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醫院協會

廣東省醫院協會是一九九六年九月由中華醫學會廣東分會醫院管理學會升格成立為省一級學會——廣東省醫院管理學會,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更名為廣東省醫院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醫院協會
  • 地區:廣東省
  • 成立:一九九六年九月
  • 類型:社會團體
建設宗旨,組織章程,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協會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省各級各類醫院及其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熱心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加強醫療行業管理,依法維護會員、醫院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醫院管理學科和專業人才的成長,促進醫院改革與發展,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工作效益和科學管理水平,更好地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省衛生廳、省民間組織管理局關於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業自律有效機制的精神,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為社會提供誠信服務,提高我會的社會公信力,為構建和諧廣東作出貢獻,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廣東省醫院協會(下稱協會)自律規範是指協會領導、各辦事機構、二級分會,所屬廣東現代醫院管理研究所、廣東《現代醫院》雜誌社、廣東現代醫院管理顧問公司、協會會員在醫院管理和醫院管理學術活動中應遵循的行業規範。
第三條 協會有權對所屬機構及會員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規範等方面進行檢查、監督、調查,所屬機構及會員應予配合併自覺執行。
第二章 基本準則
第四條 協會應堅持依法辦會,自覺遵守國家有關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做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的醫院管理機構。
第五條 協會應嚴格依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協會應恪守協會章程的宗旨,堅持為廣大醫院服務,為廣大醫院管理工作者服務,為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決策提供參謀服務,為醫院管理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第七條 協會應堅持以人為本,強化自律,依法維權,努力營造和諧的醫患關係,有益醫院建設與發展,有助於行風建設。
第八條 協會應樹立勤政廉潔,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堅持反對有悖於醫學倫理、職業道德和民眾利益的行為,為醫院辦實事,講實效。
第九條 協會的單位會員應切實執行有關職業規範、行業自律規範,積極回響第八屆全國大型醫院院長高級研修班關於《積極推進醫院管理年活動,排解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困擾,為創建和諧醫患關係、和諧醫院、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倡議書》和《全國民營醫院誠信自律規範》的倡議,加強自律,做誠信醫院。
第十條 協會個人會員應遵守所在單位制訂的醫院工作和職業道德規範、自律規範,在醫療、科研工作和各項社會活動中的行為進行自律,依法行醫。
第十一條 協會所屬機構應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不得違反相關行業的法規和政策、遵守相應的技術規範。
第十二條 協會要熱心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工作自律規範
第十三條 協會應堅持科學發展觀,不斷更新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技術,追蹤國內外先進醫院管理新趨勢,組織管理學術研究,提高醫院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 協會應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尊重學術領域中的不同意見,平等商討,公平競爭,求得共識。
第十五條 協會應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的管理經驗,促進醫院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十六條 會員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繼續教育、套用推廣醫院管理新技術、新方法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提高管理的學術水平。
第十七條 協會和所屬機構應樹立誠信服務理念,公開辦會宗旨、業務範圍、服務內容、服務責任、收費項目與標準,堅持誠信服務。
第十八條 協會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反對學術上的浮躁浮誇之風,抵制學術上的腐敗和違規行為,反對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嚴禁利用協會名義參與謀取不正當利益,反對和抵制利用媒體對虛假的科研成果進行炒作,不組織所謂“成果鑑定”或提供變相的支持和便利。
第二十條 協會應以身作則,不利用自己的影響,私自參加廠家、公司的行銷性質的宣傳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鑑定、評獎等活動中,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如實反映其水平,堅決抵制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協會舉辦的各種培訓班,學習班,應從實際需要出發,不亂辦班,不亂收費,不以營利為目的,合法獲取勞務收益。
第二十三條 協會應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指導。舉辦非營利的學習班,扶持貧困地區醫院、衛生院求生存、求發展。
第二十四條 組織城市醫院將閒置的醫療設備支援貧困地區醫院的建設和發展。
第二十五條 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財務紀律,不得挪用、私分、侵占業務收費。
第四章 獎懲規範
第二十六條 會員、所屬機構、二級分會之間發生相關醫院管理事務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團結互諒的原則協商解決爭議,也可以由協會進行調解,維護協會的團結。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員及所屬機構違反本規範,任何成員單位有權及時向協會進行檢舉,要求協會組織調查,協會執行機構也可以直接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布。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範的會員及所屬單位,經查實後,按照協會章程有關規定有權向相關部門反映,並根據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警告、內部通報、以至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違反法律者,由司法機關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會員及所屬單位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協會將予表彰或獎勵;
(一) 對醫院管理工作作出較大貢獻的;
(二) 在醫院管理科研有所突破,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 積極參加醫療扶貧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在全省範圍內貢獻突出的;
(四) 被省、市級以上黨委、政府部門或國家其他機關及工、青、婦等社團授予榮譽稱號的;
(五) 積極參與協會行業管理,提出建議,為有關部門接納經實踐證明可行並取得明顯效果者;
(六) 職業道德高尚,事跡突出的;
(七) 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予表彰或獎勵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組織工作自律規範
第三十條 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規範,負責向會員、所屬機構傳遞自律信息,向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及所屬機構的意願與要求,維護會員和所屬機構的正當權益。
第三十一條 會員及所屬機構有權對規範執行機構執行規範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執行機構主管部門檢舉規範執行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範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由廣東省醫院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範自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醫院協會(英文譯名:Guang Dong Hospital Association,縮寫為 GDHA)。
第三條 本會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由依法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資格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省一級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的團體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衛生工作方針和政策,加強醫療行業管理,依法維護會員、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行業管理、指導、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管理學術繁榮,提高醫院的管理水平,推動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為增進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衛生廳,依法接受其業務指導;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其監督管理。本會接受中國醫院協會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加強醫療行業的規範性、自律性管理,促進醫療機構的現代化建設與發展。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機構及其管理人員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經營環境和秩序。
(三)開展醫療行業管理相關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醫院的現狀、要求和願望,向政府提出建設性意見,並圍繞醫院管理、改革與發展的重點學術課題組織研究和成果推廣。
(四)受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開展醫德醫風、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等行業管理工作,促進醫院提高醫療質量和服務水平,保證醫療安全。
(五)受有關部門委託,協助對醫院建築及常用儀器設備等進行管理規範化建設和質量分析與評價。
(六)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託,制訂行業規範和管理技術標準,開展相關評審、認證和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七)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研討,指導省內各市醫院協會(管理學會)的業務活動和學術活動。
(八)宣傳和普及醫院管理學知識,培訓提高醫院管理專業人員的管理水平;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醫院管理人員開展崗位培訓,建立考核體系,接受委託進行醫院管理人員的資格認證。
(九)編輯出版學術刊物、書籍及學術資料。
(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相關業務的經濟、技術實體,開展諮詢和新技術推廣等服務。
(十一)評選表彰和獎勵優秀醫院管理幹部、優秀科研成果、優秀學術著作及論文作者。
(十二)接受政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承辦各項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九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單位會員:
1、獲得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各級各類醫院、衛生院、專科疾病防治院、婦幼保健院、療養院、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城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民營門診部(診所)。
2、解放軍、武警和邊防部隊主管的醫院及其醫療機構。
3、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與醫院管理有關的科研、教學單位及醫藥企業。
4、本省各地市醫院協會(管理學會)是本會的當然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1、本省各級各類醫院的領導及相關職務者;
2、大學專科以上(含專科)畢業,從事本職工作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五年以上者;
3、其他科技學會、協會、研究所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凡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由本單位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審核批准,並發給單位會員證書。
(二)凡加入本會的個人,由所在單位或當地醫藥衛生民眾團體推薦,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各地級市醫院協會、管理學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或由本會各專業委員會(分會)常務委員會審核批准,報本會備案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個人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會會員合法權益受本會維護;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四)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學術活動或培訓班;
(五)優先在本會舉辦的期刊上發表論文和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及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退會應寫書面通知本會(寄省協會辦公室收),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各項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三)選舉理事會或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
(四)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章程須經全體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其它決議須經全體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長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衛生廳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各專業管理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免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工作計畫、總結;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列席理事會議。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聘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衛生廳審定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廣東省衛生廳和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
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批本會財務開支;
(五)審定本會人事任免事宜;
(六)代表本會對外聯絡交流事宜。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專業管理委員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
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一)醫療單位會員會費 每年三級醫院5000元,二級醫院3000元,一級醫
院及其他醫療機構1000元;
(二)企業單位會員會費每年5000元;
(三)個人會員會費 每年20元。
(四)會費應在屆內按年數一次繳交。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
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
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
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廣東省衛生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衛生廳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衛生廳審
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衛生廳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廣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衛生廳和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修改需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討論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2006年2月13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