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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加快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立足於強化董事會運行的規範性和有效性,鞏固國有企業獨立市場主體地位,既對以往有效做法進行總結提煉,又結合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索創新,對中央企業董事會的組建組成、功能定位、職責許可權、運行機制、決策程式、支撐保障、管理監督以及董事會成員的職責、權利和義務等作出了規範指引。
《規則》提出,董事會是企業的經營決策主體,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依照法定程式和公司章程決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規則》明確了董事會定戰略、防風險的具體內容和決策事項範圍,規定了董事會決策程式,並對董事會授權決策進行了規範。《規則》提出,董事長是董事會規範運行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強化了外部董事作決策、強監督的職責,對外部董事在決策中維護國有資本權益、貫徹出資人意志、督促董事會規範有效運行,發揮外部董事召集人溝通橋樑作用等提出明確要求。在此基礎上,對董事會向出資人報告企業重要情況、外部董事向出資人報告異常情況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規則》強調,中央企業和地方國資委可以參照規則精神,區別不同情形、加強分類指導,推動所屬或者所監管企業健全完善董事會制度,確保董事會應建盡建、配齊建強、規範有效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