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內容
中國農民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農民協會是中國農民自發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機構,是農民與政府及其他社會階層理性溝通的合法渠道,是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具體途徑。
第三條 中國農民協會的宗旨是:以為農民服務為出發點,認真履行人民團體的職能,堅持市場經濟制度,堅持改革開放,為會員搞好服務,主動分享,互動溝通,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社會文明富強,農村健康有序穩定,中國民族全面復興。
第四條 中國農民協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涉及農民利益的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重要問題的協商;
(二)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發展與國家發展、個人富裕與社會和諧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傳統優良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農村社會全面發展;
(三)開展學習活動,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方針,提高公民意識,推動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與會員共同樹立信用觀和法制觀,做好國家經濟建設的承擔者;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積極開展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協會與社會其他階層的理性溝通;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文化事業;
(六)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金融、保險、諮詢等服務;
(七)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完善管理,提高生產技能和效率;
(八)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交流、文藝演出文體健身等活動,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視野;
(十)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為困難會員提供基本的力所能及的社會援助服務。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涉農事項。
第五條 中國農民協會不按國家行政區劃設定機構;全國設中國農民協會;地方只設縣級農民協會,縣農民協會根據農民意願及當地情況可以設若干分會。
中國農民協會設各專門辦公室,由中國農民協會執行委員會統一協調對外工作,各縣設立辦事處,受中國農民協會委託協調該縣各農民會員及項目事務。
根據需要在特別地區設立農民協會專門事務辦事機構。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鄉村屬地戶籍的公民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或相關事業的農民,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經本人自願申請,協會批准即為中國農民協會的會員。
第七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八條 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由中國農民協會統一制定,因區域不同造成的差異由中國農民協會協調另行規定,經中國農民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並公布實施。
第九條 中國農民協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在其困難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第十條 中國農民協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託的事項。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經當級協會執行委會批准,方可辦理退會。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取消其會員資格:
1. 不遵守本協會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2. 從事與本協會相競爭或與本協會利益相矛盾的活動;
3. 給本協會信譽帶來嚴重危害;
4. 其他有損本協會利益的行為。
取消會員資格,須召開當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出席的會員或會員代表須在三分之二以上,並經過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同意方可生效並公示。
第十一條 需要退會的會員自提交退會報告並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後方可方可重新申請入會;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需要在取消資格之日起,兩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入會。
第三章 機 構
第十三條 上一級農民協會對下一級農民協會具有指導關係。
第十四條 各級農民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討論決定本級協會的重大事項;
(二)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核准、罷免執行委員會成員;
(四)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國農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中國農民協會章程。
第十五條 各級農民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各級農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民主選舉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並在網路上同時公開。
第十七條 各級農民協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後,是各級農民協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八條 中國農民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辦公室負責全國代表大會的日常事務的處理,匯總各地的涉農信息,負責跟專家委員會和顧問委員會的溝通。
理事來自全國各地農民,必須超過半數來自基層農民。一年召開兩次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管理辦法依法另行規定,理事會會議專項資金單獨列支。
中國農民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會長與副會長由理事會提名,由全國代表大會差額選舉產生,四年一選,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
會長、副會長為專職,不得是其他任何組織、機構的成員或秘密成員;財產公開;連任最多不得超過兩屆。
理事會提名執行委員會成員,經相關考核通過,報全國代表大會批准,會長頒發任命書。執行委員實行任期制,四年一期,最多連任兩期。財產公開。執行委員可以在任期內進行調整。執行委員不得同時兼任代表。
會長、副會長選舉產生即為執行委員會成員。會長、副會長不得同時兼任理事或代表。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行使大會授權的對外開展農會工作職權,制定工作計畫,對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副會長召集執行委員會會議,研究重要具體事務事項執行。
中國農民協會設立專家委員會、顧問委員會,對農民協會的工作提供智力和資源支持。
中國農民協會設立名譽會長。
第十九條 地方農民協會的機構設定參照全國農民協會的機構設定,並根據當地情況進行簡化和變通。
第二十條 中國農民協會根據工作進展逐步設立下列專門委員會辦公室:
參政議政委員會(人大代表、調研、議案、區域合作)
金融協調委員會(農村金融、農民信貸、城鄉發展基金會)
就業保障委員會(勞務中介、勞保研究、會費流轉、社會保障)
維權服務委員會(案例跟蹤、事件現場)
食品安全委員會(農技推廣、反饋)
銷售服務委員會(農產品銷售)
文化文藝委員會(媒體、出版、演出)
醫療文體委員會(職業病、運動會)
國際合作委員會
民俗宗教委員會
信息服務委員會(培訓、電子網路平台、呼叫中心)
辦 公 廳(秘書、人事、財務、後勤、安保)
第二十一條 中國農民協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農民協會等行業組織,同級農民協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中國農民協會是與農民相關的其他社會團體的業務協調單位。
中國農民協會根據工作需要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城鄉發展基金會等機構或經濟實體並開展相關具體工作,中國農民協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中國農民協會所有事務工作人員採用聘用制,工作人員的聘用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等條件優先考慮農家子弟就業。工作人員沒有協會發展決策權。
第二十二條 中國農民協會設立監事會,成員由政府委派,監事會有權對全國農民協會的活動知情並進行及時溝通。監事會所有人員及辦公費用由政府委派部門自行承擔。
第四章 財 務
第二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本會遵守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會計制度建立帳目,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
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其他類似行業同等工資水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終止活動。
(一)遇有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需終止組織活動時;、
(二)不能履行本會章程,不能開展有效活動,在一年內無法正常工作,已失去存在的必要時。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組織活動的程式。
(一)由本會會長提出終止活動,經理事會審議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理事會應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十五日將會議議題書面通知全體會員代表。出席會議的代表過半數同意,決議方為有效;
(二)會員代表大會做出決定後,隨即委託審計機構進行財產清算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審計報告和善後工作情況書面報告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三)本會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負責開展財務清算活動。其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在本會終止活動之日起三個月內,憑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檔案,清算小組負責人簽署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檔案或出具的清理債權債務完結的證明,向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五)在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上交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印章、全部會員證;
(六)在善後工作結束、辦理移交手續後,本會工作人員,屬借用人員的,回原單位工作;屬聘用人員,則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地方新設立農民協會時,應報中華全國農民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中國農民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
國務院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中國農民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