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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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已經2019年10月10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省長
2019年10月28日

辦法全文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將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成為新時代對外開放的新高地,根據國務院批准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自貿試驗區涵蓋雄安片區、正定片區、曹妃甸片區和大興機場片區(以下通稱各片區)。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以制度創新為核心,以可複製可推廣為基本要求,全面落實中央關於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和高標準高質量建設雄安新區要求,積極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京津科技成果轉化,著力建設國際商貿物流重要樞紐、新型工業化基地、全球創新高地和開放發展先行區。對標國際先進規則,形成更多有國際競爭力的制度創新成果,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努力建成貿易投資自由便利、高端高新產業集聚、金融服務開放創新、政府治理包容審慎、區域發展高度協同的高標準高質量自由貿易園區。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推廣已有的自貿試驗區可複製改革試點經驗,將改革創新成果規範化、制度化,確保改革試點經驗產生實效。
第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以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機制,鼓勵創新、寬容失敗,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建立自貿試驗區的方針政策、決定決議、《總體方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統籌研究自貿試驗區法治建設、政策措施、發展規劃,決定自貿試驗區發展重大問題,指導改革試點任務,協調與國家有關部門及省內有關市、雄安新區自貿試驗區事務,組織、領導、管理、指導自貿試驗區建設推進工作。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在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門指導支持下,根據《總體方案》,依法制定與自貿試驗區建設和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
第八條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設在省商務廳,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自貿試驗區各片區分別設立管理委員會。雄安片區管理委員會為雄安新區管理委員會管理的工作機構,正定片區管理委員會、曹妃甸片區管理委員會、大興機場片區(廊坊)管理委員會,分別為石家莊市政府、唐山市政府、廊坊市政府的派出機構。雄安新區和石家莊市、唐山市、廊坊市分別是各片區工作的責任主體。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對各片區管理委員會實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自貿試驗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自貿試驗區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有關要求,起草自貿試驗區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擬訂自貿試驗區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指導各片區落實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管理制度;
(三)組織研究自貿試驗區發展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措施,研究提出深化自貿試驗區各項改革創新的政策建議;
(四)協調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服務、產業發展、統計等有關工作,協調自貿試驗區內金融、海關、海事、邊檢等部門的相關工作;
(五)組織落實自貿試驗區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自貿試驗區營商環境建設,推進各片區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六)做好與中央有關部門和國家有關部委的溝通協調工作,積極爭取政策支持;做好與北京市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負責對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指導協調工作,推動與其他區域的改革聯動、發展聯動;
(七)推動自貿試驗區試點任務落實,負責對自貿試驗區片區建設運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督導、考核;
(八)統計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公共信息,組織自貿試驗區對外宣傳、交流工作;
(九)承擔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工作和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各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落實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實施方案和各項改革創新措施;
(二)組織落實片區內產業布局和開發建設活動,協調推進重大投資項目建設;
(三)研究和解決片區改革創新中的難點和問題,總結片區深化改革創新經驗,提出可複製可推廣的創新成果建議;
(四)依法承擔承接事項的管理,做好政務服務、統計分析和重要信息發布等工作;
(五)協調和管理與各功能區有關的工作;
(六)協調金融、海關、海事、邊檢、民航等部門在片區內的相關工作;
(七)依法履行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有關職責;
(八)負責為企業和相關機構提供指導、諮詢和服務;
(九)完成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黨委、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黨工委、管委會以及中國(河北)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大興機場片區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的範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依法向各片區管理委員會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三章 投資改革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深入推進外資管理體制改革。全面落實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準入前和準入後管理措施的有效銜接,實現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平等準入相關行業、領域和業務。探索建立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允許取得我國一級註冊建築師或者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境外專業人士作為合伙人,按照相應資質標準要求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支持外商獨資設立經營性教育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支持外商投資設立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統一內外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投資者資質要求,由片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審批,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完善外商投資促進、項目跟蹤服務和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投訴反映的問題,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鼓勵自貿試驗區依法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對在自貿試驗區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商投資企業及高層次人才給予獎勵。
第四章 貿易便利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深入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探索以企業為單元的稅收擔保制度。允許展會展品提前備案,以擔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品展後結轉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予以核銷。研究開展貿易調整援助試點。支持在雄安片區設立綜合保稅區,在曹妃甸片區建設國際海運快件監管中心、開展平行進口汽車試點。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開展國際大宗商品貿易。依託現有交易場所依法依規開展礦石、鋼鐵、煤炭、木材、天然氣、糧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現貨交易。支持建立大宗商品期貨保稅交割倉庫、跨境交易平台。支持開展礦石混配業務,完善倉儲、分銷、加工及配送體系。發展國際能源儲配貿易,允許商儲租賃國有企業商業油罐,支持開展成品油和保稅燃料油交割、倉儲,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不同稅號下保稅油品混兌調和。支持建設液化天然氣(LNG)儲運設施,完善配送體系。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促進航海運輸業發展。支持設立多式聯運中心,培育發展航運企業,支持設立航運保險機構。支持曹妃甸片區設立國際船舶備件供船公共平台、設備翻新中心和船舶配件市場。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積極促進航空運輸業發展。積極爭取石家莊正定國際機場航空樞紐建設所需的包括第五航權在內的國際航權,研究推進在正定片區按照相關規定申請設立A類低空飛行服務站,支持正定片區設立進口鑽石指定口岸。支持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申請設立水果、種子種苗、食用水生動物、肉類、冰鮮水產品等其他特殊商品進出口指定監管作業場地,加強北京大興國際機場臨空經濟區與自貿試驗區的改革聯動、發展聯動。
第五章 金融創新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支持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註冊設立金融資產投資子公司。支持設立直銷銀行、徵信機構等。支持試點設立健康保險等外資專業保險機構。研究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內投資企業(QDIE)業務試點,放寬項目投資限制,提高基金持股比例。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探索研究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允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貨物貿易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按照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探索開展境內人民幣貿易融資資產跨境轉讓業務並納入全口徑跨境融資巨觀審慎管理,支持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在境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第二十四條 建設雄安片區金融創新先行區。探索監管“沙盒機制”。推進綠色金融第三方認證計畫,探索開展環境信息強制披露試點,建立綠色金融國際標準。加快培育排污權、節能量、水權等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依託現有交易場所開展碳排放權、水權、新能源現貨交易。支持股權眾籌試點在雄安股權交易所先行先試。
第六章 產業開放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最佳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的試驗用特殊物品的檢疫查驗流程。建立新藥研發用材料、試劑和設備進口綠色通道,免除企業一次性進口藥品通關單,實行一次審批、分次核銷。適度放寬醫藥研發用小劑量特殊化學製劑的管理,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內建立備貨倉庫。簡化一公斤以內的藥物樣品、中間體出境空運手續。
第二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搭建生物醫藥平台。支持石家莊依法依規建設進口藥品口岸,設立首次進口藥品和生物製品口岸。建立基因檢測技術套用示範中心和公共技術平台,支持開展基因測序技術臨床套用,支持開展感染微生物、罕見病等基因質譜試點。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生物醫藥研發創新力度。支持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幹細胞臨床前沿醫療技術研究項目,建立項目備案綠色通道。
第二十八條 在雄安片區推進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創新發展。鼓勵企業進行免疫細胞治療、單抗藥物、基因治療、組織工程等新技術研究,允許企業依法依規開展新型生物治療業務。建立人類遺傳資源臨床試驗備案制度。支持雄安片區建設基因數據中心。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開展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最佳化二類醫療器械審批流程,支持開展醫療器械跨區域生產試點。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進口高端裝備再製造創新發展。支持建設國家進口高端裝備再製造產業示範園區,試點數控工具機、石油鑽采產品等高附加值大型成套設備及關鍵零部件進口再製造。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最佳化裝備製造產品進出口流程。放寬高端裝備製造產品售後維修進出口管理,適當延長售後維修設備和備件返廠期限。對符合條件的入境維修復出口免於實施裝運前檢驗。完善裝備製造出口產品退換貨制度,允許出口企業按照“先出口後回收”方式辦理境外用戶退換貨業務。允許進口入境期限不超過一年的二手研發專用關鍵設備。簡化對非民用進口機電設備免3C認證手續。
第三十二條 支持雄安片區數字商務發展。發展大數據交易、數據中心和數字內容等高端數位化貿易業態。支持建立數位化貿易綜合服務平台。探索符合國情的數位化貿易發展規則,參與數據資產國際貿易規則和協定制定。探索兼顧安全和效率的數位化貿易監管模式。
第三十三條 支持雄安片區數據資產交易。推進公共數據利用改革試點,建立大數據資產評估定價、交易規則、標準契約等政策體系,依託現有交易場所開展數據資產交易,推進基於區塊鏈、電子身份(eID)確權認證等技術的大數據可信交易,支持開展數據資產管理、安全保障、數據交易、結算、交付和融資等業務。
第三十四條 支持雄安片區開展數字內容加工運營。建設從雄安片區到國際通信業務出入口局的直達數據鏈路。支持發展數據服務外包業務。在數字商務發展示範區內探索建立影視、遊戲和音樂等數字內容加工與運營中心,依法依規開展數字內容加工與運營服務。
第七章 協同發展
第三十五條 推動京津冀產業協同創新。支持北京中關村、天津濱海新區等與自貿試驗區深度合作創新發展。支持建立總部設在雄安片區的國際科學共同體或者科技組織。
第三十六條 促進京津冀要素跨區域流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優先向自貿試驗區疏解轉移。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產經營資質、認證的企業搬遷到自貿試驗區後,經審核繼續享有原有資質、認證。允許符合條件的北京市、天津市企業將註冊地變更到自貿試驗區後,繼續使用原企業名稱。
第八章 風險防範
第三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以風險防控為底線,以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為基礎,全面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和安全監管水平。在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形成市場主體自律、業界自治、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綜合治理體系。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應配合做好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工作。完善“走出去”綜合服務和風險防控體系,支持“走出去”企業以境外資產和股權、採礦權等權益為抵押獲得貸款。
第三十九條 支持自貿試驗區加強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依法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強化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反逃稅等工作。
第四十條 針對雄安片區數字商務發展示範區內數字內容相關行業企業,建立健全事中事後監管機制,通過內容審查、行業自律、守信激勵、黑白名單等方式實現監管全覆蓋。引導企業加強個人隱私信息保護,及時公布、更新企業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策略等。建立數據泄露事件報告制度。
第九章 營商環境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提高行政效能,加大制度創新和政府職能轉變力度,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推動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照後減證、簡化審批。
第四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現“一口受理”“兩驗終驗”,推行“函證結合”“容缺後補”等改革。探索實施投資項目先建後驗管理新模式。對環境影響小、環境風險不高的建設項目探索推行環境影響評價承諾備案制,對建設項目環境許可、現場勘察實施同類豁免或者簡化模式。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搭建智慧財產權服務工作站,建立完善智慧財產權評估機制、質押登記制度、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質物處置機制。設立醫藥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分中心。
第四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京津冀人才跨區域資質互認、雙向聘任等制度,在待遇、職稱評定等方面根據個人意願予以保留或者調整。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土地開發利用應當遵守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並符合節約集約用地的有關要求;涉及海洋的,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信息發布機制,通過新聞發布會、信息通報例會或者書面發布等形式,及時發布自貿試驗區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應當建立統計信息報送制度,各片區管理委員會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報送有關統計信息。
第四十九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環境保護工作。鼓勵區內企業申請國際通行的環境和能源管理體系標準認證,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技術,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和溫室氣體排放。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落實現有相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實施促進投資和貿易的有關稅收政策。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評估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對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獨立評估。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涉及區內企業的壟斷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建立國際仲裁、商事調解制度,完善糾紛調解、法律援助、仲裁工作機制。建立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的勞動保障監察和勞動爭議處理機制,依法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後,本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自貿試驗區可以直接適用。
各片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應當根據《總體方案》和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措施。
第五十五條 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管理辦法》(送審稿)分為10章,共有56條。
第一章總則。包括自貿試驗區管理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等內容,同時對複製推廣自貿試驗區改革試點經驗、建立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機制提出要求。
第二章管理體制。包括省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及各片區管理委員會職責等內容。明確各片區所在市和雄安新區是自貿試驗區建設的責任主體,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對各片區管委會實行業務指導。大興機場片區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劃內的範圍,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相關規定進行管理。省有關部門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發展需要,向片區管委會下放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
第三章投資改革。包括改革外資管理體制、放寬外資市場準入、建立外商投資服務體系、制定外商投資促進政策等內容。明確要全面落實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推動準入前和準入後管理措施的有效銜接;完善外商投資項目跟蹤服務和投訴工作機制,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
第四章貿易便利。包括積極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開展國際大宗商品貿易、促進航海運輸業和航空運輸業發展等內容,提出深入實施貨物狀態分類監管,依託現有交易場所依法依規開展礦石、鋼鐵、煤炭、木材、天然氣、糧食、食糖等大宗商品現貨交易,設立多式聯運中心等試點任務。
第五章金融創新。包括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推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建設雄安片區金融創新先行區等內容,提出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支持自貿試驗區內銀行按照規定發放境外人民幣貸款、支持股權眾籌試點在雄安股權交易所先行先試等措施。
第六章產業開放。包括支持生物醫藥產業開放創新、推動進口高端裝備再製造創新發展等內容,提出最佳化生物醫藥全球協同研發的試驗用特殊物品的檢疫查驗流程、搭建生物醫藥發展平台、加強生物醫藥研發創新、促進醫療器械產業發展以及建設國家進口高端裝備再製造產業示範園區、最佳化裝備製造產品進出口流程等措施;提出支持雄安片區發展數字商務,開展數據資產交易、數字內容加工運營,推動雄安片區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創新發展。
第七章協同發展。包括推動京津冀產業協同創新,支持北京中關村、天津濱海新區等與自貿試驗區深度合作創新發展。促進京津冀要素跨區域流動,支持北京非首都功能優先向自貿試驗區疏解轉移,對已在北京市、天津市取得生產經營資質、認證的企業搬遷到自貿試驗區後,經審核繼續享有原有資質、認證等。
第八章風險防範。包括綜合治理體系建設、外商投資安全審查、走出去風險防控、重大金融風險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數字商務事中事後監管等內容,明確以風險防控為底線,以分類監管、協同監管、智慧型監管為基礎,全面提升風險防範水平和安全監管水平。
第九章營商環境。包括深化“放管服”改革、實行“證照分離”全覆蓋、改革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完善人才引進和培養機制等內容,提出建立空間規劃、信息發布、統計報送、環境保護、稅收政策、總結評估、反壟斷審查、仲裁調解等工作機制。
第十章附則。提出我省出台的相關政策措施凡有利於促進自貿試驗區發展的均可直接適用,各片區可根據《總體方案》和《管理辦法》制定有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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