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中國農民銀行(
Farmers Bank of China),中華民國曾經存在的銀行之一,民國初年的中國四大銀行之一。國民政府制定公布《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且為四大發鈔銀行之一。1949年後隨
中華民國政府移往台灣,1967年在台復業,2006年併入
合作金庫銀行。合併前,
股權比例超過10%以上的股東除了
財政部外,則多為軍方背景,依序為:財團法人中央軍校同學撫恤會基金會、財團法人黃埔撫恤委員會基金會及財團法人遺族學校基金會等。
形成原因
1934年10月,國府認為四省農民銀行太小,對發展農業無濟於事,便決定將其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經過幾個月的緊張策劃,1935年6月4日,國民黨政府公布了《中國農民銀行條例》,在原四省農民銀行基礎上改組而成為的中國農民銀行正式成立了。
資本總額仍為1000萬元,總行仍設在漢口,1937年遷至南京。根據《條例》規定,該行辦理農業
放款,
票據貼現,買賣證券,經營
儲蓄存款和
匯兌,享有
兌換券發行權、農業債券發行權和
土地債券發行權。
發展簡史
民國22年(1933年),4月1日在漢口成立,
蔣介石自任理事長,銀行享有軍事
護照和軍用交通的特權。次年11月14日,四省農民銀行改組為“中國農民銀行”,並陸續設分行。1935年改名中國農民銀行,集中辦理全國農貸與土地金融業務。國民政府並制定公布中國農民銀行條例,明訂為供給農業信用,發展農村經濟之專業銀行。
民國25年1月,
財政部規定中國農民銀行發行的
鈔票以一萬元為度與法幣同等行使。次年,總部隨政府遷至重慶。
民國29年(1940年),中國農民銀行成立
信託部。
民國31年(1942年),國民政府將鈔票
發行權集中於中央銀行,中國農民銀行等其他銀行停止發行鈔票。
民國34年(1945年)10月,中國農民銀行上海分行恢復營業,並於
松江、
太倉兩處成立農貨通信處。
1949年12月15日,中國農民銀行隨國民黨政府遷至台灣。在台北市開始辦公,於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復業,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民營化政策,農銀於1999年以出售官股方式完成民營化。
1967年5月20日正式在台復業,復業之初,資本額為新台幣1億5仟萬元。除繼續辦理農業金融業務外,也辦理一般商業銀行業務,大陸部分資產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建立的
中國農業銀行處置,其大陸部分員工也轉到中國農業銀行。
1999年為配合政府公營事業
民營化政策,以出售
官股方式完成民營化。
2004年1月底,中國農民銀行在全台灣總計有107家國內分行,
實收資本額已經達新台幣150億元。
2005年12月21日總統明令廢止《中國農民銀行條例》。
2006年配合政府
金融改革政策,和
合作金庫銀行在5月1日以2.45比1的
換股比例進行換股合併。合併後,中國農民銀行為消滅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營方針
民國34年(1945年)10月,
陳果夫被推為中國農民銀行董事長,乃手訂“中國農民銀行經營方針”十八條,提示中國農民銀行必須成為“為中國農民謀福利的銀行”,其業務“應以實現
三民主義之經濟政策為方針”:
1、中國農民銀行必須成為為中國農民謀福利之銀行。
2、為農民謀福利之事,最重要者為增進農業生產(包括漁、牧、林在內),協助農民自耕田地之改良與購置,並協助合作金庫,發展為改善農民經濟而組織之合作社。最急切者為配合復員救濟農村之工作。
3、中國農民銀行之業務方針,應以實現三民主義之經濟政策為方針,隨時與農林、水利、地政各部門行政機構配合聯繫,尤應著重於水利方面。
4、凡有關農業改良之七種重大事業(即機器、肥料、換種、除害、製造、運送、防災),及其基本之企業,中國農民銀行應力助其創造、組織、運用、改進,務使加速達到增加生產、改良農民生活之目的,並預謀與各方面之合理配合。
5、中國農民銀行應首先著重於扶助生產出口農產品最多之地區,與生產為中國工業化所需要之重要農產原料之地區,以及為民族健康必需之營養品生產之改進與提倡。
6、中國農民銀行投資方向,應著重於
農業機械化,及
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保險等,以促進國家之進步,及農民之福利。
7、中國農民銀行應注重農業倉庫業務,由此擴展至各種信託業務,以代理舊式之典當;並可施行實物放款(如種子、肥料等),以減少流弊,增加實用。將來糧食部所餘留重要地點之倉庫,及接收敵人在陷區經營之倉庫,其適於銀行經營條件者,應由本行套用,以利農業之發展。
8、在收復區域日人經營有關農業之企業,若為當前農民所必需者,本行應參與接收、經營,以便配合運用。
9、中國農民銀行應利用土地開發等方法,以增加其資本及流通資金之運用,更可利用實質資本發行債券,以為周轉。
10、中國農民銀行應努力吸收城市及農村遊資,以為農民生產之資金。對於深入農村,吸收遊資最廣大之郵匯儲金局,必須取得聯繫,務使其在農村吸收之資金,仍得歸之於農村,以助農民經濟之發展。
11、中國農民銀行之長期、中期、短期之存放款,必須按照其性質、門類,特別研究其季節性,俾配合適宜,呼吸得當,資金運用不致受其它經濟變化之影響。
12、中國農民銀行套用種種方法,教導
農民儲蓄,並輔助普及農民生產技能之提高,俾儲蓄資金與生產技能互相配合,循環推進。
13、中國農民銀行之經濟研究處,今後應以切合農民之實際需要者為對象,以及農民經濟上之福利為目的,作有計畫之研究。
14、中國農民銀行之組織,應根據
業務計畫,作合理調整,使簡化而靈活,以便利農民;即其建築,亦應有簡單合理之規劃,不宜與一般銀行相同。
15、中國農民銀行之分支行處,應普設於多數農民
集中交易農產品之中心地點,務與合作金庫及合作社配合發展,以逐漸完成
農村金融網,俾使農民普受其益。
16、中國農民銀行之人事制度必須健全,務使行員安心,為農民謀福利。
17、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補習農業知識,熟悉農民生產情況,並應人人明了三民主義,人人有苦幹之精神。
18、中國農民銀行職員,必須誠心為農民服務,為農民謀福利,不得個人經營商業;其因節儉積有資金,而願投放於農工業者,應在本行登記,或委託本行信託部辦理之。
與農會的差異
農會是屬於地方基層金融,是不能跨縣市營運,一般由信用部、供銷部、推广部、保險部等部門組成,所以它並非只有銀行業務,還包含其他農業推廣、供銷等業務
農民銀行在與合作金庫合併前則屬於分行遍布全國的農業專業銀行,其主要任務為復興農村經濟、促進農產運銷之改良,並組織合作社以貸款融資,以專業的農業信用為供給對象。因此,農民銀行除了有農會一般存、放、匯業務外還包含了
信託、證券、外幣等農會所無法承辦之業務,農民銀行的角色則由
合作金庫銀行來扮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