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豪才(1934年3月-2018年2月12日),男,漢族,祖籍福建安溪,1934年3月出生於新加坡,致公黨成員、中共黨員,中國現代行政法學的開拓者、奠基人。曾任第九屆、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
2018年2月24日,羅豪才同志遺體在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火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豪才
-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新加坡
- 出生日期:1934年3月
- 逝世日期:2018年2月12日
- 畢業院校: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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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生平
1951年4月至1952年7月,在新加坡被英殖民當局監禁。
1952年至1956年,廣東省廣州知用中學、江蘇省無錫市第一中學學習。
1956年至1960年,北京大學法律系學習。
1960年至1984年,北京大學法律系助教、講師、系副主任。
1984年至1985年,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進修。
1985年至1986年,北京大學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
1986年至1992年,北京大學副校長、教授,北京市僑聯主席,中國僑聯副主席,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
1992年至1993年,致公黨中央副主席,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大學副校長,北京市僑聯主席。
1993年至1995年,致公黨中央副主席,全國政協副秘書長,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北京大學副校長。
1995年至1996年,致公黨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副秘書長,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6年至1997年,致公黨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7年至1998年,致公黨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8年至1999年,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中國僑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999年至2000年,全國政協副主席,致公黨中央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2000年,任全國政協副主席(至2008年3月),致公黨中央主席(至2007年12月),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會長,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2007年至2016年12月,任中國人權研究會會長 。
第八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第九屆、第十屆全國政協副主席。
人物緬懷
2018年2月12日,羅豪才逝世,享年84歲。
2018年2月24日,羅豪才同志遺體在北京八寶山革命公墓火化。
羅豪才同志病重期間和逝世後,習近平、李克強、張德江、俞正聲、張高麗、栗戰書、汪洋、王滬寧、趙樂際、韓正、江澤民、胡錦濤等同志,前往醫院看望或通過各種形式對羅豪才同志逝世表示沉痛哀悼並向其親屬表示深切慰問。
2018年2月24日,黨和國家有關領導同志前往送別或以各種方式表示哀悼。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羅豪才同志生前友好和家鄉代表也前往送別。
重要講話
更多地體現西方價值觀,對亞洲文明和發展中國家的價值觀反映不夠,在繼續強調傳統人權保障的同時,應更加關注生存權、發展權、環境權等。他把人權保障“中國模式”概括為四個特點。 一.中國人權保障堅持一個基本理念,即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
二.中國人權法治在處理權利和義務關係時,主張既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通過規範公共權力來保障和發展人權;
三.中國促進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的均衡發展,切實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保障人權的首要位置;
四.中國努力實現人權普遍性原則和特殊性原則相統一。反對任何國家藉口人權問題干涉他國內政。中國人權發展與發展民主政治、建設市場經濟、構建和諧社會、弘揚民族文化相結合,並推動了社會轉型和科學發展。
羅豪才表示,中國人權事業在六十年來實現了歷史性發展。目前,中國已經參加了包括《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內的二十五項人權公約,形成了以憲法為統率的人權法體系。中國政府在今年四月公布了《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它是當前對推進人權保障的綱領性政策檔案,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一百六十多項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