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本會的宗旨是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規範、自律、協調作用,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服務;努力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根據協會章程,本協會將對會員單位和會員個人承擔行業服務指導、自律維權、監督管理的職責,是政府與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聯繫溝通的橋樑和紐帶,是推動、指導全國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權益的中堅力量和代表。
本會主要職能和任務是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衛生計生工作方針政策,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改革、發展與建設;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和諧的服務秩序,針對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狀況、主要困難和訴求,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政府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組織社會力量和專家學者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各種服務,包括業務培訓、管理諮詢、臨床技術推廣、學科建設、醫學繼續教育和人才培養等;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投資參與非公立醫療機構建立和發展,大力開展行業及國際間交流與合作。協會工作職能部門有 “六個部”、“兩個中心”,即:辦公室、會員組織部、學術培訓部、醫療投融資服務部、人才技術服務部、自律維權部、醫療質量評價中心和信息中心。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的成立,充分體現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和“四中”全會關於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作用的精神,充分體現了黨和政府進一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積極推進非公立醫療機構健康發展的方針政策。標誌著我國近20餘萬家非公立醫療機構有了自己的家,有了代表他們利益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她標誌著我國非公立醫療事業已邁入里程碑發展的歷史階段。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會長:李月東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郝德明 副會長兼秘書長:郝德明
郝德明,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發起人。上海交大客座教授、國家健康產業研究院專家顧問,國家發改委健康服務業質量指導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非公立醫院評價指南》編委會主任委員,中信醫療健康產業投資集團等上市企業專家顧問、獨立董事。長期從事醫師註冊與考核、網際網路移動醫療、社會辦醫投融資、非公立醫療機構評價體系研究與實踐。主編《中國非公立醫療行業調研報告》、《中國社會辦醫投融資平台》、《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第三方評價體系建設》等著作。
駐會副會長:趙書貴
趙書貴,研究員,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駐會副會長、原健康報社黨委書記、副社長,原中華醫學會黨組成員、機關黨委書記、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原國家醫學考試中心副主任(副司局級主持工作),畢業於北京醫學院醫學系,在北京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從事內科臨床工作,1978年調往衛生部先後在教育局、人事司、辦公廳、科教司任職工作。
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駐會副會長趙書貴 機構設定 會議決定設立 8 個辦事機構,分別為"六個部兩個中心", 六個部門分別是:辦公室、會員組織部(兼對外聯絡部工作)、 學術培訓部、投融資服務部、人才技術服務部、自律維權部。 兩個中心是:醫療質量評價中心、信息中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Non-government Medical Institutions Association(縮寫:CNM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非公立醫療機構、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有關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執行國家衛生計生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規範、自律、協調作用,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服務;努力提高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推動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計生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重大工作部署,做好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促進非公立醫療機構的改革、發展與建設。
(二)依法維護非公立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非公立醫療機構和諧的服務秩序。
(三)針對非公立醫療機構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向國家主管部門反映非公立醫療機構的發展狀況主要困難和重點訴求,為國家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政府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幫助各省/區/市非公立醫療機構協會開展相關工作。
(五)組織社會力量和專家學者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提供各種服務,包括業務培訓、管理諮詢、臨床技術推廣、業務諮詢等。
(六)積極組織、策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動員社會資本在欠發達地區投資舉辦醫療機構,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以多種形式支持基層和欠發達地區衛生事業發展。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表彰和獎勵會員中的先進典型和優秀成果,組織相關評選活動。
(八)根據規定編輯出版非公立醫療領域科學管理、學術研究等期刊、信息資料等。
(九)積極開展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促進與其他國家或地區有關社會團體、非公立醫療機構之間的管理經驗分享和臨床技術交流。
(十)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獲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門診部和個體診所、醫學檢驗所)、為非公立醫療機構服務的企業和科研、教育機構,以及地方相關社會團體等有關單位和組織,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五)參與醫改政策研究的專家學者或者在非公立醫療機構中從事管理的有關個人,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初步進行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本會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非公立醫療機構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修改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選舉辦法;
(六)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 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九、十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醫療衛生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決定本會內設機構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4年8月17日第一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