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

2021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圍繞把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統一起來,對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董事會建設提出要求、作出規定。《規則》與《關於中央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強黨的領導的意見》相配套,是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黨對國有企業的領導必須一以貫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必須一以貫之的重要指示要求的基本制度規範,對於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制度優勢更好轉化為治理效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企業董事會工作規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21年9月
內容介紹
《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立足於強化董事會運行的規範性和有效性,鞏固國有企業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既對以往有效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又結合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索創新,對中央企業董事會的組建組成、功能定位、職責許可權、運行機制、決策程式、支撐保障、管理監督以及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範指引。
《規則》提出,董事會是企業的經營決策主體,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依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決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規則》明確了董事會定戰略、防風險的具體內容和決策事項範圍,規定了董事會決策程式,並對董事會授權決策進行了規範。《規則》提出,董事長是董事會規範運行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強化了外部董事作決策、強監督的職責,對外部董事在決策中維護國有資本權益、貫徹出資人意志、督促董事會規範有效運行,發揮外部董事召集人溝通橋樑作用等提出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對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企業重要情況、外部董事向出資人報告異常情況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規則》強調,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可以參照規則精神,區別不同情形、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所屬或者所監管企業健全完善董事會制度,確保董事會應建盡建、配齊建強、規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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