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協會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民間外交工作的全國性人民團體,它以增進人民友誼、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為宗旨。在二十一世紀的國際舞台上,它代表中國人民同各國對華友好的團體和各界人士進行聯繫,開展相互間交往,努力貫徹中國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開展多層次、全方位的民間友好外交工作。它的各項活動受到中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和贊助。它已和世界上130個國家的550個民間團體和組織機構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現任會長為陳昊蘇。
協會信息
中國韓國友好協會(英文名稱: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成立於1993年6月29日,是由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中韓友好事業的各界人士共同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民間團體,是中國與韓國開展民間交流的重要視窗。
協會以增進中韓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中國與韓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各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宗旨。
協會自成立以來,配合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對韓民間交流工作,先後與韓國韓中友好協會(會長:朴三求)、韓中親善協會(會長:李世基)、韓國地方自治團體國際化財團(理事長:李相昊)、韓國文化交流財團(理事長:李施英)等多個組織建立了友好合作關係,交往範圍不斷擴大、交流內容不斷豐富。曾經多次組織中韓聯誼大會、友好城市大會,舉辦演出和展覽,開展中韓青少年交流,並為兩國企業合作牽線搭橋。
為擴大協會影響、加強對韓交流,2005年新年伊始,協會進行全面改組,進一步完善協會組織結構,並對協會章程進行修訂,建章立制,為協會未來的發展打下良好的基礎。
今後協會將通過協會網站與社會各界加強聯繫,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擴大影響,為熱心中韓友好事業的人士提供交流平台,繼續為推動中韓友好關係全面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中韓友好協會與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密切相關。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中韓友好協會的發起單位之一,也是中韓友好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中韓友好協會秘書處設在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亞非工作部,中韓友好協會協助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開展對韓民間交流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是中國-韓國友好協會。
英文名稱是:CHINA—REPUBLIC OF KOREA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以下簡稱全國對外友協)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熱心中韓友好事業的各界人士共同發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
本會旨在促進中國與韓國在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體育、衛生和旅遊等各方面的合作,增進中韓兩國和兩國人民間的相互了解和友誼,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組織形式
本會採取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形式,接受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台基廠大街一號。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
在中國與韓國之間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包括:
(一)推動雙方的人員往來與信息交流,增進雙方人民之間的理解、信任和友誼;
(二)推動雙方的經濟合作與文化交流;
(三)推動雙方在科技、教育、環保等專業領域的互利合作;
(四)推動雙方地方政府和城市之間建立友好合作關係;
(五)舉辦各種形式的研討會、展覽會及洽談會,並為會員提供有關的諮詢與服務;
(六)通過會刊、網站等形式,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七)開展有關的社會公益活動;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類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國內合法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個人會員是指熱衷於中韓友好事業的政府行政人員、企事業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及相關人士。
第八條 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的章程;
(二) 自願提出申請;
(三) 按期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 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 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會員接到批准入會通知後,交納會費;
(四) 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獲得協會的服務;
(四) 對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參與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及時準確地提供協會需要的信息和資料;
(五)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會員退會或被除名,則喪失會員的一切權利且本會不退還已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的退出
(一)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二)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自動退會:
1) 不交納會費達1年以上;
2) 連續不參加本會活動達1年以上;
3) 團體會員解散、破產、停業、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註銷。
第十三條 會員的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經到會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1)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2) 有損害本會名譽和信譽的行為;
3) 有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商業道德的行為;
4) 有受刑事處罰的行為(過失犯罪除外)。
對被除名的會員,將收回會員證並在協會內部進行通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 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二) 審議並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 批准、修改協會章程;
(四) 研究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時,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協批准同意。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根據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協會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需由推薦單位提出,經秘書處提名,報全國對外友協批准同意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報全國對外友協批准同意;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五)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 決定設立並領導分支機構的工作;
(八) 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九)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理事的變更和增補;
(十一) 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常務副會長主持,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為本協會會長,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任法定代表人時,應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會長: 會長由秘書處提名,報有關業務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經理事會通過產生。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代表本協會出席重大外事活動;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
原則上由全國對外友協主管韓國事務的副會長擔任。常務副會長經秘書處提名,報有關業務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經理事會通過產生。常務副會長對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副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責;
(二)指導並監督秘書處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副會長:
副會長由秘書處提名,報有關業務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經理事會通過產生。副會長為常務理事會成員,行使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常務理事職權。
第三十條 秘書長: 原則上由全國對外友協亞非部主管負責人擔任。秘書長經秘書處提名,報有關業務和人事主管部門批准,經理事會通過產生。秘書長對常務副會長和常務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專門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處負責檢查、督促和處理決議實施的有關重大事項。第三十二條 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其他成員組成,設在全國對外友協亞非部。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三條 秘書處本著精幹、高效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
第五節 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四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任務如下:
(一) 專業委員會由秘書處提名經理事會通過產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負責處理本專業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 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訂工作條例,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 會費收入;
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本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報送全國對外友協、民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二) 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三) 單位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 政府資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包括:?
(一) 召開會議、舉辦活動的費用;
(二) 編印刊物、資料及宣傳費用;
(三) 辦事機構的日常辦公經費及聘任人員的報酬;
(四) 協會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經費開支。
第三十八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大會通過後,需提交至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終止程式
本協會完成本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全國對外友協審查同意。在終止前,須在全國對外友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全國對外友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章程的解釋權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未列入章程之事項
未列入章程之事項,按有關規定或一般慣例執行。
常務委員會
會 長
| | |
|
| 男
| 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副會長,中國國際交流協會副會長
|
| | |
常務副會長
| | |
馮佐庫
| 男
|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 | |
副會長
| | |
| 男
| 原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 男
| 中國人民大學校長
|
| 男
| 首任駐韓國大使
|
| 男
| 中國棋院顧問 中國圍棋協會會長
|
周建和
| 男
| 香港莊勝集團總裁
|
理事名單
白 銳
| 男
| 中國留學人員聯誼會韓國分會會長
|
程玉潔
| 女
|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院研究員
|
| 男
| 中國駐日本使館公使
|
宋耀明
| 男
| 商務部亞洲司副司長
|
艾宏歌
| 男
| 中國駐韓國使館教育參贊
|
吳金光
| 男
| 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際司副司長
|
鄭淑玲
| 女
| 建設部外事司副司長
|
趙永紅
| 女
| 信息產業部外事司副司長
|
盧肖平
| 男
| 農業部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
梁 彥
| 男
| 國家發改委中小企業司副司長
|
柳 芳
| 女
| 民航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
周桂珍
| 女
| 國家廣電總局國際合作司副司長
|
劉寶利
| 男
| 國家體育總局對外聯絡司副司長
|
萬學軍
| 男
| 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副秘書長
|
鄒曉巧
| 女
| 全國婦聯國際部部長
|
楊曉軍
| 男
| 中國貿促會國際聯絡部副處長
|
潘友生
| 男
| 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趙燕南
| 女
| 天津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梁國輝
| 男
| 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調研員
|
王永貴
| 男
| 遼寧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蔡長清
| 男
| 吉林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
張海華
| 女
|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
李寧寧
| 男
| 江蘇省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
|
陸國灝
| 男
| 浙江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付勁松
| 男
| 河南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龐力平
| 男
| 湖南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王世彤
| 男
| 廣東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曾小華
| 男
| 廣西關族自治區外事辦公室副主任
|
王 雯
| 女
| 重慶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副會長
|
秦 琳
| 女
| 四川省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會長
|
丁章華
| 女
| 江蘇省揚州市外辦是黨組書記
|
鄧清
| 女
| 江蘇省揚州市外辦主任
|
| 男
| 煙臺市友協副會長
|
| 男
| 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所長
|
| 男
| 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副主任
|
| 男
| 北京國際城市發展研究院院長
|
姜正模
| 男
| 中國人民大學韓國研究中心教授
|
蔣正才
| 男
| 前中國駐韓國釜山總領館總領事
|
金景一
| 男
| 北京大學朝鮮文化研究所所長
|
李明星
| 男
| 中國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
|
朴光海
| 男
|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
|
朴鍵一
| 男
| 中國社會科學院亞太研究所所長助理
|
戚保良
| 男
| 中國現代國際關係研究所朝鮮半島研究室主任
|
沈定昌
| 男
| 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
沈義琳
| 女
| 中國社科院文獻研究中心
|
於美華
| 女
| 中國改革開放論壇朝鮮半島和平研究中心主任
|
趙虎吉
| 男
| 中央黨校政法部室主任
|
鄭小提
| 女
| 北京巴羅克室內合唱團 團長
|
朱 彤
| 男
| 中央電視台文藝中心主任
|
溫 憲
| 男
| 人民日報國際部副主任
|
羅 輝
| 男
| 新華社對外部外事室副主任
|
朱正善
| 女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朝語部主任
|
| 男
| 中國五礦進出口公司海外部總經理
|
董建軍
| 男
| 中國對外貿易運輸集團總公司副總裁
|
蔣 宏
| 男
| 中國中鋼集團副總裁
|
瞿文初
| 男
|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副總裁
|
王立軍
| 男
| 中國銀行總行海外機構管理部總經理
|
劉明輝
| 男
| 中燃投資有限公司總裁
|
史維學
| 男
| 北京中邦亞科貿集團董事長
|
張 蘭
| 女
| 北京北奧現星國際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張俊傑
| 男
| 北京北奧責任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張 蘭
| 女
| 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
| 男
| 北京秋瑞科貿有限公司總經理
|
| 男
| 山東萊州中華武校校長
|
| 男
|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亞非部處長
|
| 男
| 北京中和祭孔樂舞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董事長
|
| 男
| 山東大學韓國學院院長
|
吳 霞
| 女
| 北京百工坊文化發展公司
|
專家委員會
中韓友好協會專家委員會名單
|
張蘊嶺
| 中國社科院國際問題研究學部主任
|
朴鍵一
| 社科院亞太研究所所長助理
|
戚保良
| 中國現代國際問題研究院朝鮮半島研究室主任
|
趙虎吉
| 中央黨校政法部室主任
|
虞少華
|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亞太研究室研究員
|
趙晉平
|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外經部副部長
|
張燕生
| 國家發改委對外經濟研究所所長
|
李明星
| 中國企業聯合會副理事長
|
李 曉
| 吉林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
|
徐文吉
| 吉林大學東北亞研究中心教授
|
沈定昌
| 北京大學韓國學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
|
牛林傑
| 山東大學韓國學院院長
|
徐寶康
| 人民日報國際部高級記者
|
苑 利
| 文化部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員
|
拜根興
| 陝西師範大學教授
|
媒體委員會
中韓友好協會媒體委員會人員名單
|
徐寶康
| 人民日報高級記者、中國社科院半島問題特約研究員
|
溫 憲
| 人民日報高級記者
|
韋冬澤
| 人民日報國際部記者
|
朱克川
| 新華社高級記者、世界問題研究中心研究員
|
姬新龍
| 新華社高級記者、駐首爾首席記者
|
張 利
| 新華社參編部記者、編輯
|
王 緬
| 新華社參考訊息編輯
|
李寶東
| 新華社編輯、記者
|
張 哲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新聞中心國際部副主任
|
全宇虹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新聞中心時政部副主任
|
金東光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朝語部主任
|
朴明國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朝語部副主任
|
金泰根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朝語部記者
|
陳俊才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
劉經哲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
張元天
| 中國國際廣播電台
|
曹世功
| 經濟日報高級記者
|
徐志堅
| 法制日報國際新聞編輯室副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