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體操協會成立於1954年,是全國性民眾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是執行機構,秘書處處理日常工作。
中國體操協會於1956年8月加入國際體操聯合會。1964年,中國體操協會因不滿國際體操聯合會某些領導人製造所謂“兩個中國”的陰謀而退出該會。1978年10月,國際體操聯合會恢復中國體協合法席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體操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Gymnastics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54年
- 成立地點:北京
- 法定代表人:繆仲一
建設宗旨
主要職能
理事成員
組織機構
組織章程
一、積極宣傳和開展體操、藝術體操活動,努力推進“奧運爭光計畫”和“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
二、全面負責本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項目發展規劃和有關方針政策;
三、負責本項目優秀運動隊伍的建設和後備人才的培養,選拔和推薦國家集訓隊教練、運動員,負責組織全國的集訓,努力提高隊伍的訓練水平;
四、負責本項目全國競賽的組織與管理,研究制定競賽制度、計畫、規程和裁判法。負責審批和組織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比賽與活動;
五、負責協調和組織體操、藝術體操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和培訓工作,制定運動員、裁判員技術等級制度,負責審查和向有關行政部門報批,參與教練員的技術職稱評定工作,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和處理;
六、負責組織、舉辦體操、藝術體操全國性會議,積極開展體操、藝術體操項目的科學研究,組織國際國內的技術調研,出版專業刊物;
七、積極開展國際交往和技術交流,負責出訪團隊的選拔與組織;
八、積極宣傳體操、藝術體操,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和幫助,擴大經費來源和協會實體化後開展與項目有關的經營活動,增強自我發展的活力和後勁; 九、廣泛團結社會各界,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本會吸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城市、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體操運動組織為團體會員,中國體操協會只承認上述各地區或系統的一個體操協會組織,而該協會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所批准。各會員協會對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活動擁有管理的權力。
第七務 會員的權利
二、有權申請並舉辦中國體操協會指定的國際、國內賽事;
三、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有權監督中國體操協會的工作;
五、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六、有權申請退出協會。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 積極參加和承擔本協會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三、 按時交納會費。
一、 協會組織章程;
二、 協會組織在當地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審批證明和登記表的複印件;
三、 協會的組織狀況。
一、 不向中國體操協會支付應交納的款項;
二、 嚴重違反中國體操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三、 造成重大政治影響,重大經濟損失或損害協會名譽。
一、 各團體會員推選的代表;
二、 國家體委行政主管部門推選的代表;
三、 與體操運動有關的訓練、科研、教學部門推選的代表;
四、 積極支持體操運動,並為體操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企業的代表;
五、 社會和體操、藝術體操界各名人士的代表。
一、 通過和修改中國體操協會章程;
二、 通過和審議工作報告;
三、 選舉或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四、 審議有關提案和決議。
第二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必須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