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規章大全(1950-2006)》主要內容: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高等教育學生管理規章大全
- 出版社: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
- 頁數:808頁
- 開本:16
- 品牌: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
- 作者:教育部高校學生司
- 出版日期:2007年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811190472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1950年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問題的幾點指示(1950年3月31日)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證明書及新生入學證件的幾個問題給華東教育部的批覆(1950年4月24日)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頒發畢業學生證書暫行辦法(1950年6月4日)
高等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1950年8月14日頒布)
專科學校暫行規程(教育部1950年8月14日頒布)
政務院關於工農速成中學和工農幹部文化補習學校學員學習期間工作年限如何計算問題(1950年12月14日)
1951年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1951年暑期招考轉學生辦法(1951年6月8日)
政務院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摘)(1951年10月1日頒布)
1952年
教育部關於理、工學院三年級學生提前畢業問題的幾點指示((52)高二字第1號 1952年1月3日)
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轉學問題的指示(1952年6月6日)
1953年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畢業證書格式及驗印辦法作若干修改的通知((53)人學馬字第161號1953年4月15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工業學校專修科問題的通知(1953年5月6日)
高等教育部附發《關於華東區高等學校處理學生學籍問題的若干規定》希參考試行的通知((53)人學楊字第236號 1953年5月23日)
附 關於華東區高等學校處理學生學籍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學生更改姓名、年齡、籍貫的指示((53)人學楊字第352號1953年7月10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患病學生的處理問題給北京工業學院的復函((53)入學周字
第368號1953年7月2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患長期慢性病學生的幾項處理原則((55)計財宗字
第400號 1953年8月24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學生學籍的兩個問題給華東高等教育局的批覆((53)人學周字
第555號1953年9月10日)
1954年
高等教育部關於患病不能堅持學習或基礎過差留級後仍不能跟班學習的調乾學生處理問題((54)人學吳字第175號 1954年5月13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歸國華僑學生插入高等學校的辦法((54)人學崔字第181號 1954年5月14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學生因病及因基礎太差要求緩修或免修學習課程並延長學習年限問題給同濟大學的批覆((54)工教曾字第848號 1954年6月23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頒布《高等學校課程考試與考查規程》及其施行中應注意的事項的幾點指示((54)教指黃字第104號1954年7月9日)
附屬檔案 高等學校課程考試與考查規程
高等教育部關於一九五四年暑期畢業學生的畢業證件問題的通知((54)工教黃字第1141號 1954年8月1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新生要求休學的處理問題給中山大學的復函((54)人周字第148號1954年12月1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大行政區建制撤銷後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驗印辦法((54)人周字第115號 1954年12月15日)
1955年
高等教育部關於本年畢業班不及格學生的處理辦法的通知((55) 廳秘黃字第140號 1955年6月22日)
附屬檔案 關於1954年暑期畢業學生的畢業及發畢業證件問題
高等教育部關於本年度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的畢業證書式樣及驗印手續問題
給北京鋼鐵學院的復函((55)工袁字第1202號 1955年6月27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工業學校改變學制應注意事項的通知((55)工曾字第1266號 1955年7月6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因政治歷史問題不能分配工作的本屆畢業生能否發給畢業證書問題((55)人二丁字第219號 1955年11月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發布“高等學校課程考試和考查規程”的通知((55)教指曾字第402號1955年12月15日)
附屬檔案一 高等學校課程考試和考查規程
附屬檔案二 高等學校課程考試和考查規程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1956年
高等教育部函復關於高等學校課程的考試和考查問題((56)教指載字第13號 1956年1月16日)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失業、失學知識分子參加工作前在革命大學或其他訓練班學習的
時間是否計算工作年限問題的復函((56)國人事字第431號 1956年2月23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在高等學校試行國家考試的通知((56)教指黃字第101號 1956年5月14日)
附屬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國家考試條例草案
高等教育部各校給予學生正式行政處分後應及時通知學生家長((56)工曾字第456號 1956年3月16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本年高等學校畢業班不及格學生的處理辦法((56)教指黃字第102號 1956年5月30日)
高等教育部復各校所提有關“高等學校課程考試考查規程”中的幾個問題((56)綜於大字第693號 1956年6月29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處理學生復學、轉學問題給東北師大的復函((56)高師人柳字第165號1956年7月27日)
國務院關於處理高等學校調乾學生和工農速成中學學生退學問題的通知(1956年9月14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妥善處理學生申請退學問題的通知((56)學丁字第439號 1956年12月1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本學期考試考查工作的意見((56)教指楊字第285號1956年12月21日)
1957年
高等教育部關於暫停在高等學校試行國家考試的通知((57)教指黃字第33號 1957年3月4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1956年畢業班不及格學生的處理問題的通知((57)教指黃字第44號1957年3月25日)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57)國人事字第909號 1957年6月12日)
高等教育部轉發國務院“關於處理高等學校退學的調乾學生、工農速成中學退學和畢業的學生問題的補充通知”((57)學宋字第170號 1957年7月5日)
附屬檔案 國務院關於處理高等學校退學的調乾學生、工農速成中學退學和畢業的學生問題的補充通知(直習字第30號 1957年6月21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高等工業學校幹部特別班的學員升人本科學習的幾項規定((57)工於治字第171號 1957年8月6日)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軍大、革命大學學員學習期間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復函((57)國人辦發字第3021號1957年10月22日)
高等教育部關於補發1955年或1955年以前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畢業文憑不必報我部驗印的通知((57)教指周字第125號 1957年12月7日)
1958年
高等教育部關於試行“關於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草案)”的通知((58)學丁字第126號 1958年2月13日)
附屬檔案 關於處理高等學校學生轉專業、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問題的規定(草案)
國務院人事局關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前後患病期間待遇問題的復函((58)國人辦發字第3343號 1958年2月22日)
教育部關於摘要轉發“外交部、華僑事務委員會關於華僑教師要求補發證件的處理原則”的通知((58)高學丁字第56號 1958年3月26日)
1960年
1962年
文摘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學校的宗旨為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五章的規定,以理論與實際一致的教育方法,培養具有高級文化水平,掌握現代科學和技術的成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高級建設人才。
第二條高等學校的具體任務如下:
(一)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革命的政治及思想教育,肅清封建的、買辦的、法西斯主義的思想,樹立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發揚為人民服務的思想;
(二)適應國家建設的需要,進行教學工作,培養通曉基本理論並能實際運用的專門人才:如工程師、教師、醫師、農業技師、財政經濟幹部、語文和藝術工作者;
(三)運用正確的觀點和方法,研究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哲學、文學、藝術,以期有切合實際需要的發明、著作等成就;
(四)普及科學和技術的知識,傳播文學和藝術的成果。
第三條高等學校包括大學及專門學院兩類。為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得設立專科學校,其規程另定之。
第四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的設立與停辦,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以下簡稱中央教育部)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以下簡稱政務院)決定之。
第五條大學及專門學院設若干學系,其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教育部決定之。
第六條大學如有必要,得設學院,並在學院內設若干學系;學院及學系的設立或變更,由中央教育部決定之。
第七條大學及專門學院修業年限,依各該系課程的繁簡分別規定以三年至五年為原則。
第八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為培養及提高師資,加強研究工作,經中央教育部批准,得設研究部或研究所,其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大學及專門學院為適應國家建設的急需,經中央教育部批准,得附設專修科及訓練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