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研究》是2009年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蔣穎。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農村合作社法律制度發展研究
- 作者:蔣穎
- ISBN:9787802338708
- 類別:法律-商法
- 頁數:286
- 出版社: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9-05-01
- 裝幀:平裝
- 開本:32開
- 版次:1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圖書文摘
首先,要強制設立監事或執行監事。在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實踐經驗不足,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權力結構及其配置的法律意識還比較淡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監事機構採取的任意設定的立法方式,無疑會造成絕大部分合作社不設定監事,或即便設定也是虛位的漠視現象。因此,筆者建議,法律應當將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作為法定事項,用以監督合作社的業務情況,以免出現理事、管理人員濫用權力及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同時應當明確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直接向合作社成員大會負責,而不受制於理事會。至於具體到底應該設立監事會還是執行監事可以由合作社章程規定。如果合作社規模較小,沒有必要設立監事,也可以建立內部審計或者委託審計制度加以代替。
其次,需要為監事事務提供資金保障。為了保障監事會獨立、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不受成員大會、董事、經理的干涉與制約,這就要求為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對監事會實施監督所必需的費用來源應作出合理的安排。監事會如無獨立支配的資金,經濟上的不獨立必然使得監事會不得不受制於成員大會或經理,以求得資助。另外,為了避免監事因為需要自付監督費用而不履行職責,可以借鑑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簽單權”的規定。《公司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最後,除了監事制度的建立,還需要建立完整的監督體系。合作社的監督不能僅依靠監事會,還應充分發揮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功能,有必要建立一個完整的監督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