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院協會

中國醫院協會

中國醫院協會(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是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中國醫院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登記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中國醫院協會工作宗旨是: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醫院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CH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 登記證號:302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8055D
  • 組織狀態:正常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醫院協會於2006年2月18日在北京舉行了成立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何魯麗出席了大會,中國醫師協會會長殷大奎到會祝賀。曹榮桂當選為中國醫院協會第一任會長。
中國醫院協會是由中華醫院管理學會更名而來。中國醫院協會是我國醫院的行業組織,目前有分支機構44個,有三千多家單位會員,萬餘名個人會員。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中國醫院協會工作宗旨是: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社會。 中國醫院協會事業發展的主要目標是:對醫院改革和行業發展的貢獻更加突出;服務政府巨觀決策水平明顯提升;行業凝聚力和影響力顯著增強;實施行業治理的效果有所顯現;自身發展能力切實增強;對外開放與國際交流不斷拓展。

主要職責

中國醫院協會重點工作任務是:積極投身醫院改革,引領行業發展;制訂推廣規範標準,強化行業自律;匯聚專家集體智慧,打造行業智庫;維護醫院合法權益,反映行業訴求;開展醫院評價評估,促進行業建設;搭建信息數據平台,服務行業管理;最佳化分支機構布局,推動行業進步;實施管理交流培訓,提升行業素質;努力發展單位會員,擴大行業覆蓋;強化對外交流合作,滿足行業需求。

組織結構

會 長:劉謙
中國醫院協會
副會長:(以下按姓氏筆劃排列)
王 辰、王 杉
王偉林、王建業、韋 波、方來英、白志勤、蘭 平
杜克琳、李冬晶、李林康、李路平、張 建、張從昕
張澍田、陳達燦、陳建平、胡盛壽、姜保國、秦成勇
唐金海、黃 力、黃祖瑚、溫 浩、赫 捷、薛曉林
秘書長:張寶庫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醫院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CHA)。會徽為""。
第二條 本會是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的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為主,以及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院所、社會團體及個人等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為全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依法加強行業管理,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提高醫療機構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機構的改革和發展,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履行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七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國家法律、法規,貫徹新時期衛生與健康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重大工作部署,協助政府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發揮業務指導作用,促進醫療機構的改革、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醫療行業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醫療機構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結合醫療機構的重點、熱點、難點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工作,反映他們的真實情況和訴求,為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制訂以及巨觀決策提供科學、客觀依據;
(四)開展醫院管理及相關專業領域的繼續教育,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理念、經驗和做法,實施院、科兩級領導崗位人員培訓,提高醫院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和水平;
(五)結合醫院管理工作,開展學術、技術研究,推廣研究成果和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六)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批准,開展以下活動:
1.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方面的行業監督、檢查,促進醫療機構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打造人民滿意醫院;
2.協助制訂醫療機構行業管理規範、技術標準,參與醫療機構評審等工作;
3.協助建立健全醫院管理人員的考核體系,進行醫療機構管理人員從業資格培訓及認證;
4.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開展優秀醫院院長及突出貢獻獎評比表彰活動,設立和審定中國醫院協會醫院科技創新獎。
(七)組織城市醫療機構支持農村、西部和貧困地區提高醫療衛生管理水平;
(八)開展醫院建築及常用儀器設備管理規範化工作和質量分析與評價等工作;
(九)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醫療機構科學管理方面的學術期刊、書籍、信息資料及音像製品;
(十)開展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的工作交流與合作,借鑑和分享有益的經驗;促進醫療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以及醫療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有關社會團體、新聞媒介的交流、溝通和協作;
(十一)承辦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單位會員是確定理事人數的基數。
第十條 擁護本會章程,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 單位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醫療機構;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衛生部門核准的面向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3.與醫院經營管理相關的科研、教學機構;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院協(學)會及其他相關學術團體;
5.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願意對本會工作提供無償支持,且擁有良好行業聲譽的醫藥相關企業,可向本會提出入會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醫療機構的現任領導和三級、二級醫院的現任科(處)室領導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從事醫院管理工作的人員;
2. 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在醫院管理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三年以上人員;或取得專科學歷,在醫院管理崗位或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五年以上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單位和個人的執業許可、營業執照等有關證明材料;
(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交納會費;
(五)由本會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醫療機構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的情況,提供有關建議和資料;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按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 1 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 2 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
(七)決定名稱變更事宜;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並經國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採用現場表決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理事會或會員代表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本會終止,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等額選舉理事時,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於到會會員代表的1/2;
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投票通過;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四)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單位理事、個人理事組成,理事人數最多不得超過單位會員數的20%。理事原則上不能來自同一單位會員。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和各項政策規定;
(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本會會員,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熱愛醫院管理工作,在醫院改革、發展和管理方面取得一定成績,在本地區或業界具有一定影響力;
(四)一般是現任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領導或醫療機構部門領導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每個理事單位原則上只能選派一名代表擔任理事。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其代表一併調整。
第二十五條 理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並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關心和支持本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
會交辦的工作,協助本會發展新會員;
(三)圍繞醫院改革、發展、管理和本會工作,屆內每年
向本會提交至少一條建議;
(四)在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五)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九)接受會員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三)決定名譽職務人選;原則上上任離任會長出任下任名譽會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等所屬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累計 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行表決權。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負責人由理事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
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投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通訊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一)負責人的調整;(二)換屆選舉工作。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1/5的理事提議,可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的,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累計2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經會長或1/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和副會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逐步實行聘任制,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會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三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並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國家民政部批准後,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後的20日內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核同意後,向國家民政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一條 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討論並決定重大事項;
(四)提名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以下職責:
(一)支持配合會長的工作;
(二)主動提出建議,積極參加相關會議;
(三)受會長委託,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有關工作。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工作;
(三)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會長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長審核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擬訂內部管理制度,經會長審核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對本會副秘書長、分支機構、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可向會長提出建議;
(七)對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向會長提出建議;
(八)負責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核,經同意,向國家民政部備案並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四十五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並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和會費管理辦法》、《中國醫院協會議事規則》、《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檔案。
第五十一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檔案等內部管理制度,並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於本會場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五十三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四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社會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六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社團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社會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社會團體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五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2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採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六十七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並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經同意,在30日內報國家民政部核准。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指導下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國家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7年8月26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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