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機構
中國辭書學會(8個)
1學術專業委員會
2辭書編輯出版專業委員會
3語文詞典專業委員會
4百科全書專業委員會
5雙語辭典專業委員會
6專科詞典專業委員會
7辭典編篆現代化專業委員會
8辭典理論與辭書史專業委員會
組織章程
一、總則
1.本會名稱:中國辭書學會
英譯名:The Lexicographical Society of China
( 縮寫:LSOC )
2.性質
中國辭書學會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的,從事辭書學研究的學術團體,是以我國高等院校、科研機關和出版部門從事辭書編纂、辭書學理論研究、教學和編輯的學者、專家為主,吸收社會各界有志於辭書事業的同仁自願參加的全國性非營利的民眾組織。
3.宗旨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從事辭書編纂和研究工作的同仁,研討學術,交流經驗,促進辭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4.本學會接受教育部、民政部等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5.本學會成立時設立於湖北省武漢市湖北大學,現在北京設立秘書處,地址在北京市商務印書館。
二、業務範圍
1.組織全國性的辭書學術研討活動,承辦國家辭書獎評獎活動,並在必要和條件成熟時進行國際性學術交流。
2.溝通辭書編纂、辭書研究與辭書編輯出版的渠道,為有關刊物和出版部門提供豐富的選題,為廣大會員學術成果的發表提供幫助。
3.培養和扶持新生力量,及時推薦青年優秀成果,加強與各招收辭書學研究生的單位聯繫,舉辦形式多樣的研究培訓班,為培養熱愛本專業,具有堅實、廣博基礎理論知識,能進行創造性的科學研究和辭書的規劃、編纂、編輯的人才作出貢獻。
4.為國家有關部門制定辭書規劃和提供諮詢。
三、會員
1.本學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2.條件:
(1)凡從事辭書編纂和研究工作、獲中級以上職稱、擁護本會章程、有一定的學術成果和工作業績、願參加本會活動、履行入會手續者,均可入會。
(2)國內各省市辭書學會,有關教學研究機構、團體和出版單位,擁護本會章程,願參加本會活動,在辭書界有一定影響者,可申請為本會團體會員。
(3)外國從事詞典學研究,並願與中國同行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者,亦可申請加入中國辭書學會。
3.入會程式
(1)個人申請入會,須填寫會員登記表,由一名會員介紹,交秘書處審查備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2)團體入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編制該團體符合會員條件成員名冊,介紹基本情況,交秘書處審查備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3)團體入會一經通過,該團體即為本會會員,團體會員的個人,亦即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4)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4.權利義務
(1)權利
有參加或由團體派代表參加本會組織的年會、專題研討會、代表大會和國際學術交流的權利;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有對本會的活動和理事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獲取本會印發的資料;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義務
執行本會的決議並維護本會的權益;
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完成學會及其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撰寫或組織撰寫辭書學理論、辭書史、編纂法、編輯經驗、辭書評論和人物研究、辭書宣傳和教學方面的論文或科普文章;
翻譯和介紹或組織翻譯和介紹國外詞典編纂和詞典學研究方面的知識;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本會積極反映情況,提供辭書理論研究、學術活動、編輯出版等的有關信息。
5.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向秘書處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
6.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代表大會
(1)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2)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對學會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選舉和罷免理事;對理事會的工作計畫、人事安排、機構設定、財務收支、會員吸收及其它重大決策進行審議,對學會各機構的計畫或動議有否決權,並對理事會、秘書處的工作進行監督。
(3)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4)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人員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2.理事會
(1)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由在本學科領域取得了顯著成果,並有一定聲望和代表性的成員組成。
(2)理事會的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副秘書長;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委託常設機構組織學會重大活動,監督學會領導成員及常務理事會的工作。
(3)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對學會的工作和年會進行規劃和評估,對辭書評獎活動進行研究。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4)理事在任期內,若無特殊情況,連續多次不參加理事會議或學術研討會議,又無本學科編纂、編輯、研究或組織工作成績者,不得參加下一屆理事會。
(5)本學會設名譽會長1人,聘請學術和工作顧問若干人。
(6)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3.常務理事會
(1)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
(2)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會議,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等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3)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4)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5)常務理事會委託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等領導成員不定期舉行辦公會議,決定日常事務,交由秘書處處理。副秘書長、秘書處人員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4.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1)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請上級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4)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5)會長的職權是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落實情況,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6)秘書長的職權是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提名副秘書長及學會下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決定學會下屬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5.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1)本會設學術委員會,對本學科領域的成果進行評估,並向理事會、代表大會提出本學科學科建設、發展的建議。
(2)學會設秘書處,處理學會日常工作,並代表理事會和會長與各省市聯繫,組織和協調全國辭書研討活動,對年會作出安排。
(3)本學會下設語文詞典、專科詞典、雙語詞典、百科全書、辭書理論和辭書史、辭書編纂現代化技術,辭書編輯出版七個專業委員會,組織各專業的研究和學術交流。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
1.本人經費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的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2.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3.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4.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5.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6.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7.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8.本會資產主要用於學會辦公開支、與各地各分支機構聯繫工作、組織學術交流活動的開支;補貼學術研究和研討活動的開支,補貼少數成績卓著的退休學者參加本會活動的開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9.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章程的修改程式
1.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2.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七、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資產處理
1.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2.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3.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4.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5.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和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八、附則
1.本章程經1999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2.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3.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