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北京平谷四座樓麻核桃產地生態系統與景觀保護,提升四座樓麻核桃品質,促進四座樓麻核桃文化的傳承與開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國重要農業文化遺產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主體功能區規劃》等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四座樓麻核桃”主要指,以北京市平谷區四座樓市級自然保護區為原產地的手玩和觀賞麻核桃。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是指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環境內相關自然、人文、生態要素。
第三條北京市平谷區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範圍內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北京平谷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管理堅持保護優先、統籌規劃、科學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在北京市平谷區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範圍內實施服務項目,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並維護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對北京市平谷區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的開發利用,應當尊重遺產所在地農民的主體地位,充分聽取農民意見,廣泛吸納農民參與,構建以農民為核心的多方參與和利益共享機制。
第七條平谷區人民政府及下設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的指導和管理工作,通過政府投入、爭取上級扶持以及吸納社會各界和國際組織捐助等渠道,籌集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管理。
第二章保護與開發利用
第八條為有效保護北京平谷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在生產系統重點區域劃分重點保護區。
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重點保護區分為實驗區、核心區和緩衝區,由區政府依法劃定,設立標誌,予以公告。
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的劃定,不得損害耕地、林地、水源及其他各類設施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承包權人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九條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實施房屋、道路等工程建設以及旅遊開發等經營活動,應當嚴格依法執行。
第十條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其布局、外觀設計和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十一條在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採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周圍景物、水體、植被和地形地貌。
第十二條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內用材林和經濟林的發展規模、樹種選擇應當與生產系統原有生態體系和景觀風貌相協調。
第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應依法徵收和徵用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的土地。
第十四條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的土地徵收應當嚴格控制。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內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等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應嚴格論證,嚴禁在保護區記憶體放和使用高毒農藥等化學物質和放射性元素,防止有毒有害物質對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造成破壞。
第十五條鼓勵集體和個人在不破壞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和不改變生態環境原貌的情況下,依法利用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的自然、人文資源,參與四座樓麻核桃的開發利用。
第十六條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自然與文化景觀資源的開發利用,應當體現當地的民族文化、自然遺產風貌,設定的遊覽區和相關經營服務項目應當符合四座樓麻核桃的歷史價值和文化屬性。
第三章獎懲措施
第十七條在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砍伐、移動或者損毀四座樓麻核桃古樹;
(二)侵占、損毀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相關水利工程及水文觀測等設施;
(三)損毀、移動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界標;
(四)拆除、損毀文物古蹟、古樹名木和具有代表性的民俗建築物、構築物;
(五)擅自采砂(石)、取土、采(選)礦、開墾等;
(六)擅自新建、擴建生產企業、旅遊設施或者其他建築物、構築物;
(七)盜伐、濫伐林木,毀林、燒山;
(八)擅自架設通訊、電力等管線;
(九)在非指定地點丟棄、傾倒、堆放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十)擅自擺攤設點;
(十一)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十二)未經批准進入保護區或者在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的;
(十三)經批准在保護區的緩衝區內從事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採集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提交活動成果副本;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在下列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區政府酌情給予表彰獎勵:
(一)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治水土流失;
(二)保護水源、水利設施,防止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受旱澇災害;
(三)保護、傳承四座樓麻核桃有關文物古蹟、民族民俗文化遺產;
(四)對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管理工作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或者進行科學研究並取得成果;
(五)制止、檢舉他人破壞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
(六)維護四座樓麻核桃生產系統保護區社會治安秩序。
第十九條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政執法人員和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