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青少年宮協會章程
- 外文名:CHINA NATIONAL YOUTH PALACE ASSOCIATION
- 縮寫:CNYPA
- 宗旨:推動青少年宮可持續發展。
協會簡介,工作宗旨,基本任務,業務範圍,會員,會員申請條件,會員入會程式,會員權利,會員義務,組織機構,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章程的修改程式,附則,
協會簡介
中國青少年宮協會是由青年宮、少年宮、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活動營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動場所(以下簡稱青少年宮)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行業性團體,是青少年活動場所的行業指導、協調、管理和服務機構。
工作宗旨
促進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事業,服務青少年健康成長,推動青少年宮可持續發展。
基本任務
(一)團結和帶領各地青少年宮,努力承擔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的歷史使命,推動中國青少年社會教育的理論研究、社會實踐、組織建設、人才培養、公益活動和國際交流;
(二)針對青少年身心成長的特點,開展富有特色和實效的教育活動,對廣大青少年進行愛國主義、團隊精神、社會主義教育,努力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四有"新人;
(三)代表青少年宮的利益,維護青少年宮的合法權益;
(四)爭取政策支持,整合社會資源,為青少年宮的建設與發展、為青少年社會教育的穩步推進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和制訂行規行約及本行業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實施行業自律;
(六)指導省級青少年宮協會和各地青少年宮工作,組織工作交流和理論研究,提供戰略諮詢和信息服務;
(七)協調和服務各地青少年宮,發揮系統整體優勢,促進青少年宮社會效益、人才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
(八)培訓青少年宮工作人員,加強隊伍建設,表彰先進;
(九)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政府交予本協會辦理的有關事項。
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帶領各地青少年宮,實施青少年社會教育,促進青少年全面發展;
(二)組織開展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青少年喜聞樂見的活動;
(三)廣泛開展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各種培訓;
(四)實施全國性項目,幫助青少年學習、創業,更好地適應社會和實現自身發展;
(五)積極發展會員,指導、協調和服務會員單位、各地青少年宮開展工作;
(六)接受社會捐贈和政府資助,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七)開展研究工作,編輯、出版相關出版物,組織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制定行業標準,開展行業自律,實施行業監督,組織表彰獎勵,推動行業發展。
會員
會員申請條件
(一)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自願向中國青少年宮協會提出入會申請;
(三)在全國青少年宮業務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正式填寫《中國青少年宮協會會員登記表》並加蓋本單位及上級主管單位公章;
(四)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會員權利
(一)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有權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有權根據大會決議精神,獨立開展工作。
會員義務
(一) 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維護協會的名譽和利益;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並支持所在省級青少年宮協會工作。
組織機構
一、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和決定協會重大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協會設立理事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理事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出任協會理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三、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單位,其主要負責人擔任協會常務理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有權向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新一屆協會領導機構建議名單。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四、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向常務理事會負責,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本協會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本協會會長或會長指定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作為協會的主要負責人,享有理事、常務理事同等權利。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設名譽會長,由對本行業有特殊貢獻和影響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立監事會,監督本協會秘書處工作,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會設若干專門委員會,以研究、諮詢為主要職能,並可負責專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專門委員會的設立、調整及人選由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每年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開展文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及出納。會計人員實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堅決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協會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本章程經2005年9月中國青少年宮協會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