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雕塑學會

中國雕塑學會

中國雕塑學會成立於1992年5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下屬的全國性雕塑專業高層次學術、藝術團體,是中國雕塑界唯一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一級社團。

基本介紹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組織期刊,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1995年5月學會會刊創刊,初刊時名為《中國雕塑學會簡訊》,2002年改版成彩色版,定為雙月刊。2003年第一期起更名為《雕塑家通訊》。
2、1995年10月至2000年3月,經文化部批准,學會先後組織了9批共200多位雕塑家自費赴俄羅斯、法國、義大利、芬蘭、瑞典等國進行藝術考察和學術交流。
3、1998年10月-1999年5月,與首都城市雕塑藝術委員會共同主辦《城市雕塑與環境藝術系列講座》,共10講。
4、2000年10月和2002年6月,兩次組織雕塑家赴日本大分縣參加《第五屆大分亞洲雕塑展》和《第六屆大分亞洲雕塑展》。
5、2002年3月,與廣東省順德市人民政府聯合舉辦《順德城市景觀方案展》。
6、2002年6月-2003年9月,主持完成山西省大(大同)運(運城)高速公路沿線景觀雕塑建設。
7、2002年9月,以藝術指導單位的身份參與籌備、組織《2002中國北京·國際城市雕塑藝術展》。
8、2002年9月-2003年6月,與中央美術學院雕塑系共同主辦了一期研究生主要課程班。
9、2003年7月-9月,與中國美術家協會雕塑藝術委員會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合作,先後在克拉瑪依市和北京市舉辦《中國雕塑精品展》。
10、2003年8月,在上海主辦《公眾語言——2003對公共藝術的觀察》學術活動。
11、2003年9月23日,擔任由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建省文化廳、福建省建設廳共同主辦的《2003中國福州·國際城市雕塑藝術展》的藝術指導單位。
12、2003年9月26日,與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首屆“太行風”中國焦作城市雕塑藝術展》。
13、2003年11月,與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國美術家協會雕塑藝術委員會共同主辦《中國雕塑精品展·天津展》。
14、2003年12月-2004年9月,受南昌市人民政府委託,為南昌市“八一廣場”設計、製作大型組雕《八一廣場軍史浮雕》,在建國55周年前夕建成揭幕。
15、2004年初-9月,受中共葫蘆島市委、葫蘆島市人民政府委託,承擔“葫蘆島市飛天廣場暨廣場大型組雕”的整體設計、製作任務,在建國55周年前夕建成揭幕。
16、2004年2月-8月,先後在北京、上海、青島舉辦《五、六十年代的年輕女性——新中國第一代女雕塑家邀請展》。
17、2004年6月,與中國美術家協會、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中國美術館共同主辦《程允賢、程兵父子雕塑作品聯展》。
18、2004年7月,與長春市人民政府、全國城市雕塑建設指導委員會、中國美術家協會共同主辦《第七屆中國長春國際雕塑作品邀請展暨秘魯千年文化展》,這是中國雕塑學會第一次以主辦單位的身份參與這項展事。
19、2004年7月,與中央美術學院、中共臨沂市委、臨沂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臨沂紅色雕塑創作之旅》大型雕塑專題活動。
20、2004年9月,在北京、淮北等地組織了一系列紀念人民藝術家、中國現代雕塑的開拓者和奠基人、中國雕塑學會的創始人和第一任會長、雕塑藝術大師劉開渠誕辰一百周年活動。
21、2006年6月,與鄭州市人民政府、中國藝術研究院、新加坡創新國際諮詢聯盟聯合主辦《“中國鄭州國際城市雕塑藝術年”首屆國際雕塑精品展》。
22、2007年3月,與上海市城市雕塑委員會辦公室、上海世博局、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聯合主辦《雕塑與城市的對話――2007迎世博,上海國際雕塑年度展》。

建設宗旨

中國雕塑學會旨在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雕塑藝術工作者,繁榮雕塑創作,推動學術研究,促進對外交流,提高我國雕塑藝術水平。

團體會員

中國雕塑學會成立於1992年5月,首任會長為著名雕塑大師劉開渠先生,第二任會長為我國著名雕塑藝術家程允賢先生。現任會長為著名雕塑家曾成鋼先生。
中國雕塑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中國雕塑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現有全國各省市(包括港、澳地區)以及台灣地區個人會員近千人。中國雕塑學會下設辦公室、創作展覽部、會員工作部、對外聯絡部、學術研究部、公共藝術部、事業拓展部等七個職能部門,負責學會各項工作的開展;辦有雙月會刊《中國雕塑》和中國雕塑學會網站;還將定期舉辦“中國雕塑大展”,積極推進中國雕塑藝術作品在海內外的收藏與社會推廣工作。

組織期刊

《中國雕塑》創辦於2007年,到2011年12月為止已經出了26期。該期刊以叢書的形式,始終保持嚴肅的學術態度,研究和探索我國雕塑創作,繁榮雕塑事業的重大學術問題,為我國當代雕塑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做出了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會名稱
本團體名稱:中國雕塑學會 英文:China Sculpture Institute
第二條 學會性質
中國雕塑學會由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是由全國雕塑專業工作者和雕塑專業單位、團體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組合而成的高層次學術組織。
第三條 學會宗旨
中國雕塑學會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自覺遵守和維護國家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和諧社會的構建;團結、組織全國各民族雕塑藝術工作者,繁榮雕塑創作,推動學術研究,促進對外交流,提高我國雕塑藝術水平;為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藝術事業,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學會主管
中國雕塑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各項工作。
第五條 學會地點
中國雕塑學會的辦公地點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中國雕塑學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 雕塑創作
組織和指導雕塑家從事國家重大題材的雕塑創作活動,鼓勵和引導雕塑家進行雕塑專業領域內的探索和創新,支持和參與城市雕塑、公共藝術項目的策劃與實施。
(二) 理論研究
積極開展對傳統雕塑、現代雕塑和雕塑前瞻性發展的研究,關注國內雕塑熱點和國際雕塑動態,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不同主題和不同形式的理論研究活動。
(三) 業務培訓
開展各項專業培訓和藝術推廣活動。積極發現和培養雕塑人才。
(四) 專業展覽
組織舉辦各種學術性展覽,推力作,樹名人;積極參與國際有重要影響的展覽和交流活動,擴大國際聲望與學術影響。
(五) 書刊編輯
辦好學會專業刊物,策劃、組織、出版有關專業著作。
(六) 國際合作
開展中外雕塑學術交流,向世界介紹中國雕塑藝術,弘揚中華文化。
(七) 諮詢服務
為會員提供雕塑藝術領域內的信息諮詢服務,為社會提供雕塑建設、作品展覽及相關雕塑活動的指導與諮詢。
(八) 法律援助
為會員提供雕塑藝術領域內涉及侵犯著作權等相關法律的諮詢和法律支持,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類型
中國雕塑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中國雕塑學會的個人和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中國雕塑學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中國雕塑學會。
(三) 申請人獨立創作的雕塑作品參加國家級美術展覽三次以上者,或雖不足三次,但其中一次獲獎者。
(四) 申請人作品在全國性報刊上發表並有較大影響者。
(五) 申請人作品被國家級美術機構收藏並有較大影響者。
(六) 申請人作品參加重大國際展覽和比賽獲得好評者。
(七) 從事美術史和美術理論研究工作,有架上雕塑、城市雕塑及公共藝術相關專業著作、譯著,在國家級專業性報刊上多次發表影響較大、水平較高的學術論文者。
(八) 多年從事雕塑教育、雕塑管理、美術編輯,具有副高級職稱以上者。
(九) 從事建築、園林、景觀設計等領域的工作對雕塑事業有突出貢獻和重要影響者。
(十) 雕塑藝術的創作、設計、教學、管理、製作單位或相關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以上各條除第(一)(二)條為必備條件外,其餘各條須具備其中一條。
第九條 入會程式
會員入會,需遵照如下程式:
(一) 認真、屬實地填寫、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由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五) 單位會員入會需要提交入會申請書,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頒發單位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中國雕塑學會”會員資格的使用權利。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所有作品展示、學術研究、國內外藝術交流等活動的權利。
(四) 接受本會藝術指導、業務培訓的權利。
(五) 在本會藝術刊物上發表作品、論文的權利。
(六) 有關雕塑藝術行業內的業務諮詢的權利。
(七) 有關雕塑藝術行業內的法律諮詢和請求援助的權利。
(八)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監督的權利。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相關任務。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業內有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配合本會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需遵守以下程式:
(一)會員因各種情況需要退會,應提出申請,書面通知本會理事會。
(二)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將在規定工作日內予以答覆。
(三)會員如果不能履行會員義務與責任,或未按規定繳納會費、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四)會員退會後,即交回會員證,不交者,其會員證視為作廢,不再享受會員的任何權利。
第十三條 違規處理
(一)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函件或內部信息的方式,予以通報批評。
(二)情節嚴重的,或通報批評達到三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將交有關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理事會保留追究責任人一切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權力機構
中國雕塑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中國雕塑學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中國雕塑學會的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權力實施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權力期限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
(二)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執行機構
(一)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成員不能超過理事會的三分之一,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定期開會研究學會的日常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三)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代表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增加工作透明度,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執行職權
(一)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1、3、5、6、7、8、9、10項的職權。
第十九條 執行實施
(一)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二)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執行期限
(一)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
式召開。
(二)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
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領導
中國雕塑學會領導班子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
(四) 秘書長須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任職期限
(一)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一)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三條 法人
(一) 經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二)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會長職權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在特殊情況下有權對本會重大事宜作決定,但事後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職權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有如下途徑:
(一) 個人會員及單位會員的會費。
(二) 社會各界及國內外有關方面的個人及團體的贊助和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對外活動和社會服務的回報收入。
(四) 所有經費在銀行內的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會費使用
(一)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二)會費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資產管理
(一)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
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年終前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有關財務收支情況。
(二)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三)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途徑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財務制度
(一)嚴格遵守國家頒布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
(二)制訂本會財務管理制度,並嚴格遵守。
(三)保證財務收支、使用等數據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四)接受會員及相關單位的監督。
第三十條 財務審計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財務人員
(一)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負責日常財務工作。
(二)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三)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四)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工資待遇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章程修改
(一)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二)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條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一)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五條 章程備註
(一)本章程經2006年12月16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三)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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