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接受和管理社會各界給予中國農業大學的捐贈,用於支持教學和研究設施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職工,資助青年教師的培養;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以及資助其他有益於中國農業大學教育事業發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組織機構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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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 姜沛民
| 中國農業大學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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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副理事長
| 張東軍
| 中國農業大學黨委副書記、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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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長
| 張建華
| 中國農業大學副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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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理事長
| 郭大
| 中國農業大學校務委員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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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邵根伙
| 北京大北農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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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馬國玉
| 中國農業大學後勤基建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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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王勇
| 中國農業大學學工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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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劉罡
| 中國農業大學財務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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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曲瑛德
| 中國農業大學農學與生物技術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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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史長麗
| 中國農業大學生物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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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楊志
| 中國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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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沈建忠
| 中國農業大學動物醫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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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張普光
| 中國農業大學食品科學與工程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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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吳文良
| 中國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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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高萬林
| 中國農業大學信息與電氣工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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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楊寶玲
| 中國農業大學工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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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嚴海軍
| 中國農業大學水利與土木工程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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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周志強
| 中國農業大學理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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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張瑞海
| 中國農業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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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景發
| 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分黨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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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
| 周旭峰
| 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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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 張樹彥
| 中國農業大學審計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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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事
| 高立國
| 中國農業大學紀檢監察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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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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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
| 周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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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書長
| 梁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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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動和凝聚社會各方力量,致力於推動我國教育事業和中國農業大學教學、科研以及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長遠發展。
業務範圍
(一)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支持教學和研究設施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職工,資助青年教師的培養;
(四)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五)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
(六)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為CA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由中國農業大學發起。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動和凝聚社會各方力量,致力於推動我國教育事業和中國農業大學教學、科研以及高新技術開發事業的長遠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46 萬元,來源於國內外企業、社會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清華東路1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加強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與合作;
(二)支持教學和研究設施改善(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
(三)獎勵在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教師和職工,資助青年教師的培養;
(四)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
(五)對品學兼優的學生給予獎勵,對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
(六)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擁護本基金會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為本基金會捐贈資金、項目管理、運作資金等方面做出特殊貢獻;
(三)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和建議權;
(二)本基金會工作的監督權、批評權和出席基金會活動的權利;
(三)參與制定和修改章程的權利;
(四)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的權利;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六)履行章程、執行決議和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七)維護本基金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的義務;
(八)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五)理事會認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 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款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對指定捐贈用途的剩餘財產,經與捐贈人(或其受益人)協商,用於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 未指定捐贈目的的財產,用於無償捐贈給教育事業相關的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24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管好用好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基金,使其發揮良好效益,依據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由本基金會受理和接收的各項基金和捐增的資金、物資,均按本辦法管理和運用。
第三條 本基金會接收國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贈,得以協定書、議定書、捐贈書等形式辦理交轉手續,並開具專用憑據確認為本基金會合法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會所管理的基金分為:
(一)留本基金。即本金不動,只使用增值部分的基金,包括:
1.本金歸中國農業大學教育基金會所有的基金;
2.本金歸設立者或一定時期內歸設立者所有的基金。
(二)年度專項捐贈金。
(三)接受捐贈的物資。
(四)其他合法收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基金實行民主管理原則,嚴格遵循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辦事。
(一)本基金會財務實行獨立核算,建立健全會計、審計和監督制度。
(二)設專職人員對財務和物資進行管理。捐贈的物資如交由學校有關單位使用,接收單位要和基金會辦理手續,併到學校固定資產管理部門登記。
(三)依據財會規章制度,按專款專用原則管理各種專項基金;設立基金會會計科目,單獨核算收支。
(四)建立收據憑證領用繳銷、結算對帳和財務交接制度,定期進行清理檢查,公布帳目,接受監督。
第六條 本基金會基金按照合法、積極、穩妥和增值原則進行運作,以風險規避為第一投資原則。其主要辦法是:
(一)存入銀行收取利息。
(二)購買國庫券或其他有價證券。
(三)其他低風險投資。
第七條 本基金主要用於:
(一)獎勵在中國農業大學的教學、科研、開發、管理、服務等工作和學習中成績優異、有突出貢獻的老師、科技人員、學生和其他職工。
(二)資助對國家建設和學校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學科專業和科研開發項目。
(三)支持中國農業大學校園建設事業。
(四)資助在校貧困生。
(五)開展基金會的正常業務和籌集基金活動。
(六)資助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本基金會各項基金的使用,均將尊重捐贈者志願,保證不挪做他用。
第八條 基金的運作和使用,要按規定規程式辦理,嚴格遵循審批手續。
(一)用於開展正常業務、投資及籌集資金活動,使用基金額度金額在5萬元(含)以下的,由基金會秘書長審批;
(二)使用基金額度在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的投資或其他支出,由執行副理事長審批;
(三)使用基金額度在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含)的投資或其他支出,由基金會理事長會議(由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審批;
(四)使用基金額度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或其他支出,由理事會全體會議審批。
第九條 理事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基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基金會工作人員必須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項經濟法規,對挪用、損失浪費基金和不按規定辦事、違反財經紀律者,嚴肅處理。
第十條 本基金會對在基金籌集、管理和運用工作中成績突出或做出貢獻者,依不同情況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一條 附則:
(一)本基金會基金之籌集、管理和運用接受人民銀行、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檢查、稽核、審計和監督。
(二)本辦法由基金會辦公室具體執行,並定期向理事會、學校及有關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三)依據學校授權,基金會辦公室對校內各基層單位的基金工作行使指導、統計、檢查、監督職能,並提供必要的服務。
(四)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