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

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是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15個下屬分會之一。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是國內從事電子防護元器件(供應/研發/生產/經銷/使用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分會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登記證書登記號為“社證字第3617—15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
  • 地區:中國
  • :第3617—15
  • 對象:企事業單位
介紹,業務範圍,

介紹

隨著IC工作電壓越來越低和電子電路越來越複雜,電子設備變得更加脆弱,因此迫切需要更嚴密的電子防護,為了實現行業良性發展,增強整體競爭力,由東莞市新鉑錸電子有限公司和寧波能士通信設備有限公司首先發起,鎮江電子管廠,鎮江恆業電子有限公司,寧波智發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南京淳光科技有限公司,張家港華泰放電管有限公司,深圳市檳城電子有限公司共同參與作為首批發起單位,共同成立了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分會下設技術標準組,市場推廣與服務組,供應商組,聯誼組4個工作小組。
分會於2010年6月23日於深圳召開了成立大會,中國電子元件協會溫學禮理事長等協會領導以及14個兄弟分會相關負責人到會祝賀分會成立。全體成員經過協商,推舉東莞新鉑錸電子公司曾獻昌先生為名譽理事長,深圳市檳城電子有限公司蔡錦波先生為理事長,常熟市雙華電子公司華鐘南先生為秘書長。分會的辦事機構為分會秘書處, 秘書處在分會理事會的領導子下工作,並嚴格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做好分會本身架構的建設和管理,並接受全體會員和上級部門的監督。
分會於2012年3月底召開一屆二次理事會全體會議,推舉能士智慧型港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岑紹能總裁為新任理事長,華鐘南先生為秘書長。

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作好行業管理工作,協助並促進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二)開展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如有必要,向相關方面提供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並推動電子防護元器件行業標準的制定。
(三)協調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關係,加強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積極加強會員間的信息交流,協調會員間的相互關係;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制定行業行規,規範行業經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七)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培訓和研討等活動。
附:《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
第二條 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電子防護元器件分會(以下簡稱“本分會”)是國內從事電子防護元器件(供應/研發/生產/經銷/使用等)相關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業務主管部門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分會宗旨是:“立足中國,放眼世界,推動電子防護元器件行業企業間的溝通與交流,提升系統管理和技術質量水平,倡導會員間企業發揮各自特長,加強優勢互補,協調統一市場行為,促進電子防護元器件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第五條 本分會會址設在廣東深圳。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在中國電子元件行業協會的指導下,主要任務是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溝通、協調、服務、監督作用,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主要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作好行業管理工作,協助並促進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二)開展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如有必要,向相關方面提供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參與並推動電子防護元器件行業標準的制定。
(三)協調本行業與相關行業的關係,加強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積極加強會員間的信息交流,協調會員間的相互關係;
(五)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制定行業行規,規範行業經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七)為會員提供各種形式的諮詢、服務、培訓和研討等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分團體會員和單位會員。
(一)團體會員:具有合法社團法人資格的相關行業組織;
(二)單位會員:電子防護元器件相關企業。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章程;
(二)自願提出申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相關資料;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會議和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提出建議;
(五)向分會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分會將以書面行式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分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損害本分會合法權益和名譽,經勸告無效的;
(三)單位性質改變已不再具備會員資格而未主動提出退會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不能超過二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分會內部的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分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召開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五)處理、協調本分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捐贈和政府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會員大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理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6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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