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成立於1993年,由原衛生部部長陳敏章等發起,得到了醫藥管理部門的大力支持。其會員主要由從事醫藥生物技術行業的研究、生產、套用單位所組成,其下設幾個專業領域的委員會聚集了一批從事醫藥生物技術的管理者、企業家、專家隊伍。2019年6月,與
華興控股集團 簽署戰略合作協定,雙方將通過合作促進國內外先進的醫藥生物技術成果向產業轉化,並依靠資本運作構建生物醫藥行業科技進步的長遠圖景。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從事
醫藥 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生產與經營管理和教學的工作者和企業家,監督管理。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業務範圍 (1)為會員和會員單位提供服務,以快速、準確的方式收集、整理、研究和提供國內外最先進的醫藥生物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套用方面的信息,以《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會刊》或其它有效渠道和方式提供給會員和會員單位參考,儘快掌握和推廣國內外最新的醫藥生物技術。對列為科技攻關的醫藥生物技術項目,促進行業科技力量的聯合,形成優勢。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掀牌 (2)協會對套用於腫瘤、
疫苗 研製、
血液 、血液製品和醫藥生物技術製品研製的最新的醫藥生物技術,根據中國國情,積極地、有選擇地、有計畫地、有目標地引進和推廣,並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評估;把引進同國內醫藥生物技術的攻關項目有機地結合起來,組織科研院所與企業協作在科研和生產方面出精品。
協會要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醫藥生物技術研討會或專題培訓班,
培訓 人才,大力普及醫藥
生物技術 知識;不斷提高學術會議水平,以適應科技發展的需要。
(3)遵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開展行業基礎情況的調查研究,對基礎資料進行整理分析,研究醫藥生物技術領域發展動態,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就行業發展、醫藥生物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和行業物價等提供技術諮詢和合理建議,供決策時參考。
(4)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技術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5)推動我國醫藥
生物 技術成果的產業化,促進科研成果的推廣。
(6)編譯有關醫藥生物技術方面的著作。
(7)積極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擴大國際間的技術合作引進資金,引進技術。
(8)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各種活動。 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入會程式 1、 申請加入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的單位先提交書面或口頭入會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推薦理事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
2、 協會收到入會申請書後,交協會理事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向申請單位寄發同意入會及交納首次會費通知; 3、 協會收到首次會費後,向申請單位頒發會員證書及理事證書
註:1、作為理事單位加入協會,可推薦理事一名。 2、會員每年繳納會費兩千元。
理事成員 理 事 長: 彭 玉
副理事長: 於修成 於洪儒 王宏廣 王麗峰 劉德培 祁國明 陳啟宇
吳曉東
張陽德 林 剛 苗志敏 郝希山 強伯勤 曾益新 潘愛華
常務理事副秘書長 : 常月芬 黃瓊麗 趙貴英
第一、第二屆理事會
理事長:衛生部 陳敏章 部長
常務副理事長兼法人:中國生物製品總公司 江煥波 總經理
副理事長兼秘書長:衛生部生物技術領導小組 張權一 主任
副理事長:劉海林 侯雲德 肖梓仁 潘學田 趙鎧 顧方舟
第三屆理事會
理事長:彭玉
副理事長、秘書長兼法人:劉海林
副理事長:王宏廣 王國立 江寧理 江煥波 劉海林 劉謙 祁國明 肖梓仁 邵明立 趙凱 強伯勤 婁丹 徐鏡人
潘愛華
副秘書長:於修成 吳朝暉 趙貴英 常月芬
協會榮譽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被評為“3A”級社會組織
2009年6月23日,民政部在
人民大會堂 隆重召開“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評估授牌大會”。
民政部於2008年10月正式啟動行業協會商會評估工作,經過了前期準備和自評、實地考察和初評、審定和終評三個階段。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 被評為“3A”級社會組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該會名稱為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Medicinal Biotechnology Association ,縮寫為:CMBA。
第二條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依法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它由從事和熱心於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教育、開發、生產與套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所組成;是全國醫藥生物技術工作者的行業性民眾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醫藥生物技術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我國發展醫藥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在提供政策諮詢、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維護會員(含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我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遵守我國的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團結全國從事醫藥生物技術研究、教育、開發、生產與套用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為會員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決策提供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貫徹國家醫藥生物技術工作的各項政策,圍繞國家醫藥生物技術工作的重點,致力於推進醫藥生物技術的繁榮與發展,加速科研成果向生產轉化,促進醫藥生物技術進步,推動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接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科技部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在北京市海淀區皂君廟乙七號。郵編:10008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根據授權進行醫藥生物技術行業統計,掌握國內外醫藥生物技術領域發展動態,收集發布行業信息。
二、辦好協會期刊和網站;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
三、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醫藥生物技術研討會,不斷提高學術會議水平和質量;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幫助會員單位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會員的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四、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完善行業管理,促進行業發展。
五、 推動會員單位之間的技術合作,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動我國醫藥生物技術成果的轉化、產業化和套用。
六、 積極開展國際間的學術交流,擴大國際間的技術合作,引進資金,引進技術及產品。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建設行業公共服務平台,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指導和規範會員企業的對外交往活動。
七、 編譯有關醫藥生物技術方面的著作。
八、積極引進和推廣最新的醫藥生物技術及相關產品;組織科研院所與企業協作攻關;參與醫藥生物技術行業資質認證、新技術和新產品鑑定及推廣。
九、組織會員和會員單位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各種活動。
十、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規範會員行為。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醫藥生物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為企業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十二、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承接行業和會員委託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設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符合本會會員條件,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 個人會員:
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和/或中級以上(含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從事醫藥生物技術事業的科技工作者和企業家、熱心本協會工作並積極支持本協會發展的領導及管理幹部等。
二、團體會員:
願意參加本會活動、從事和熱心於醫藥生物技術研究、開發、生產、教育和套用的企、事業單位和依法成立的有關社會團體,均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名譽會員:
熱心贊助本會的工作,並對我國醫藥生物技術事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的外籍(境外)著名的醫藥生物技術專家或企業家;非醫藥生物技術專家和知名人士,贊助本會工作,並對促進我國與其它國家(或地區)的醫藥生物技術合作做出重要貢獻者,由本會理事會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授予個人名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 入會審批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由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核批准,並按本會入會程式辦理有關手續,統一編號發證。團體會員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審核批准,並按本會入會程式辦理有關手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三、優先取得本會主辦的專業性刊物;
四、優先獲得本會發出的各種信息資料;
五、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培訓、諮詢等各種活動;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
二、積極支持並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三、按照要求,及時向本會提供所需的各類信息、資料和報表;
四、按時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維護會員和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經勸告拒不改正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查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提前或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聘請名譽理事長和若干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聘任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八、領導職能機構進行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任期五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理事會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上述規定任職最高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可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由理事長委託一名副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醫藥生物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個專業委員會。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工作需要設定辦公室、會員部、財務部、期刊編輯部、事業發展部和對外聯絡部等部門。配備或聘請有關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團體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務理事原則上由該單位法人代表擔任,特殊情況可由單位法人代表委派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但應有書面授權。如在任期內團體會員單位發生上述人員的變化如調離、離退職等,應及時通知協會會員部,並補報新的會員代表、委任理事或常務理事人選,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原委任的會員代表、理事或常務理事自動卸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和會員會費;
二、有關企事業部門、國內外個人或單位、團體的資助、捐贈;
三、國家專項調研項目或委託項目撥款;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服務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的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負責本會的經濟核算。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辦清財務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接受審計組織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和合併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方可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註銷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施行。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雜誌為中國醫藥生物技術協會會刊,是面向全國醫藥生物技術研發、套用、產業化、市場管理的綜合性刊物,國內外公開發行。雜誌以服務廣大會員和醫藥衛生科技人員、促進國內外醫藥生物技術交流、推進醫藥生物技術研發及產業化發展、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為宗旨,以全面反映我國醫藥生法三章物技術研發成果、快速傳遞世界醫藥生物技術前沿信息、積極推廣先進醫藥生物技術、及時交流套用醫藥生物技術預防、診斷和治療疾病的經驗為己任。《中國醫藥生物技術》雜誌的辦刊方針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提高與普及相結合,積極倡導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 《中國醫藥生物技術》雜誌設有政策法規導讀、述評、
新聞 、論著、企業家論壇、會議紀要、專題筆談、綜述、講座、繼續教育園地、爭鳴園地、成才之路、新技術與新產品、國內外學術動態、行業之聲、園區巡禮、業界文摘、讀者來信、書評(或書訊)、人才交流與
招聘 以及學術活動預告等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