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音樂學院章程

中國音樂學院章程

《中國音樂學院章程》經北京市教育委員會評議,2017年2月14日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京教函〔2017〕51號核准,於2017年9月27日正式公布生效。

章程採用章節體,共9章、82條,分別是總則、管理機制、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經費資產後勤、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學校標識、附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音樂學院章程
  • 核准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 發布文號:京教函〔2017〕51號
  • 章條數:9章、82條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

核准公告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核准中國音樂學院章程的通知
京教函〔2017〕51號
中國音樂學院:
你校關於核准章程的請示相關材料收悉。經市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領導小組和市屬高等學校章程建設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議,現予核准。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正式文本。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並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實施。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17年2月1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音樂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以中國音樂教育和研究為主要特色,培養從事中國音樂理論研究、創作、表演和教育的高級專門人才的高等音樂學府。學校於1964年在周恩來總理的親自提議和關懷之下建立。
中國音樂學院成立之後由文化部主管,2000年,轉歸北京市管理。1981年,學校被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確定為國家首批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05年,成為國家首批藝術碩士(MFA)授權單位;2006年,被確定為博士學位授權單位;2012年,學校被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批准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2012年,學校被教育部確定為“接受中國政府獎學金來華留學生高等院校”。
中國音樂學院秉承中國音樂藝術傳統,汲取世界民族音樂文化的優秀成果,以“仁愛、誠信、博學、精藝”為校訓,以建設“承國學、揚國韻、育國器、強國音”的世界一流音樂院校為目標,以培養中國音樂人才及弘揚中國音樂文化為己任,努力成為“中國音樂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基地、中國音樂科研和信息的中心、中國音樂對外交流和傳播的視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大學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音樂學院,英文名稱為China Conservatory of Music。
學校法定住址為北京市朝陽區安翔路1號。學校設有中國音樂學院附屬中等音樂專科學校。
第三條 學校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舉辦、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高等音樂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舉辦者對學校擁有管理、監督和考核權利。學校的分立、合併、終止等重要事項,依照法定程式報舉辦者批准。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開展繼續教育和社會培訓,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文化自信、文化自覺、國際視野和創新精神的中國音樂高層次人才。
第六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屬於非營利組織,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文化傳播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依法依規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音樂學院委員會(簡稱“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依法治校、師生為本、學術自由。
第八條 學校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九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的原則,防範和抵禦校園傳教滲透。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學校黨委由全體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黨委對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實行代表任期制。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並報上級黨委批准。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委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的全面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黨委常委會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原則上每半月舉行一次會議,如遇重大事項或緊急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特殊情況可委託黨委其他領導同志主持。
學校黨委常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問題,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列席人員根據會議需要由黨委書記審定,不參與表決。
第十三條 書記辦公會是學校黨組織處理黨務工作、對黨建或黨務有關事項研究和推動的工作會議。書記辦公會由黨委書記主持。
書記辦公會成員由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負責人和專職紀委副書記等組成,其他黨委常委(委員)、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列席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
第十四條 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紀律規定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定、變更、撤銷黨委內設部門,並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其職能。內設部門依照分工和職能,履行各自的職責。
學校黨委內設部門負責人由校黨委(常委)會任免。
第十六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長職數按上級規定設立。校長、副校長由北京市委決定、市人民政府任免。
第十七條 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各項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招生就業、教學科研、國際合作、校園建設、後勤保障、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擬定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按程式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代表學校對教職員工進行聘任、解聘、獎勵或處分;
(五)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六)代表學校對外簽署各類協定和其他具有法律意義的檔案;
(七)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學校資產,維 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八條 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分管校領導分工負責、相關內部組織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和主持,特殊情況下可授權副校長主持。
校長辦公會成員由校長、副校長、分管行政工作的黨委領導、校長助理、校長辦公室主任組成;校長可邀請黨委其他領導出席校長辦公會;列席人員由校長審定。
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周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舉行。會議採取集體討論的方式,由校長在充分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做出決定。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可依法設立、變更、撤銷內部行政部門,併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依分工和授權履行職責。
行政管理部門、教學業務單位負責人的任用由黨委依據程式研究決定,校長任免。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學術委員會,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下設若干相關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各項工作。學術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提名,根據學校教學實際情況,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不同學科、專業的全體正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推薦,經學校黨委批准產生。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校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審核學校學科專業的設定、調整、變化,以及相關的教學計畫、培養方案等檔案資料;
(六)擬定、審議學校的各項學術管理條例制度;
(七)審議學校師資隊伍建設規劃;評價擬引進人才的學術水平並提出擬聘崗位職務建議;
(八)審議學校對外重大學術交流事宜;
(九)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十)修訂學術委員會章程和細則。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學位評定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位評定、授予工作的專門機構。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主席主持開展工作,委員會主席由校長或主管教學的副校長擔任。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遴選決定,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學位授予標準與細則;
(二)做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準和辦法;
(五)裁定有關學位爭議,做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做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教學工作委員會,制定教學工作委員會章程。教學工作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是負責指導教學工作和教學管理的專門機構。
委員會主任由校長擔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學副校長、主管學生工作副書記擔任,委員由各相關教學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
教學工作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與修訂各專業培養方案和指導性教學計畫;
(二)審核每學期擬開設課程;
(三)審核與教學相關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組建其他學術和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或領導小組,依據學校授權,按照各自章程或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工作報告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的原則、辦法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由校長頒布施行;
(三)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
(四)根據主管機關的部署參與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選;
(五)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屆3至5年,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要問題,經教代會執委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或教代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經校黨委批准,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大會的決議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研究生委員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組織的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附屬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定若干系部,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系部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不同的教研室、研究室、實驗室等部門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二條 系部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範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範有序地賦予系部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系部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三十三條 系部黨組織負責系部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系部的貫徹執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三十四條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系部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 系部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系部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部最高決策機構。
第三十六條 中國音樂學院附屬中等音樂專科學校於1964年與中國音樂學院同時建校,是面向全國招生的北京市和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肩負為民族音樂事業發展培養優質生源的任務,應在和大學不斷共融中提高人才素質和培養質量。
第三十七條 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定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式由校長聘任。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和教師職務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考評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條 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履行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條件和機會,經學校批准可在校外或社會上兼職任職;
(三)獲得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的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對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的異議和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守法愛國,規範言行;
(二)聞道向上,為人師表;
(三)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四)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四十四條 學校實行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四十八條特聘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四十九條學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教師提出的維權、申訴等要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受理。

第五章

學 生
第五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依規錄取,取得入學資格,接受學校教育的受教育者,分為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成人高等教育學生以及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條 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藝術實踐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人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普通高等教育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遵守社會公德、公序良俗;
(二)勤學修德,慎思篤行,尊敬師長;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為學生在學習和生活方面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並對學生提出的維權、申訴等要求責成相關部門進行受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十七條 成人高等教育、在職學習、在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的受教育者,其權利和義務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或另行約定。

第六章

經費、資產、後勤
第五十八條 學校的舉辦者不斷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提供辦學經費;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九條 學校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構建財務監督體系,規範學校經濟秩序,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六十一條 財政補助收入、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六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據專門法規開展行政監察和內部審計,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接受審計機關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對學校與資源利用有關的業務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審查,並進行確認、評價、諮詢,完善管理控制、防範風險、創造效益。
第六十四條 學校的國有資產是指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五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管理、保護、合理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及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六條 學校不斷完善和提高后勤管理和服務質量,完善服務保障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六十七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學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六十九條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條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七十一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七十二條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全國各地的文化教育支援。
第七十三條學校設立“北京中國音樂學院教育基金會”,性質是非公募基金會。旨在傳承民族音樂藝術,培養民族音樂人才,弘揚民族音樂文化;用於獎教助學,支持教學科研、學術交流、藝術實踐、社會實踐、學校發展及與音樂相關的公益事業等。
第七十四條中國音樂學院校友包括在中國音樂學院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七十五條學校設立校友會,對校友事務實行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學校標識
第七十六條 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校徽。
校徽由以下幾部分組成:主體是編鐘造型,代表中國傳統音樂;上面是中文的“中國音樂學院”字樣;下面是英文的校名;校徽中間下半部是建校年份“1964”。
第七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仁愛、誠信、博學、精藝”。
第七十八條學校校慶日為9月21日。
第七十九條學校的網址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北京市教委核准備案。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黨院辦監督實施。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委核准,學校向社會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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