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本會設有辦公室、專家評審部、項目開發部、國際交流合作部、繼續教育部、編輯信息部等內設部門;迄今為止,已有經衛生部、民政部審定獲準登記註冊成立的胃病、腦健康、亞健康、中醫腫瘤防治、骨科疾病防治、中老年保健、肝膽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管理、醫用生物材料、醫療環保、國際合作推廣專業委員會,專家工作及醫療法律服務委員會,及東北辦事處等15個分支(代表)機構。
分支機構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是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的合法分支機構,從屬國家
衛生部 、並在
民政部 進行登記註冊,也是普及醫學科學知識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團。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的成立旨在向廣大民眾傳播健康的科普理念,權威的醫學科學知識。
在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科普分會成立之際,
韓德民 院士以及12位兩院院士聯名簽署了“‘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兩院院士推進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動倡議”書。當12位兩院院士攜手將“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的水晶球點亮後,“倡導健康科普,助力健康中國”全民健康科普教育行動正式開啟。
業務範圍 一、 在有關部門指導下開展國內外醫療保健學術交流活動和繼續醫學教育,不斷提高醫療保健事業的科技水平。
二、 為醫療保健企業提供信息、技術、科研及專利成果,扶植、協調、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 為促進我國與世界各國和地區醫療保健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服務。
四、 普及醫療保健知識,造福於社會。
五、 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鑑定、開發、推廣醫療保健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 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實行表彰。
七、 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或要求,為會員提供服務或幫助。
組織章程 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章程
(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nd Promotive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and Health Care,英文縮寫CPAM。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從事醫療保健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本著友好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則,團結全國醫療保健科技人員和醫療保健企事業單位,積極促進我國醫療保健機構與世界各國(地區)醫療保健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促進中華民族養生文化走向世界。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與時俱進,科技創新,發揚學術民主,實事求是。弘揚中國傳統和現代醫療保健方法,提高全民身體素質和健康水平,促進醫療保健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社會和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與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本會設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各類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醫學院校畢業、獲得相應技術職稱(資格)者;
2. 非醫學院校畢業,但從事有關醫療保健方面工作者;
3. 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4.其他科學技術學會或組織的會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二、 單位會員
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擁護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與本會專業有關,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且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保健機構及企事業單位。
第九條 入會審批手續
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經所在單位推薦;單位會員向本會提出申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 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義務
1、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科技推廣、社會公益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4、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自覺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各類會員均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不得再以本會會員名義對外開展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將視情節和問題的嚴重程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直至予以除名的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五、 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 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理事本人且無委託代表最多2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有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代表參加並擁有委託投票權。常務理事本人且無委託代表最多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及以上負責人如超過規定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在常務理事中產生,由理事會選舉;秘書長由會長提名聘任,理事會通過。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秘書長辦公會;
二、檢查上述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協助會長選聘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會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專職人員的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會 徽
第四十一條 會徽由二個藍色同心圓組成,意寓團結;中間為綠色中國地形圖代表中國;藍色蛇杖為國際通用的醫療衛生標誌。
內外圓之間上印黑色字型“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下部為紅色英文字母“CPAM”意為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的英文縮寫。
整體圖形突出中國醫療保健國際交流促進會在醫療保健事業發展上加強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
會徽可以印製為彩色或單色。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