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由農業部辦公廳2014年5月21日頒發,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
  • 頒發部門農業部辦公廳
  • 頒發時間:2014年5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0月1日
頒發通知,具體內容,名稱,內容,

頒發通知

農業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規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管理,促進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推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我部制定了《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辦公廳
2014年5月21日

具體內容

名稱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管理,促進農業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文化傳承和生態環境保護,推動農業文化遺產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是指農業部認定公布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本辦法所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地(簡稱遺產地),是指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初始申報地。
第三條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工作,應當遵循“在發掘中保護、在利用中傳承”的方針,堅持“動態保護、協調發展、多方參與、利益共享”的管理原則。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掘工作,並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工作進行巨觀指導。
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轄區內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管理工作。
遺產地人民政府是遺產保護與管理的主體,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檔案的規定,負責制定管理制度、保護與發展規劃,並組織落實。
第五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六條 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規劃由遺產地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並實施。
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規劃應當納入遺產地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規劃應當明確遺產的整體範圍和核心保護區域範圍、特徵及價值,保護與發展的優勢與劣勢、機遇與挑戰,保護與發展措施等,且應當符合農業部有關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規定。
第二章 申 報
第七條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申報,由遺產地的縣級或市(地)級人民政府通過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向農業部提出申請,由農業部評審後認定。
跨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申報,由相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協商一致後,按規定程式聯合申報。
第八條 申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傳統農業系統,應當符合農業部發布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認定標準》,具備活態性、動態性、適應性、複合性、戰略性、多功能性、可持續性、瀕危性等特徵。
第九條 申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申報書;
(二)該傳統農業系統的保護與發展規劃;
(三)該傳統農業系統的管理辦法;
(四)反映該傳統農業系統的圖片和影像資料;
(五)申請地人民政府加蓋公章的承諾函。
第十條 申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應當履行如下程式:
(一)各傳統農業系統所在地的縣級或市(地)級人民政府按照申報要求準備申報材料,報送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申報項目進行嚴格篩選評審後,將申報材料、審核意見上報農業部;
(三)農業部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形成專家意見;
(四)農業部根據申報材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以及專家意見,認定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
第三章 保護與利用
第十一條 遺產地應當根據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需要,明確劃定核心保護區域範圍、界限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 遺產地應當設立或明確專門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遺產地應當將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工作所需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 在不影響遺產保護與傳承,且不影響遺產地生態環境、農業資源的前提下,遺產地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宣傳推介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並拓展遺產系統的多功能。
第十四條 在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各功能區內設定服務項目的,應當符合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保護與發展規劃的要求,並與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歷史和文化屬性相協調。
服務項目由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和落實。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對遺產的開發利用,應當尊重遺產所在地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廣泛吸納農民參與,構建以農民為核心的多方參與和利益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統一使用農業部公布的唯一標識。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相關的名稱、概念、標識等內容,應當報該遺產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遺產地應當在該遺產獲得農業部認定後6個月內在遺產核心區域設立醒目標誌,標誌內容應當包括“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字樣、“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標識”、遺產的名稱、遺產管理機構名稱和該遺產的相關說明(包括遺產的名稱、主要特徵、歷史文化、保護區域範圍和功能區等)。標誌的設立不得對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造成損害。
遺產地應當在該遺產獲得農業部認定後1年內在遺產核心區域或其他適宜地點設立遺產展示廳,宣傳農業文化遺產概念內涵、傳統技術、景觀資源、歷史文化、民俗風情。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遺產地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執行轄區內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各項管理制度、保護與發展規劃,並進行統一管理;
(三)負責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日常監測和維護,調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地的農業資源、農業文化、傳統知識和技術體系並建立檔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遺產地的生態環境、農業文化、傳統知識和技藝;
(四)組織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開展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科學研究工作,發掘並展示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歷史、文化、生態與生產價值;
(五)通過節日活動、展覽展示、教育培訓、大眾傳媒等手段,宣傳、普及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知識,促進其傳承和社會共享;
(六)在不影響生態環境、農業資源和遺產傳承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教育參觀、休閒旅遊等活動;
(七)每年向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本年度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管理工作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 在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發生重大改變、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及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的事件時,遺產地的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必要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省級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報告後,應當區別情況決定處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同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和農業部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因保護和管理不善,致使真實性和完整性受到損害的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由農業部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警示名單》予以公布。
列入《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警示名單》的,遺產地應當針對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並限期進行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農業部撤銷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認定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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