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特點
中國醫學促進會現任會長為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國科協主席、
九三學社中央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韓啟德。
中國醫學促進會的主要業務包括:開展醫學學術交流;編輯出版醫學、科普等各類期刊及音像出版物;開展繼續醫學教育;開展國際間學術交流;開展醫學科技項目的評價、評審和醫學科學技術決策論證;評選和獎勵優秀醫學科技成果(包括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等);開展專科醫師的培訓和考核;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醫學科技人才;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承擔政府委託職能及承辦委託任務;設立臨床研究專項資金,提高臨床科研水平;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技術鑑定工作;推動醫學科研成果的轉化和套用;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入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醫學促進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縮寫為CMA。
第二條 凡長期在醫學、醫療、衛生、防疫、保健、檢疫等領域從事醫療衛生相關工作,並在該領域具有一定成就和社會影響的工作者組成的民眾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基礎上,團結和組織全國保健行業的工作者,大力推動保健產業的發展;加強與國外保健產業的交流與合作;提高健康相關產品的質量,支持新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服務於政府、企業和消費者,積極推進中國保健產業的振興和名牌戰略的實施,為我國乃至世界保健產業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自覺接受其業務指導和執法監督;本協會是依法註冊登記,同時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8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包括:多方面的為會員企業服務;自律、協調、監督和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具體業務是:
1.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3.創辦刊物,開展諮詢;
4.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5.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
6.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7.受委託組織科技成果評價、鑑定和推廣套用;
8.開展國內外有關醫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9.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
10.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11.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制訂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論證;
12.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13.經政府部門授權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14.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有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 凡醫學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符合下列條件的均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本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享受本協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並優先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會員申請加入本協會時,應當按照本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註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的章程和行業規範;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和諮詢管理服務費;
(七)服從本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本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本協會書面報告,經秘書處討論通過報理事會批准,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本協會的職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秘書處討論提交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四章 組織結構
第十六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衛生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七、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八、行業內的重大決策;
九、對會員違反本協會紀律和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立秘書處機關,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在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緊急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選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決定副秘書長和本協會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為使本協會能充分代表行業的意志,充分體現為企業服務的原則,常務理事、副 理事長中的企業代表應占總數的70%以上。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理事長或理事長指定人為社團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秘書處,由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及各部門工作人員組成。 秘書處為本協會日常工作的執行機構,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完成本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四、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協調各部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經濟機構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的收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國家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衛生部與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與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協會經濟狀況和個人貢獻,參照國家企事業單位或國際慣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秘書處定期向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六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衛生部審查同意,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衛生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衛生部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衛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中國醫學促進會
二零零九年二月一日
主要分會
分會概況 |
編號 | 分會名稱 | 主任委員 | 秘書長 |
1 | 保健養生分會 | 溫建民 | 邵修才 |
2 | 病理學分會 | 梁智勇 | 鐘定榮 |
3 | 超聲醫學分會 | 唐傑 | 朱強 |
4 | 出生缺陷精準醫學分會 | 倪鑫 | 李巍 |
5 | 創面修復與再生醫學分會 | 陸樹良 | 劉英開 |
6 | 大健康產業中心 | 顏大鈞 | 顏秉林 |
7 | 東北辦事處 | 胡志仁 | 於驚濤 |
8 | 動脈粥樣硬化血栓疾病防治分會 | 胡大一 | 史旭波 |
9 | 兒科學分會 | 王天有 | 李志剛 |
10 | 耳鼻咽喉頭頸外科分會 | 韓德民 | 周維國 |
11 | 耳內科分會 | 王秋菊 | 王大勇 |
12 | 放射學分會 | 金征宇 | 鮮軍舫 |
13 | 放射腫瘤學分會 | 李曄雄 | 金晶 |
14 | 分子保健分會 | 張積仁 | 鄭燕芳 |
15 | 分子診斷學分會 | 馬學軍 | 王佶 |
16 | 風濕免疫病學分會 | 張奉春 | 鄭文潔 |
17 | 肺癌預防與控制分會 | 支修益 | 張毅 |
18 | 婦產科分會 | 陳春玲 | 何賢周 |
19 | 婦兒醫療保健分會 | 馬丁 | 李小石 |
20 | 肝膽疾病防治分會 | 嚴律南 | 李小石 |
21 | 肝臟腫瘤分會 | 董家鴻 | 郝純毅 |
22 | 肝臟移植學分會 | 賀強 | 郎韌 |
23 | 高血壓分會 | 孫寧玲 | 張宇清 |
24 | 骨科分會 | 侯樹勛 | 章亞東 |
25 | 國際合作推廣分會 | 曹澤毅 | 何賢周 |
26 | 國際教育培訓分會 | 余學清 | 劉春梅 |
27 | 國際醫療旅遊分會 | 劉庭芳 | 張牧寒 |
28 | 過敏科學分會 | 張羅 | 程雷 |
29 | 護理分會 | 陳曉紅 | 王勝花 |
30 | 網際網路醫療分會 | 韓德民 | 張群華 |
31 | 基層檢驗技術標準化分會 | 李伯安 | 王晗 |
32 | 基層衛生分會 | 劉克玲 | 黃迎春 |
33 | 急診急救分會 | 王仲 | 晁彥公 |
34 | 脊柱側凸研究分會 | 沈建雄 | 馬華松 |
35 | 加速康復外科學分會 | 李寧 | 姜軍 |
36 | 甲狀腺疾病防治分會 | 房居高 | 王琪 |
37 | 減重和代謝外科分會 | 劉金鋼 | 王勇 |
38 | 健康大數據和數位化醫療分會 | 黃如 | 李志宏 |
39 | 健康保障分會 | 李珍 | 袁濤 |
40 | 健康產業分會 | 周文良 | 張鐵民 |
41 | 健康產業投融資分會 | 倪鑫 | 周曉峰 |
42 | 健康服務分會 | 林興棟 | 史潔 |
43 | 健康科普分會 | 田艷濤 | 張國輝 |
44 | 健康養老分會 | 烏丹星 | 李林剛 |
45 | 結核病防治分會 | 張雷 | 范琳 |
46 | 結直腸癌肝轉移分會 | 蔡建強 | 修典榮 |
47 | 結直腸病學分會 | 楊波 | 楊惠婷 |
48 | 介入診療學分會 | 王茂強 | 劉鳳永 |
49 | 精神衛生分會 | 馬辛 | 王剛 |
50 | 精準心血管病分會 | 惠汝太 | 宋雷 |
51 | 康復醫學分會 | 周謀望 | 喬美玲 |
52 | 臨床工程與健康產業分會 | 張強 | 劉勝林 |
53 | 臨床檢驗醫學分會 | 府偉靈 | 黃君富 |
54 | 臨床微生物與感染分會 | 王輝 | 趙曉濤 |
55 | 顱底外科分會 | 張力偉 | 吳震 |
56 | 泌尿生殖分會 | 辛鐘成 | 宋衛東 |
57 | 泌尿健康促進分會 | 賀大林 | 何輝 |
58 | 腦健康分會 | 杜長生 | 張春和 |
59 | OTO慢性病綜合管理 | 樊嘉 | 徐德民 |
60 | 皮膚科分會 | 晉紅中 | 常建民 |
61 | 腔鏡內鏡外科分會 | 伍冀湘 | 王偉 |
62 | 氫分子生物醫學分會 | 孫學軍 | 寧淳 |
63 | 人工聽覺分會 | 戴朴 | 王國建 |
64 | 認知障礙分會 | 張志珺 | 秦海強 |
65 | 乳腺疾病分會 | 吳炅 | 王靖 |
66 | 軟組織腫瘤分會 | 郝純毅 | 錢紅綱 |
67 | 神經病學分會 | 王玉平 | 宋海慶 |
68 | 神經內分泌腫瘤分會 | 趙東兵 | 趙宏 |
69 | 神經損傷學分會 | 張劍寧 | 程崗 |
70 | 神經外科學分會 | 張俊廷 | 劉丕楠 |
71 | 腎臟病防治聯盟分會 | 余學清 | 陳孟華 |
72 | 腎臟移植分會 | 薛武軍 | 丁小明 |
73 | 生殖醫學分會 | 喬傑 | 李蓉 |
74 | 視覺健康分會 | 呂帆 | 陳浩 |
75 | 睡眠醫學分會 | 韓芳 | 王琪 |
76 | 糖尿病分會 | 寧光 | 譚志學 |
77 | 糖尿病教育與管理分會 | 張立新 | 濮亮 |
78 | 糖尿病足病分會 | 谷湧泉 | 郭連瑞 |
79 | 聽力學分會 | 劉博 | 王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