長)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院長(主任、所長)是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 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系、部、中心)、研究所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協商確定。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四十條 教職員工是指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行政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四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是學校事業發展最重要的基礎性力量。學校重視師資隊伍建設,建立教師發展中心,支持教研室、課程組和科研團隊等開展工作。建立健全學科帶頭人、中青年骨幹教師和教學名師等選聘制度,引進、培養和造就學科專業領域的領軍人才。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職務聘任、任命制度。
(四)工勤人員的聘任及勞動契約制度。
第四十三條 學校實行崗位聘任、崗位績效薪酬及對應的崗位職責考核制度。
學校按照崗位設定目標責任和具體崗位職責進行檢查評估和監督問責,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 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規、學校制度和契約約定享受薪酬、休假及社會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自身發展的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根據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六)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及關係合法權益的各類事項,並且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涉及合法權益的具體事項表達異議、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決策和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教職員工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忠誠於黨和國家的教育事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政策。
(二)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堅定政治理想信念,把握政治方向,增強政治定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及相關法律規範。
(四)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教育教學規律,忠於職守、愛崗敬業。
(五)恪守學術道德,遵守學術規範,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自由與學術尊嚴。
(六)制止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真心關愛學生,嚴格要求學生,公正對待學生,正確引導學生,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七)珍惜和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和學校規定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為教師開展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自主進行學術創新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益保護和救助機制,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教職員工予以集體或個人嘉獎及表彰;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相關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九條 教職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等形式依法參與學校事務決策和民主管理。發揮民主監督功能,對學校發展建設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十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及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人員上報主管部門,建議授予人民警察相應警銜。
第五十一條 學校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訪問學者、兼職教師以及其他從事教學、科研、交流等活動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律和法規、聘任契約,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六章 學 生
第五十二條 學生是指學校依法依規錄取並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取得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按有關規定選擇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
(三)自主開展科研活動,根據科研成果情況,獲得相應資助和獎勵,公平獲得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各種文體活動。
(五)依法依規申請各類補助、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經濟資助。
(六)在政治思想、品德修養、學業成績、素質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並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建設及關係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對學校教育、管理和服務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言行,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 學生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恪守學校規章制度,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嚴格履行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努力學習,勤於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三)遵守社會公序良俗,嚴格執行課堂紀律和日常行為規範,遵守學校警務化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愛護學校公共財產、教學訓練設備和生活設施。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不斷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系統強化學生的政治意識、警察意識、法治意識和廉潔意識教育,建設具有警察院校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五十五條 學校根據依法治校、從嚴治警方針,實行警務化管理,規範學生日常行為,全面培養學生警察素質,形成良好的學風班風校風。
第五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學生奮發有為、開拓創新、努力成才,通過教學實習、社會志願活動和公益實踐活動等多種途徑增長學生才幹。
第五十七條 學校關懷學生成長,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輔導和諮詢。通過國家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補助減免學費等多種方式,保障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影響學業。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懲制度。依規進行綜合考評,對取得突出成績或者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的學生進行相應處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受理學生申訴有關事宜,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在職學習的其他人員,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和契約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招生與就業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行政隊伍建設發展需要,在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內,確定招生規模及各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學校按照國家教育考試以及警察院校招錄工作的有關規定,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原則,招收選拔學生。
第六十二條 學校通過提供就業信息、畢業生推介、指導組織學生參加公務員考試等多種方式,幫助畢業生進入政法系統和司法行政機關就業。
學校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基層單位和國家最需要的地區建功立業。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六十三條 學校加強與社會的聯繫,積極開展對外交流合作,發揮社會服務職能作用,爭取社會資源支持,健全社會監督機制。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內外有關教育或科研聯盟及合作組織。
第六十五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學習、工作或曾被學校聘為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兼職教師以及享有學校榮譽證書及榮譽稱號的社會人士。
學校鼓勵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屆別、行業、地域特點的校友會和校友分會。
第六十七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及其他多種形式聯繫和服務校友,關心校友發展,為校友的工作和學習提供幫助。鼓勵校友關心學校發展、支持和參與學校建設、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
第九章 財務、資產和後勤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的教育經費體制,保證學校經費的穩定來源。
第六十九條 學校資產為國家所有,包括各種資產和其他經濟權利。資產按內容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貫徹執行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政策,嚴格控制各項財務開支,杜絕浪費,提高學校資產的使用效益。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推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和資本的保值增值,切實維護學校的權益,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加強對土地使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科技成果、校名校譽以及其他財產的保護和管理,確保學校權利不受損失。
第七十二條 學校按照預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資源,實施審計監督和風險管控,確保資金財產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接受社會各界捐贈,鼓勵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吸引資金。學校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本著節約高效原則,保證實現捐贈目的。
第七十四條 學校不斷改革和完善後勤管理與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十章 標 識
第七十五條 校徽:雙圓套形,銀白底色。外環上方為學校中文名稱,下方為學校英文名稱。內環圖案由紅色盾牌、五顆五角星、長城和橄欖枝圖形構成。
第七十六條 校歌:《司法警官的搖籃》。
第七十七條 學校官方網址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經全體教職員工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校黨委會議審定後,由校長簽發,經主管部門同意,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生效後,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
第八十條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需要修訂時須由校長辦公會提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經校黨委同意。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